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警惕关于私募基金业绩的公开报道和宣传(下称“郑重提醒”)
基金信息看公示,业绩宣传须警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于2018年7月连续多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郑重提醒称,协会近日发现有公众媒体公开报道和宣传某些私募基金产品的业绩和业绩排名,因而提醒广大投资者警惕违规公开报道、宣传私募基金业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各种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推介或公开披露私募基金业绩等基金信息;使用夸大的误导性措辞和陈述;以及在公众媒体上公开披露私募基金业绩/发布私募基金排名或评级结果等。同时,协会在郑重提醒中再次重申了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呼吁公众媒体坚持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进行涉及私募基金的报道和宣传,并号召投资者通过协会微信公众号和官方网站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核实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产品的公示信息,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2. 关于上海意隆等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事件的公告(下称“公告”)
掌柜甩手跑路忙,银行应否挑大梁?协会于2018年7月13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公告,称上海意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失联后造成该等机构经营中断,给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重大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要求该等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尽快回岗配合工作,稳妥处置相关风险外,协会还要求相关私募基金产品的托管银行依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约定,建立应急工作机制,统一登记相关私募基金投资者信息,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托管银行要切实履行共同受托职责,通过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和保全基金财产等措施,尽最大可能维护投资者权益。公告还提醒相关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可按托管银行公布的方式(为此,公告附上了相关托管银行的联系方式)进行登记,提供基金合同、划款凭证、身份证明等材料信息。
公告一出,多位涉事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根据公告所附的托管银行联系方式来到上海银行要求了解基金的资金流向等信息。然而,监管层对于私募基金托管人是否应承担共同受托责任存在明显分歧,不同于协会要求托管银行担责的态度,银行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就向媒体公开表示,要求托管银行承担共同受托责任甚至要求其统一登记投资者情况等,不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同时也缺乏合同依据。并且,该等要求还极易强化投资者的刚性兑付预期。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基金业协会“怼”银行业协会,究竟谁占理呢?对于这个问题,杨春宝律师团队将另文进行详细解读。
3. 《绿色投资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
绿色投资勤倡导,持续发展能做到。协会于2018年7月12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意见稿,旨在推动基金行业发展绿色投资[1],构建绿色金融体系,以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包括:
(1) 绿色投资的适用对象
适用于公募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包括FOF)的证券投资业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参考意见稿确定绿色投资理念,并根据自身情况对股权投资业务的适用方法做出相应调整。
(2) 绿色投资的目标和原则
A. 基本目标:
基金财产应:
a. 优先投资于环境绩效更好的公司及产业,以及能够提高其他公司能效比或降低其他公司污染排放的公司及产业;
b. 合理控制投资于高排放、高污染、高能耗型公司及产业;
c. 督促相关公司及产业适用更高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信息披露标准。
B. 基本原则:
基金财产应:
a. 优先投向与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等绿色产业相关的,在环保和节能表现上高于行业标准的,以及在降低行业总体能耗、履行环境责任上有显著贡献的企业和项目,或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绿色投资标的。
b. 主动适用已公开的行业绿色标准筛选投资标的。
(3) 绿色投资的基本方法
基金管理人应:
a. 配置专业人员或成立专门小组开展绿色投资研究;
b. 采用第三方或自行构建环境评价体系和环境评价数据库。环境评价体系以《上市公司ESG评价指标体系》中的环境责任指标为基础,建立多维度绿色识别评价基准,包括:环境风险暴露、正面和负面绿色绩效以及环境信息披露水平;
c. 进行多元化的绿色投资产品开发;
d. 主动管理的绿色投资产品,应在基本面分析基础上,采用系统的绿色投资策略;应将绿色因素纳入基本面分析维度;可考虑将不符合绿色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的项目及公司纳入负面清单。在组合管理过程中,应定期跟踪标的企业绿色工作进展效果,对最低评级标的仓位加以限制;
e. 应有高级管理人员对绿色投资体系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4) 绿色投资的监督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
a. 基金管理人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绿色投资情况自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判定执行绿色投资的级别,级别Ⅰ为全面依照型,级别Ⅱ为重点依照型,级别Ⅲ为理念参考型。
b. 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自评估报告连同《绿色投资分级自评表》及相关评价材料以书面形式报送协会。
此外,协会将不定期对基金管理人绿色投资的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基金管理人应对发现的问题提供解释说明并及时整改。
4. 纪律处分决定书(和合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袁锦滢、蒋毅尧、郭寒冰)(下称“处分决定书”)
违法违规必受罚,执法透明惹人夸。协会于2018年7月11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对和合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下称“和合资管”)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称,因和合资管在管理相关资产管理计划的过程中违反投资范围规定,违规公开募集,违规承诺最低收益,未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缺乏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以及未经备案就开始投资运作等,协会决定对和合资管及其相关负责人员进行纪律处分,包括:对其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合规负责人予以公开谴责;暂停受理其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直至其对照处分决定书完成有关整改。值得一提的是,除了详细说明当事人的违法违规事实和相应的处分决定之外,处分决定书还列明了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和协会的复核意见,充分体现出协会在处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方面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此外,协会于2018年7月7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转载了会长洪磊在“2018青岛·中国财富论坛”上的发言。洪会长在发言中指出,创新资本形成能力是现代金融体系的基石,而我国私募基金已经成为创新资本形成的有力工具。不过,从法律层面看,私募基金的内涵和本质缺少法理界定,导致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规则无法将基金治理要求落到实处,因而在防范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仍面临巨大挑战。因此,当法律有所滞后时,行业自律要站在法律规范前沿,勇于承担规范责任。
[1]《绿色投资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 绿色投资是指以促进企业环境绩效、发展绿色产业和减少环境风险为目标,采用系统性绿色投资策略,对能够产生环境效益、降低环境成本与风险或直接从事环保产业的企业或项目进行投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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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私募基金业绩公开宣传有哪些合规红线?
其一,法律概念与规则层面,私募基金具有非公开募集属性,其业绩信息属于基金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推介或公开披露。监管规则明确禁止通过公众媒体、公开报道等方式宣传私募基金产品业绩、业绩排名或评级结果,同时禁止使用夸大、误导性措辞。合格投资者标准亦在监管警示中被反复强调,这是私募基金宣传行为的核心边界。其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中,协会于2018年7月连续多日发布郑重提醒,指出有公众媒体公开报道和宣传某些私募基金产品业绩及排名,并列举了违规行为的具体形式,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公开披露业绩、使用夸大误导性陈述、在公众媒体发布排名或评级等。该提醒同时呼吁公众媒体从保护投资者角度报道,并引导投资者通过协会官方渠道核实公示信息。其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方面,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严格的宣传审核机制,避免任何形式的公开业绩发布,审慎对待媒体采访与第三方排名。投资者则应以协会官网和微信公众号公示信息为准,切勿因公开报道的业绩而轻信,应主动核实管理人资质及产品备案状态,防范非法集资与违规募集风险。
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联时托管银行应承担何种责任?
其一,法律概念与规则层面,私募基金托管人的职责通常源于法律规定与基金合同约定,核心包括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执行管理人指令、复核净值及信息披露等。共同受托责任在法律上存在不同理解,涉及托管人是否与管理人共同对投资者承担受托义务。监管规则与司法实践对此并未形成完全统一的标准,争议焦点在于托管银行能否在管理人缺位时主动介入基金治理。其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中,2018年7月协会发布公告,披露上海意隆等四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失联导致经营中断。协会要求托管银行依据基金法及合同约定建立应急机制,统一登记投资者信息,并在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职时履行共同受托职责,包括召集份额持有人会议和保全基金财产。然而银行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公开表示反对,认为该要求缺乏法律与合同依据,且可能强化刚性兑付预期,由此形成监管机构之间的明显分歧。其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方面,投资者在管理人失联时应主动通过托管银行渠道登记并提供基金合同、划款凭证及身份证明等材料,以便保全证据。托管银行则应审慎评估合同约定与监管要求,在风险处置中兼顾法律合规与投资者保护。对于监管分歧,各方需关注后续立法与司法裁判趋势,同时应认识到托管职责的边界可能因具体合同条款而不同,事前明确约定尤为关键。
绿色投资指引对基金管理人提出哪些基本要求?
其一,法律概念与规则层面,绿色投资是指以促进企业环境绩效、发展绿色产业和减少环境风险为目标,采用系统性绿色投资策略,对能够产生环境效益、降低环境成本与风险或直接从事环保产业的企业或项目进行投资的行为。该指引适用于公募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可参考适用并调整方法,其核心在于将环境因素纳入投资决策全流程。其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中,协会于2018年7月发布征求意见稿,要求基金财产优先投资于环境绩效更优的公司与产业,合理控制对高排放、高污染、高能耗企业的投资,并督促相关公司适用更高环境标准。基金管理人需配置专业人员或专门小组开展绿色投资研究,建立环境评价体系,开发绿色投资产品,主动管理产品应采用系统绿色投资策略并将不符合理念的项目纳入负面清单。同时要求高级管理人员监督体系建设,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评估并按级别分类报送协会。其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方面,基金管理人应尽早建立绿色投资内部制度,明确环境评价指标与数据来源,将绿色因素纳入基本面分析框架,并定期跟踪标的企业环境表现。对于最低评级标的应设置仓位限制,避免高环境风险暴露。自评估报告及分级自评表需按时报送,协会还可能不定期抽查,管理人应留存完整评价材料以备解释整改。绿色投资不仅是监管导向,也可能成为产品差异化竞争的重要方向。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