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在自己创业前是微软的高级程序员。五年的程序员生涯不仅让张先生积累了创业所需的启动资金,更让他开阔了视野。他决心自己开设一家软件代理公司,并迅速取得了成功,他从内心里将此归功于微软。当然,这与他的兢兢业业与诚实经营也有很大的关系。由于他的努力,他所代理的这款软件由刚刚进入中国市场的无名之辈迅速成为行业内的重要竞争者之一。他也因此获得了很好的回报,回报之一,他的公司由华东地区代理上升为全国总代理;回报之二,他的公司可以赊货,不用再为不断增长的销售业绩与不断紧张的现金流而担忧。
手头日前增多的现金,让张先生觉得一应当扩张经营规模,二应当改善他的生活状况。于是他着手招兵买马从事软件开发,同时他卖掉旧公寓,住进新别墅,当然配上豪华轿车也是必需的。
所谓祸福相依,软件开发没有取得预想的成功,成为张先生的一大负担,曾经紧张的现金流再次如套在孙悟空头上的紧箍咒让他头疼不已。屋漏偏逢连夜雨,他岳母又患上了绝症,他不得不挤占经营资金以承担其家庭责任。他开始拖欠客户资金,他的赊货信用被取消,他的经营状况因此一落千丈,最终他的公司被送上被告席。原告申请冻结他的公司的帐户,然而没有收获,他开始庆幸他的别墅和汽车均登记在他本人的名下,他甚至开始计划金蝉脱壳。
然而,原告经过缜密调查,向法院提出要求张先生对他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经审查,发现他的公司帐务混乱,根本无法将他的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区别开来,也无法区分公司债务与个人债务,于是判决支持原告的请求。
稍具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即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为何法院会判令张先生对他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呢?
诚然,公司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两大基石,债权人不能直接追究股东的责任。但是,如果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制度,必然损害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并直接损害公司法人制度的基础。因此,必须进行必要的限制,如果公司背后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人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制度,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法院将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将公司的行为视为隐蔽在公司背后的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人的行为,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英美等国,这项制度被称之为“刺破公司的面纱”或“揭开公司的面纱”,即掀起公司的头盖,找出它背后的股东;在欧陆国家,这项制度被称之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即否定公司的法人人格,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承担公司的责任。
我国2006年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引进了这一制度,新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实,在新公司法修订之前,法律界早就引进了这一制度,并已应用于司法实践。新公司法无疑为这一制度的引入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本文载于《科技创业》2006年7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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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什么情况下会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适用于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常见的适用情形包括: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如公司账目混乱、公私账户不分、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股东利用公司独立地位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公司资本显著不足,明显缺乏经营风险承担能力;股东对公司实施过度控制,使公司丧失独立意志,沦为股东的工具。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量股东行为是否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并严格把握适用标准。该制度并非否定有限责任原则本身,而是对滥用行为进行矫正。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股东存在滥用行为且自身利益受到实质损害,法院才会判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股东应确保公司财务独立、决策规范,避免因操作不当而被穿透追责。
股东如何避免被认定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应从以下方面防范法律风险:第一,严格保持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分离,必须建立独立的财务账簿和银行账户,杜绝公私混同,公司资金不得随意转入个人账户,股东从公司取款应有合法审批和会计记录。第二,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确保注册资本真实充足,不得抽逃出资。第三,完善公司章程和决议程序,重要决策依法依规进行,保留书面记录,避免股东个人意志直接替代公司意志。第四,规范关联交易,避免无偿或不当转移公司资产,交易应遵循公平定价原则。第五,公司出现债务危机时,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如申请破产或与债权人协商,切勿恶意转移资产、金蝉脱壳。若因经营需要占用公司资金,应签订借款协议并及时归还。日常经营中应定期审计财务,确保账目清晰、凭证完整。一旦被诉请否认法人人格,股东应积极举证公司财产独立,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债权人怎样利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维护权益?
债权人发现公司无力清偿债务时,若怀疑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债务,可通过以下路径维权:第一,收集证据,重点调查公司账户与股东个人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公司账目是否混乱、公司财产与股东家庭财产是否混同、是否存在以公司名义借款但资金流入个人账户等情况,同时关注股东是否将公司资产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第二,在诉讼中将公司和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会审查公司是否具备独立人格,即财产独立性、意志独立性和责任独立性。若债权人能证明股东行为导致公司偿债能力丧失,且自身债权受到严重损害,则胜诉可能性较大。第三,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股东转移资产。第四,即使败诉,也可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但需符合法定条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债权人应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因为此类案件事实复杂、举证难度较高,时间拖延可能导致资产进一步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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