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附件的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自2003年10月18日起,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提供下列五项增值电信服务: 1、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 2、存储转发类业务; 3、呼叫中心业务; 4、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 5、信息服务业务。 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合资经营第一条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的企业中拥有股权不得超过50%。 三、对澳门服务提供者与内地合资经营第一条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无地域限制。 四、信息产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内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澳门与内地合资经营第一条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进行审批和管理。 特此通告。 2003年10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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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电信企业的股权上限是多少?
根据通告规定,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合资经营因特网数据中心、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因特网接入服务及信息服务五项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中,所拥有的股权不得超过50%。这意味着澳门方必须与内地合作方共同控制企业,且不能取得绝对控股地位。实务操作中,双方应在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中明确股权比例、表决权安排、利润分配及风险承担机制,确保澳门方股权比例严格符合50%的上限要求。同时,需要关注内地关于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相关法律规则,尤其是对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是否与CEPA承诺一致。若澳门方通过代持、协议控制等间接方式突破股权上限,可能被认定为规避监管,导致审批失败或后续行政处罚。此外,股权比例的合规性需在企业设立及后续股权变更时持续审查,任何增资、转股行为均需重新评估是否突破50%红线。风险提示方面,建议在合资协议中设置违约条款,明确若因股权变动导致比例超标,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采取补救措施。实践中,审批机关会对股权结构进行穿透核查,故企业应确保实际控制关系与申报材料一致。
澳门服务提供者可经营哪些增值电信业务?
通告明确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提供五项增值电信服务,具体包括: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即利用相应机房设施,以外包方式提供服务器托管、虚拟主机等基础数据存储与运行维护服务;存储转发类业务,包括电子邮件、语音邮件等非实时信息传递服务;呼叫中心业务,即受企业委托运营客户服务热线,提供信息咨询、订单处理、投诉受理等服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指为普通用户或集团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的代理或转售服务;信息服务业务,涵盖内容型、交互型、交易型等信息服务,如门户网站、即时通讯、在线支付等。这些业务均属于增值电信业务范畴,不同于基础电信业务,不需要建设庞大的通信网络基础设施,而是基于公共网络提供附加价值服务。实务中,澳门服务提供者需对照自身业务模式,准确判断拟经营项目是否落入上述五项范围。若计划开展超出该范围的业务,则需另行评估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其他准入规定。同时,不同业务可能对应不同的技术条件和许可要求,企业应根据实际业务类型准备相应申请材料。需要注意的是,业务名称与实质内容可能存在差异,审批机关将以业务功能和技术实现方式为准进行归类,因此企业应详细描述业务模式,避免因分类模糊导致审批延误。
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立合资电信企业是否有地域限制及审批如何办理?
通告明确规定,对澳门服务提供者与内地合资经营上述五项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无地域限制,即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任何地点设立,不局限于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或特定自贸区。这一安排大大拓宽了澳门企业的选址空间,可以根据市场战略、客户分布、人才资源等因素自由选择注册地。审批方面,由信息产业部(现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内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审批和管理。具体而言,设立跨省经营或全国性业务的合资企业,通常需向国家电信主管部门申请;若仅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则向所在地的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审批流程一般包括提交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实质审查、核发许可证等环节。申请材料通常需要包括合资合同、公司章程、股权结构说明、澳门服务提供者资质证明、业务发展可行性报告、技术方案与网络安全保障措施等。实务中,企业应特别关注澳门服务提供者资格认定问题,需按照CEPA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定义,证明其在澳门从事相关商业活动达到一定年限,并提交经核实的法律文件。审批时限会根据具体业务复杂程度有所不同,建议预留充足时间。风险提示方面,若企业在未取得许可证前擅自开展业务,将面临责令改正、罚款甚至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因此务必在获批后再上线运营。同时,取得许可证后需遵守年检、信息报送、重大事项变更等后续监管要求,确保持续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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