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8 都肯商标异议案

文章摘要 都肯商标异议案涉及未注册商标被代理商抢注的法律问题。德国都肯塑料公司在中国未注册《Doellken》商标,其前代理商上海公司以自己名义申请注册并通过初审。经德国公司提出异议,上海公司最终将商标申请转让。该案表明,代理商擅自抢注被代理人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代理人可依法维权。同时提示企业须重视商标注册,未注册商标仅在代理关系或已具市场影响等特定情形下受保护,任何主体也不应恶意抢注他人商标,否则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德国都肯塑料有限公司是“Doellken”商标权人,其产品通过各种不同渠道进入中国市场,该公司还在中国设立了代表处,参加各种展览、展示、推广活动,但是该商标并没有在中国注册。上海某公司多年来一直是该德国公司的代理商之一,不仅代理该公司产品在中国华东地区的销售,还代理一些广告投放及展览活动,但后因双方在某些问题上产生分歧,双方的合作因此终止。然而,此后不久,作为专业服务机构,我们发现该上海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该都肯商标,并已通过初步审定。我们及时与德国公司取得联系,并且代理该德国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我们认为,该商标是由德国公司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市场影响的商标,上海公司作为该商标产品的代理人,未经德国公司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注册被异议商标,此举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而且,作为同业竞争者,其恶意抢注行为还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请求商标局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法驳回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后上海公司在异议压力下,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转让给德国公司。

 

简评:该案有两点值得我们注意:一是必须重视商标注册;二是不能任意抢注他人商标。该德国公司只重视产品的推广、销售,不重视商标注册,认为商标图形是他们独创的作品,该商标理所当然属于该公司,因此错失注册时机,以致被人抢注。虽然绝大多数国家均既保护注册商标,也保护未注册商标,但是法律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非常有限,而且未注册商标通常难以对抗他人抢注行为,除非有本案所提及的代理及商标已有一定市场影响等情形。另一方面,也不能任意抢注他人商标,特别是他人驰名商标以及已经具有一定市场影响的商标更不能抢注,否则只能空欢喜一场。如果将标有该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还可能被诉侵权,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未注册商标在什么情况下受法律保护?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商标注册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基本途径,未注册商标原则上不享有专用权,但法律仍为未注册商标保留了有限的救济空间。如果商标已被他人在先使用并产生一定市场影响,或者抢注人与商标在先使用人之间存在代理、合作等特殊关系,则他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时,在先使用人可以依法提出异议或请求宣告无效。这一规则旨在遏制恶意抢注,维护诚实信用原则。n【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案中,德国都肯塑料有限公司的《Doellken》商标未在中国注册,但其产品已通过各种渠道进入中国,德国公司还设立代表处并参加展览展示活动,商标已形成一定的市场影响。上海公司作为其代理商,明确知晓该商标的归属与使用情况,仍在合作终止后申请注册该商标。经德国公司提出异议,上海公司最终将注册申请转让给德国公司,体现了未注册商标在具备在先使用和代理关系情形下可以获得保护。n【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对于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人而言,应系统保留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发布记录、展览照片等证据,用以证明商标在先使用和一定影响。遇到他人抢注时,应在法定期间内及时提出异议,或对已注册的商标请求宣告无效。同时应注意,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窄于注册商标,不能依赖这种有限保护,尽早申请注册才是根本之策。

代理商抢注被代理人商标会承担什么后果?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商标法明确禁止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注册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这一规则的立法目的是防止因业务往来而知晓商标信息的当事人利用信息优势谋取不正当利益。若发生此类抢注行为,被代理人有权依法提出异议或请求宣告该商标无效;若抢注商标已被核准注册,还可能被撤销或宣告无效。恶意抢注行为同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n【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上海公司曾是德国都肯塑料公司的代理商,长期代理《Doellken》商标产品在华东地区的销售、广告投放及展览活动,双方因此存在紧密的代理关系。合作终止后,上海公司立即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该商标,并已通过初步审定。德国公司委托代理提出异议,理由是上海公司未经授权以自己名义注册被代理人商标。面对异议压力,上海公司最终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转让给德国公司,说明代理人抢注无法取得稳定的权利。n【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被代理人应在代理协议中明确商标仅用于代理业务,商标权利归属于被代理人,并约定不得擅自注册。一旦发现代理商抢注,应收集代理合同、销售往来凭证、广告发布证据以及双方沟通记录,及时提出异议。代理商也应清醒认识到,恶意抢注他人商标不仅导致申请被驳回或权利被无效,还可能承担对方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甚至构成侵权责任,得不偿失。

企业如何防范商标被他人抢注?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原则,谁先申请注册,谁就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取得专用权。因此,品牌使用人应当尽早将商标提交注册申请,而不是依赖使用事实。对于尚未注册的商标,法律保护受限于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代理人抢注等特定情形,保护条件严格且力度有限。未注册商标不能排他对抗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善意注册,只有注册商标才能获得全面、稳定的保护。n【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德国都肯塑料公司十分重视产品推广,却忽视了商标注册,认为独创的图形商标理所当然属于自己,结果在中国市场未进行注册。其代理商上海公司利用这一疏漏,将《Doellken》商标抢先申请注册。虽然后来德国公司通过异议程序迫使上海公司将申请转让,但这一过程耗费了时间与精力,且存在异议失败的风险。这说明市场推广必须与商标注册同步进行,否则会为抢注者提供可乘之机。n【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企业应在产品进入新市场前,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商标检索,评估注册可能性,并立即提交申请。同时建立商标监控机制,定期查看商标公告,发现他人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时,在公告期内提出异议。对已经发生的抢注,应根据抢注人与企业的关系,选择异议、无效宣告或协商转让等不同路径。此外,企业在委托代理商时,应在合同中设置商标使用与注册限制条款,从源头上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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