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8修订)

文章摘要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8修订)》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划分原则,核心是根据项目性质、环境影响程度及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由不同层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环保部负责核设施、跨省项目、国务院审批项目等特殊或重大影响项目,并可委托省级部门审批;省级环保部门则负责有色金属冶炼、钢铁、垃圾焚烧等重大污染项目;污染较重项目由省级或地级市环保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争议由共同上级部门审批。下级部门违规审批的,上级可撤销并追究责任。该规定旨在提高审批效率、明确权责,是建设项目环评制度的重要操作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参照第四条及下述原则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环境保护部。  (一)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二)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或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三)法律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下级环境保护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二)对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同时废止。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哪些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由环保部审批?

根据规定,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三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一类是具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包括核设施和绝密工程等,这类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核安全风险,需要最高级别环保部门直接管控;第二类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因项目环境影响可能跨越多个省级行政区,需要国家层面统一协调审批以避免地方保护主义或标准差异;第三类是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还有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建设项目,这些项目通常投资规模大、环境影响复杂,需要国家层面进行战略环评把关。此外,环保部可以将法定由其审批的部分项目委托给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但需向社会公告,且受托省级部门不得再委托,环保部对委托审批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实务中,建设单位应首先判断项目是否属于上述三类,若属于则需向环保部提交环评文件,否则按地方规定向省级或地级市环保部门申请。风险提示:企业若误判审批层级,可能导致环评文件被退回或审批无效,影响项目进度,建议在项目前期咨询当地环保部门或专业环评机构确认审批机关。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哪些环评文件?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法律明确列出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这些项目通常涉及高污染、高能耗或危险废物处理,环境影响具有显著性或累积性,需要省级环保部门集中审批以统一环境标准。第二类是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如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这些项目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保部门或地级市环保部门负责,具体由省级环保部门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在分级审批建议中确定,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省级环保部门还需参照环保部规定的原则(即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及环境影响程度)提出本省的分级审批建议。实务中,企业应查阅项目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公布的分级审批目录,确认项目属于省级审批还是地级市审批。常见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界定“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与“污染较重”的界限,例如某些化工项目规模较小但污染物种类特殊,可能被地方环保部门要求提高审批层级。建议建设单位在编制环评文件前,主动与当地环保部门沟通,避免因审批层级错误导致文件无效。

跨行政区域环评争议如何处理?

当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且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存在争议时,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这一机制旨在解决因环评结论分歧导致的项目停滞问题,避免地方保护主义或不同区域环保标准差异造成的审批障碍。具体操作中,例如一个项目位于A省边界,其污染物可能扩散至B省,若A省环保部门与B省环保部门对环评报告中的环境影响预测、污染控制措施等结论无法达成一致,则双方应共同向上一级环保部门(如环保部或共同所属的省级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由该上级部门直接受理并作出审批决定。上级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可组织专家评审、跨区域协调会议,并综合考虑各方意见。实务指引:建设单位在选址时,应主动评估项目是否可能产生跨行政区域影响(如大气污染物扩散、废水跨境排放、固废跨境运输等),并提前与相关区域环保部门沟通,必要时主动申请由上级部门审批,以减少审批不确定性。风险提示:若建设单位未主动处理跨区域争议,可能导致下级环保部门越权审批,事后被上级部门撤销,进而引发项目停建、投资损失。此外,上级部门撤销违规审批决定后,还可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因此地方环保部门也应谨慎处理跨区域环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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