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文章摘要 本通知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发布的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文件。核心内容包括: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在营业税方面,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多项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同时明确了动漫软件的范围认定、动漫企业认定标准与程序,并规定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该政策对动漫企业降低税负、促进产业发展具有重要实务指导价值,但需注意其时效性,后续应关注更新后的税收优惠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增强动漫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现就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增值税、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

  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营业税

  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相应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动漫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如何操作?

根据本通知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如果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需要先按17%的法定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然后对于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即征即退。这里的“实际税负”是指企业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当期销售收入的比例。实务操作中,企业应当准确核算动漫软件的销售额和进项税额,确保即征即退的申报资料完整,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自主开发生产证明、销售合同及发票等。需要注意的是,该政策适用范围仅限于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对于外购或受托开发的软件不适用。同时,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但须按规定办理出口免税备案。该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1年至2012年,目前该期限已届满,企业如希望继续享受类似优惠,应密切关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后续发布的最新政策,及时调整税务筹划。若政策延续或更新,通常仍需满足动漫企业认定、软件产品登记等前置条件,且需单独核算优惠项目,避免与应税项目混淆,否则可能面临税务稽查风险。

哪些动漫劳务可享受营业税减按3%?

本通知明确规定,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以下劳务可以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此外,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同样适用减按3%的税率。这里所称“动漫版权交易”应理解为对动漫作品著作权的转让或许可,包括对动漫形象、品牌、内容的商业化使用授权。实务操作中,企业需要将上述劳务收入与增值税应税项目严格区分,因为营业税与增值税的税种适用不同,且当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尚未全面推开。企业应分别核算,避免因核算不清导致从高适用税率或补税风险。同时,对于动漫劳务的认定,需以取得动漫企业认定资格为前提,且劳务内容必须与动漫产品开发直接相关。该政策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全面实施,营业税这一税种已退出历史舞台,相关劳务现在应按照增值税相应税目纳税,具体税率和优惠政策需依据现行增值税法规判断,建议企业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动漫企业认定标准是什么?政策到期有何影响?

本通知引用了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要求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企业必须通过认定,且产品属于自主开发生产。认定标准和程序一般包括:企业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动漫产品的开发、生产或服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合法授权,具备相应的研发人员和设备,动漫产品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一定比例等。认定流程通常分为企业申请、省级认定机构初审、文化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复核认定,并颁发动漫企业认定证书。纳税人只有取得认定资格后,才能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营业税减按征收的优惠。关于政策到期的影响: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执行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满后该政策不再适用,但并不意味着动漫产业税收优惠彻底终止。为促进动漫产业发展,国家后续出台了一系列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进出口税收等新政策,例如对动漫软件增值税的即征即退可能延续或调整,但具体条件与税率以执行时点的规定为准。动漫企业应持续关注最新税收法规,及时完成重新认定或备案,并妥善保管证明文件。如果企业误以为旧政策仍有效而错误申报,将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因此,建议企业在每项优惠适用前,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政策有效性,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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