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指导性案例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指导性案例,涵盖行政与民事领域各两件。行政案例明确地方政府规章违反法律规定设定许可、处罚的,法院不予适用;并将“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纳入必须听证范围,强化程序正义。民事案例涉及抗诉后撤诉及裁定适用规则,强调尊重当事人处分权与生效裁判稳定性;另一案例聚焦公司僵局,严格限定解散条件同时保护股东权利。本批案例对于统一裁判尺度、规范行政权力、完善公司治理及促进案结事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继去年12月20日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后,于今日发布第二批指导性案例。这是落实推进中国特色案例制度,总结审判经验,确保司法公正公开,正确、统一实施法律和司法政策,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社会和谐建设的又一有力举措。

   此次发布的4个指导案例,行政和民事案例各2个,是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所确立的标准和程序精心编选出来的,亮点较为突出,体现在监督和支持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对自己合法权益的自由处分权、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指导案例5号是一个规范工业盐管理的典型案例,该指导案例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规章违反法律规定设定许可、处罚的,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予适用。这不仅对工业盐管理,对其他方面的行政管理也有参照意义。指导案例6号从立法本意出发,将法律没有明文列举的“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也列入必须举行听证的范围,充分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对于促进依法行政意义重大。指导案例7号涉及抗诉、当事人撤诉和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裁定适用范围等法律适用问题,对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民事权益和诉讼权利,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指导案例8号是准确适用公司法第183条、妥善处理公司僵局问题的典型案例,既严格限定了公司解散的条件,又依法保护了股东权利,有利于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发布指导性案例是沟通司法与社会、联结法律与现实,充分发挥司法社会功能的重要方式。指导性案例具有引导性、示范性、典型性,对于全国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广大法官应当认真学习研究、深刻领会和正确把握指导性案例的精神实质和指导意义,参照指导性案例审理好同类案件,审慎、公正用好自由裁量权,实现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要求,通过公开发布指导性案例,更好地宣传法治,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使司法的公正、高效和权威不断得到昭示和落实。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地方政府规章违法设定处罚时法院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法律位阶体系,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当地方政府规章与法律规定相抵触时,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享有依据法律进行审查并选择适用的权力。具体而言,如果地方政府规章违反法律的规定,擅自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者增设违法条件,法院不能将其作为裁判依据,而应当直接适用上位法的规定。这一规则在工业盐管理等行政管理领域具有典型意义,因为一些地方出于地方保护或部门利益,可能通过规章设置不合理的许可门槛或处罚措施,限制市场主体的合法经营。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主张地方政府规章违法时,法院应当主动审查规章的合法性,但需要注意,法院无权直接宣告规章无效或撤销规章,只能是在个案中不予适用。同时,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不予适用的理由,以体现司法对行政的监督与制约。对于行政机关而言,这一规则倒逼其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严格遵循上位法,避免越权违法。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如果因地方政府规章违法导致的处罚或许可限制,可以在行政诉讼中援引法律规定进行抗辩,并请求法院不予适用该规章。此指导案例的发布,不仅有助于统一行政审判中的法律适用标准,也对其他领域的规章审查提供了参照,是监督和支持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需要提醒的是,实务中法院对于规章的审查强度、是否主动审查以及是否给予行政机关补正机会等问题仍存在一定争议,当事人应在代理律师协助下充分论证规章的违法性及对本案裁判的影响。

没收较大数额财产是否需要举行听证?

行政处罚法确立的听证制度,是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权和申辩权的重要程序机制。法律明确列举了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处罚类型,包括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等。对于法律没有明文列举但性质上同样严重影响相对人权益的处罚,比如没收较大数额财产,是否应当适用听证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给出了肯定答案。其核心逻辑在于,从立法本意出发,听证的目的在于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保护重大利益,如果某种处罚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造成类似于罚款等处罚那样的重大影响,则应当给予当事人听证的机会。否则,就会出现同类严重程度的处罚,仅仅因为形式不同而程序保障不同的实质不公平。因此,行政机关在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这一规则对于促进依法行政意义重大。实务操作中,行政机关应当注意“较大数额”的认定标准,通常需要参照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所确定的罚款数额标准进行类推,但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时期有所不同。行政机关应当在处罚告知书中明确告知听证权利,并保障当事人有足够时间申请听证。风险方面,如果行政机关未告知听证权利或未依法组织听证,该处罚决定可能因程序违法而被法院撤销或确认违法。行政相对人则应当注意保存处罚告知书等证据,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避免因逾期丧失程序救济机会。常见争议焦点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的财产是否也属于“没收较大数额财产”、如何计算“较大数额”、行政机关是否应当主动启动听证程序等。这些问题需要在个案中结合具体情节和司法解释精神综合判断。

指导案例对公司僵局案件审理有何指导意义?

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内部权力运行出现严重障碍,股东会、董事会等权力机构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明确了处理此类案件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既要严格限定公司解散的适用条件,避免股东滥用解散请求权损害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又要依法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退出权益,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控制地位排挤、欺压小股东。具体而言,法院审理公司解散纠纷时,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几个要素:一是公司经营管理是否确实发生严重困难,且并非经营性亏损而是治理机制失灵;二是该困难是否导致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三是是否已穷尽其他救济途径,例如尝试通过股权转让、减资、公司回购、临时股东会改进治理等方式解决;四是解散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妥当性。裁判中不应轻易判决解散,因为解散具有终局性和不可逆性,可能影响员工就业、债权人利益和社会稳定。但同时,如果公司长期陷入僵局,股东间矛盾无法调和,继续存续只会加剧损失,则法院应当及时判决解散,避免损失扩大。指导案例还强调,公司法赋予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是股东权利保护的重要制度,其目的在于终结股东间的对抗状态,而非单纯惩罚公司。实务操作中,股东提起解散诉讼时,应当提供公司僵局的充分证据,例如多次股东会召集失败记录、股东之间激烈冲突的证明、公司业务停滞或管理瘫痪的证据等。公司则可以通过证明不存在治理困难、具备有效内部解决机制或解散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等理由进行抗辩。常见争议焦点包括:如何界定“重大损失”、是否必须以“用尽内部救济”为起诉前置条件、法院能否在诉讼中组织调解或采取临时接管措施等。指导案例为各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提供了统一裁判思路,有利于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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