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联,各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
公务卡制度改革自2007年推行以来,改革覆盖面不断扩大,在减少预算单位现金使用、规范公务支出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但目前仍有一些中央和地方预算单位尚未全面实施改革,影响整体改革进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2012年底前全面推行公务卡制度的要求,现就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公务卡制度改革
(一)中央各部门要加快将公务卡制度覆盖到所有基层预算单位。尚未实施公务卡制度改革的中央一级预算单位,要迅速启动改革,不迟于2012年9月底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尚未实施改革的二级以下中央预算单位,要确保2012年年底前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
(二)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快将公务卡制度覆盖到县乡。在进一步扩大省、市两级改革覆盖面的同时,加大县乡预算单位改革的推进力度,确保2012年年底前将改革覆盖到所属各级基层预算单位。
(三)用卡环境尚不成熟的县乡,预算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为有用卡需要的公职人员办理公务卡。
二、加强公务卡相关制度建设
(四)完善公务卡管理办法。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参照《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健全完善本地区公务卡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办卡程序和报销业务流程,明确管理职责,加强日常监督。
(五)全面推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中央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地方省、市两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于2012年年底前建立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将预算单位差旅费、招待费和会议费等公务支出纳入强制结算目录范围。有条件的县级财政部门也要建立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
三、规范公务卡使用管理
(六)统一公务卡用卡标准。公务卡一律采用专用发卡行标识代码(Bank Identification Number, BIN)为“628”开头的银联标准卡。对于之前已经核发、未采用专用BIN的公务卡,公务卡代理银行应当进行清理和登记,并在有效期满后及时做好银联标准公务卡的换卡工作。
(七)规范公务卡发卡程序。预算单位要与公务卡代理银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公务卡原则上一人一卡,由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代理银行申办,严禁为非预算单位人员办理公务卡。
(八)加强公务卡支持系统建设和信息安全管理。预算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和中国银联要优化和完善公务卡支持系统,提高公务卡支持系统运行速度和稳定性;要在制度和技术上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公务卡信息安全,严禁对外提供或泄漏与公务卡持卡人和公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
四、改善公务卡制度推广环境
(九)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宣传培训工作,使公务人员充分了解公务卡的具体使用方法和安全用卡知识,单位财务人员熟练掌握公务卡管理规定和报销还款具体操作,提高办卡、用卡积极性,为推广使用公务卡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十)提高公务卡代理银行服务质量。公务卡代理银行要为预算单位和持卡人提供优质、便捷服务,简化办卡手续,缩短办卡流程,及时反馈资金还款等信息;加强公务卡数据统计,密切关注公务卡使用情况,定期向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反馈。
(十一)进一步改善公务卡受理市场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牵头协调与公务支出密切相关的单位和企业积极受理公务卡。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在确定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及公务车辆定点加油、维修供应商时,原则上要将受理公务卡作为前提条件。公务卡代理银行、中国银联要扩大销售点终端(Point of Sale, POS)机具布设范围,加大布设密度,增加机具数量,特别是加大中西部地区的布设力度。
五、及时准确报送公务卡制度改革进展情况
(十二)各中央部门和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要于2012年10月底前和2013年1月底前分别向财政部报送截至2012年9月末和截至2012年年末改革进展情况表和业务数据统计表(见附件)。
(十三)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通知》(财库〔2011〕167号)规定,按时报送公务卡制度改革情况。
(十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规范公务卡数据统计,对本级预算单位报送的数据,应当与代理银行数据核对一致,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附件:1.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进展情况表
2.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业务数据统计表
http://gks.mof.gov.cn/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1209/t20120912_682122.html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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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包括哪些支出?
根据通知要求,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主要覆盖预算单位日常公务支出中现金使用频率较高、易于监管的特定项目,包括差旅费、招待费、会议费、培训费、办公用品购置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租赁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具体范围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细化,但核心原则是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支出,原则上均应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再使用现金。实务操作中,预算单位需将强制结算目录纳入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报销流程:公务人员持卡消费后,须在规定期限内凭发票、消费凭证(如POS签购单)及报销审批单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财务部门核对无误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向代理银行还款。对于目录内项目未使用公务卡而使用现金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报销,或要求提供合理说明并附审批手续,否则可能面临审计问责。风险提示方面,常见争议焦点在于:一是目录外项目是否可继续使用现金,需注意目录仅为“强制”部分,并非完全禁止现金,但鼓励扩大应用;二是特殊情况下(如无法刷卡)的现金报销,需建立严格的审批和备案制度,避免被认定为规避强制结算;三是预算单位未执行强制结算目录的,可能被财政部门通报批评并扣减经费。因此,建议单位定期组织培训,确保财务人员与公务人员熟悉目录范围及操作流程,并利用系统自动比对,减少合规风险。
公务卡用卡标准是什么?如何换卡?
根据通知,公务卡统一采用专用发卡行标识代码(BIN)为“628”开头的银联标准卡。这意味着所有公务卡必须符合中国银联标准,且卡号前三位为628,以区别于普通信用卡。对于之前已经核发但未采用专用BIN的公务卡,通知要求代理银行进行清理和登记,并在卡片有效期满后及时做好银联标准公务卡的换卡工作。实务操作指引:预算单位在组织办卡时,应与代理银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公务卡原则上一人一卡,由单位统一向代理银行申办,严禁为非预算单位人员办理公务卡。换卡时,代理银行应在原卡到期前主动联系持卡人,按新标准重新发卡,并确保旧卡账户余额清零或转移。持卡人需在换卡后激活新卡,并更新公务卡支持系统中的卡号信息。风险提示方面,常见争议焦点包括:一是部分单位在换卡过渡期间,旧卡仍可使用但新卡未激活,导致报销系统无法匹配,建议单位统一设定换卡窗口期,确保所有人员同步更新;二是代理银行不得以换卡为由收取额外费用,否则可能违反服务协议;三是持卡人遗失旧卡或未及时换卡,可能影响公务支出报销,单位应建立卡片到期提醒机制。此外,通知强调加强信息安全,严禁对外提供或泄露与公务卡持卡人和公务支出有关的数据资料,因此在换卡过程中,代理银行需通过加密渠道传输信息,预算单位也应妥善保管持卡人信息。
预算单位如何保障公务卡信息安全?
通知要求预算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和中国银联在制度和技术上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公务卡信息安全,严禁对外提供或泄漏与公务卡持卡人和公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具体而言,实务操作须从以下方面落实:一是制度建设层面,预算单位应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公务卡信息管理责任人,规定数据采集、存储、传输、销毁的全流程规范,特别是对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明细、报销记录等敏感信息设置访问权限,仅限财务人员及授权人员查阅。二是技术支持层面,预算单位的公务卡支持系统应与代理银行系统实现安全对接,采用加密传输协议(如HTTPS、SFTP),对数据库进行脱敏处理或加密存储,定期进行安全漏洞扫描和渗透测试。代理银行和中国银联需优化系统稳定性和速度,确保数据实时同步且不可篡改。三是人员管理层面,所有接触公务卡信息的人员应签署保密协议,定期接受信息安全培训,离职或调岗时必须立即撤销权限并归还数据载体。四是风险提示与常见争议焦点:实践中,常出现因财务人员违规将持卡人信息用于非公务用途(如营销推广)引发的纠纷,或系统漏洞导致数据泄露。此时,责任划分可能涉及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银联,根据过错原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建议预算单位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数据安全条款,约定代理银行需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并定期提供安全审计报告。此外,持卡人发现信息泄露后,可向财政部门投诉,或依法追究相关方民事赔偿责任。单位财务部门还应建立应急响应机制,一旦发生泄露,立即通知持卡人并协助挂失、换卡,同时向上级财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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