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今年是我国发展进程中具有特殊重要意义的一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我们党将迎来举世瞩目的十八大。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整体态势良好,但也面临着复杂的局面。在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任务更加艰巨,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责任更加重大,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职能作用更加凸显,全面提升基层民事审判工作质效的要求更加紧迫。为积极应对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环境,现就当前形势下如何做好民事审判工作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妥善审理房地产纠纷,促进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贯彻落实。要站在维护法律严肃性、落实国家调控政策,以及维护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高度,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准确界定合同效力,依法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要严格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正确认定变更的情事与正常的市场风险、交易风险之间的界限,提高市场行为的可预见性和合同利益的确定性与可信赖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要注意通过民事审判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市场风险意识,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要在平衡当事人利益、着力化解矛盾上下功夫,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维护合法有序的民间借贷关系。要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的高度,统一审判理念和裁判思路,全面、准确、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经济、金融政策精神;要依法准确认定民间借贷行为效力,正确划分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的界限;要正确分析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实质,判断当事人有关约定的效力,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要加强对借据真实性的审查,进一步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加大对各种形式高利贷的排除力度和对虚假债务的审查力度。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要始终坚持保障企业生存发展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并重的理念,把保护劳动者的眼前利益同保障劳动者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结合起来,在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努力促进企业生产的健康发展。对暂时存在资金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要尽量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鼓励企业与劳动者共渡难关。对于生存完全无望且以恶意欠薪等形式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要加快审理进度和财产保全的力度,依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妥善审理涉农民事案件,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要站在稳定农村社会和保障农民生存权的高度,依法坚决制裁侵害农民特别是农民工群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要注意统筹协调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间的关系,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和规范流转。要继续强化返乡创业、就地就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工作,结合各地实际积极探索、稳步推进返乡创业、就地就业农民工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制度措施,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地就业创造有利司法环境。妥善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惩恶扬善,确保公平公正。要统一裁判思路,从方便诉讼和有利审理的角度出发,对侵权纠纷和相关的交强险合同纠纷案件要合并审理;在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情形的责任承担上,应当在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同时,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在未投保情形下的责任承担上,应当由机动车一方先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其余部分按照侵权责任认定和划分。要依法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等好人好事,坚决制止利用媒体恶意炒作、谎称见义勇为逃避民事责任的行为。妥善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促进平等、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的形成。要积极探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的新思路,针对当前存在着的医疗鉴定难、鉴定乱的问题,要在实践中进行探索,努力寻找妥善的解决方案,尤其要避免因重复鉴定久拖不决,激化医患矛盾。要注重委托鉴定的统一化,严格执行只有经人民法院统一委托后作出的鉴定结论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规则。对于人民法院委托作出的鉴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要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严格把关。要注意通过案件审理,充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医学发展和医疗水平的提高。妥善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依法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与稳定。要充分认识到审理好婚姻家庭案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切实执行好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当在整体上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不能机械理解,孤立适用。在涉及财产权属的认定、共同财产的分割等问题上,要按照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依法保护当事人特别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审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促进诚信、有序、健康、繁荣的消费市场环境的形成。要严格执行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涉及产品质量、流通服务、旅游消费、食品药品安全等纠纷案件,要及时受理、及时裁判。对容易形成热点的网络电信服务、网购团购、婴幼儿用品消费、文化产品消费与服务等领域的损害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要加大审判力度,着重依法制裁以利诱、误导等方式欺诈消费者,设置消费陷阱或者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不法行为。要注意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组织的沟通与交流,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审判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及辐射效应。切实发挥司法裁判的引导作用,依法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弘扬良好道德风尚。在审理合同、物权等民事纠纷过程中,要注重通过适用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等制度,加大对违背诚信行为制裁力度,保护诚实守信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文化建设。要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程序规定,认真分析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意愿,依法制裁虚假诉讼、商业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在审理婚姻家庭、侵权以及相邻关系等民事纠纷时,要注重倡导相互忠诚、尊老爱幼、互帮互助、互谅互让等善良风俗。要把裁判说理作为裁判的重要组成部分,把裁判理念思路、法律适用过程清晰、充分地反映出来,既要体现出高超的法律、法理智慧,更要体现出符合社会主义良好风尚和核心价值观的文化内涵和道德光辉。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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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审理房地产纠纷时如何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根据司法实践及相关法律原则,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需严格把握条件,避免滥用导致市场风险无端转移。在房地产纠纷中,法院应首先区分情事变更与正常的市场风险、交易风险。情事变更通常指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如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急剧调整导致房价大幅波动、贷款政策突变等,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实务操作中,当事人需举证证明情事变更的客观存在,例如提供政府文件、统计数据等。法院应综合考量合同约定、履行阶段、各方损失等因素,通过变更合同条款(如调整价格、延长履行期限)或解除合同(并依公平原则分担损失)来平衡利益。常见争议焦点在于:政策变化是否构成“无法预见”——若政策已有预告或市场早有预期,则可能被认定为正常风险;当事人是否利用情事变更逃避商业决策失误。风险提示:法院应提高市场行为的可预见性,维护合同稳定性,避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对于因市场正常波动导致的房价涨跌,不适用情事变更,否则将动摇交易秩序。权利人主张情事变更时,应尽早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否则可能因怠于行使权利部分承担责任。在借贷纠纷中,利率调整一般不构成情事变更,除非有极端情况。审判中需平衡保护当事人利益与维护诚信原则,防止恶意违约方借机规避责任。
民间借贷案件中如何区分合法借贷与非法集资?
区分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如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关键在于行为目的、对象范围、还款方式及社会危害性。根据相关法律原则,合法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的资金融通,通常发生在熟人之间或特定范围内,利率符合国家规定,且借款人具有还款意愿和实际生产经营用途。而非法集资具有以下特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等公开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集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往往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虚构投资项目、夸大收益。法院在审理时需实质审查以下要点:一是借款对象是否属于“社会公众”,若出借人仅为少数亲友或特定单位,一般不认定为非法集资;二是借款用途是否真实用于生产经营,若用于转贷、赌博等非法活动,可能认定为非法;三是集资者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挥霍资金、携款潜逃、用于个人消费等,则可能构成集资诈骗。实务操作指引:法院应要求当事人提供完整的借贷合同、资金交付凭证、用途证明等;对金额巨大、人数众多的案件,需主动调查是否存在非法集资线索,必要时移送公安机关。风险提示:出借人若明知借款人从事非法集资仍提供资金,可能面临合同无效、本金无法收回甚至刑事追缴的风险。常见争议焦点在于:民间借贷中“口口相传”是否构成公开宣传?若借款人允许出借人向亲友扩散信息,且导致不特定对象加入,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法院需综合判断行为的社会影响,避免将正常借贷刑事化,也要防止以借贷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
劳动争议案件中如何平衡企业生存与劳动者权益?
平衡企业生存与劳动者权益是劳动争议审判的核心难题,司法实践要求坚持“保障企业生存发展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并重”的理念。具体操作上,法院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区分处理:对于暂时存在资金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优先采用和解、调解方式,鼓励企业与劳动者共渡难关。例如,可引导双方协商分期支付工资、调整工时或暂缓缴纳社保,但需确保劳动者基本生活保障。对于生存完全无望、恶意欠薪或转移资产的企业,则应加快审理进度,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判决支付工资、经济补偿等,并移送执行部门优先执行,必要时追究法定代表人刑事责任。法律规则要点:劳动者权利包括工资、加班费、社保、经济补偿、工伤赔偿等,具有优先受偿地位;企业破产时,职工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实务操作指引:法院在审理时需审查企业财务报表、银行流水、纳税记录等,判断其濒临破产还是临时困难;对恶意欠薪案件,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要求企业提供工资支付凭证。常见争议焦点在于:企业以“经营困难”为由单方降薪或裁员是否合法?根据劳动法原则,企业因经济困难需裁员时,应提前30日通知工会或全体职工,并报告劳动行政部门,支付经济补偿;单方降薪需经协商一致或符合法定情形,否则无效。风险提示:劳动者应保留工资单、考勤记录、劳动合同等证据,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仲裁时效(通常一年)。企业应依法履行民主程序,保存经营困难证据,否则可能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承担双倍赔偿。调解中需注意劳动者可能因急于拿到工资而放弃部分合法诉求,法院应引导其充分了解权利,避免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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