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 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

文章摘要 本通知由税务总局与工商总局联合发布,旨在建立税务、工商部门间股权转让信息共享机制,强化股权转让税收征管。核心内容涵盖双方交换信息的具体项目、共享方式(网络或介质)、交换时限及组织协调要求。实务价值在于税务机关可依托工商变更登记信息及时掌握股权转让行为,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税款;工商部门可获取涉税信息以提升登记管理质量。文件确立了常态化信息交换机制,要求各级部门建立协调小组、落实保密责任,并授权省级制定操作细则。该通知为股权转让税收监管提供重要数据基础,有助于堵塞征管漏洞,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推进税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强化股权转让税收征管,提升企业登记管理信息服务国家税收征管的能力,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现就加强税务、工商股权转让信息共享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共享的内容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的信息  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相关信息,包括:营业执照注册号、公司名称、住所、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东证件类型、股东证件号码、股东出资额、出资比例、登记日期。  (二)税务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  1.企业因股东转让股权在税务部门办理的涉税信息,包括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东证件类型、股东证件号码。  2.税务部门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获取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变更登记信息后征收税款的有关信息,包括:营业执照注册号、纳税人姓名或者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税款所属期、税款数额。  二、信息共享的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和交换机制,开展股权变更登记信息共享工作。  省及省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同)协商进行信息交换。要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交换信息,逐步确立信息化条件下的信息交换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税务、工商信息共享平台,或者利用政府信息共享平台,进行信息集中交换。暂不能通过网络交换信息的,税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采用光盘等介质交换。  三、信息共享的时限  从2012年1月1日起,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将每月发生的应交换信息,在当月终了15日内完成交换。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应交换信息,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完成交换。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应交换信息,在2012年9月30日之前完成交换。  四、加强组织协调  省及省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要高度重视,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有关工作,争取支持。要建立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领导组成的信息共享领导协调小组,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和解决信息共享工作中的问题。要严格落实相关保密制度,确保信息安全,对获取的相关信息,不得向税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擅自对外提供有关信息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巩固已有的税务、工商合作成果,继续利用已有的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制度,探索税务、工商协调配合新模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于2012年2月底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对《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已规定的信息交换事项,继续执行。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股权转让信息共享具体交换哪些内容?

根据通知,信息共享分为双向交换。工商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的信息是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完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后的相关信息,具体包括营业执照注册号、公司名称、住所、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证件类型及号码、股东出资额、出资比例、登记日期。这些信息是税务机关发现股权转让行为的基础数据。税务部门向工商部门提供两类信息:一是企业因股东转让股权办理涉税事项时产生的信息,包括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证件类型及号码;二是税务部门从工商获取变更信息后实际征收税款的信息,包括营业执照注册号、纳税人姓名或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税款所属期、税款数额。实务操作中,双方需确保信息项完整对应,尤其是股东证件号码和出资比例,这是识别纳税义务人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关键。企业办理股权变更时,工商部门会采集相关信息,税务机关随后可能据此比对申报情况。风险提示:股东或企业若在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转让价格,可能引发后续税务稽查。常见争议集中于出资比例与转让价款不一致时如何核定计税依据,以及多个股东同时转让时信息归属问题。建议企业在办理变更前主动咨询税务机关,确保申报信息与工商登记信息一致,避免因数据异常触发预警。

信息共享的时限和方式有什么要求?

通知明确规定了信息共享的时限和方式,具有极强的操作性。首先,从2012年1月1日起,各级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应将每月发生的应交换信息,在当月终了后15日内完成交换。这意味着信息传递以月度为单位,周期相对紧凑,能够保证税务机关及时获取上月股权变更数据。对于2011年度以及2010年度发生的存量信息,通知也设置了过渡期安排,分别要求在2012年6月30日和2012年9月30日前完成历史数据补交换,以保障政策衔接。其次,共享方式上,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工商总局建立全国层面的信息共享平台和交换机制;省及以下各级部门可协商采取多种方式,包括利用计算机网络交换、建立地方信息共享平台、依托政府信息共享平台集中交换,条件暂不具备的可以采用光盘等介质离线交换。实务操作指引:企业应关注当地税务机关是否已实现与工商系统的实时联网,通常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市场监管部门“一网通办”平台,股权变更信息会同步推送。风险提示:在未联网地区,信息交换存在时间差,企业若在工商变更后短期内未申报纳税,可能面临滞纳金。常见争议包括信息交换延迟导致的处罚是否合理,以及介质交换过程中数据丢失责任认定。建议企业保存完整的股权转让协议、出资证明、完税凭证等资料,以备核查。

股权转让信息共享对企业纳税申报有何影响?

该通知的实施对企业纳税申报产生了重要影响。核心影响在于,股权转让不再仅依赖纳税人主动申报,税务机关可通过工商变更登记信息主动获取转让事实,实现“以工商登记促税收征管”。具体而言,当企业股东在工商部门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后,相关数据会在规定时限内传送至税务部门,税务机关能够据此比对纳税人是否依法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针对自然人股东)或企业所得税(针对法人股东)。如果申报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参照净资产、评估值等方法核定转让收入。实务操作指引:企业在办理股权转让时,应先完成税务处理,取得完税或免税凭证后再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这是目前多数地区的常规流程。但通知仅规定信息共享,未直接设置前置审批,因此实践中存在两种模式。风险提示:若企业先变更工商后申报纳税,可能因信息比对形成风险预警,面临约谈或检查。常见争议焦点包括:转让价格是否公允、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如何计税、平价转让是否必须调整等。为规避风险,建议企业在转让前进行税务测算,保留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佐证材料,并在纳税申报中如实填写股权原值、转让收入和合理费用。同时,注意地方税务局可能出台细化规则,需及时关注执行口径。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yerbridge.com/。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