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监管周期 财富管理步入规范发展快车道
——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杨春宝专访
杨春宝律师
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会员。执业20余年,系上海最早的70后高级律师。1992年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专业,2001年获得悉尼科技大学法学硕士、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学位。在公司、并购、投融资和基金法律领域,TMT法律领域,房地产和建筑工程法律领域,以及知识产权法律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著有《企业全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操作与案例评析》、《公司投融资法律实务:模式与流程》、《完胜创业:律师写给创业者的235封信》等多部专著。
问:在当前监管政策环境中,财富管理机构海外扩张过程中存在哪些优势与挑战?
杨春宝:中资私人银行基于其资金实力较强以及境外网点较多,相对国内其他财富管理机构,对于海外市场信息获取能力更强等多方面优势,在积极扩大境内市场资产管理规模和客户规模的同时,纷纷试水海外扩张,当然也存在一定挑战。
去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不到半年,12月,发改委出台《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并将在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鼓励企业走出去的发展战略中,相关政策法规呈现出的时紧时松态势,给有海外投资意愿的投资者造成了一定的困惑,这些不确定性对于企业海外布局的节奏产生了一定影响。另外,在走出国门进行并购中,面临着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对东道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甚至宗教等风险因素重视程度不够,仅根据国内模式推进,容易产生矛盾摩擦,甚至面对重大失利。第三,对于东道国法律、经济环境不了解,因而不能充分识别并规避标的公司的风险。建议在海外投资中重视前期投资环境,特别是法律环境的调查,加强投资标的或并购标的法律、经济、技术、环境方面的尽职调查,以有效防范风险。
问:面对全球税务透明化趋势,如何进行跨币种、跨司法管辖区的税务筹划?
杨春宝:欧盟已经公布黑名单,认为17个国家和地区在税务问题上不够合作,意欲加大在全球范围内打击国际避税行为的力度。中国也已与加拿大、印度、以色列和新西兰等众多国家签署双边税收协定,此外,还与包括一些著名的离岸地在内的国家或地区签订了双边税收信息交换协议或备忘录,以加强税收信息交换。尽管如此,离岸地还是有其存在的价值,由于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双边税收协定约定的税率存在差异,中国企业在进行跨境并购时,可以充分利用中国与第三地以及东道主国与第三地之间的税务协定,必要时甚至可以加入第四地,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在保证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既能达到节税效果,也能够符合企业境外架构的布局、上市的要求,以及其他方面的考量。因此,跨境并购或投资的总体架构设计非常重要。
问:私募募集新规运行以来,私募市场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杨春宝:近年来,高净值人群的资产配置偏好逐步向私募股权倾斜,然而,在行业规模快速扩张的同时,私募基金行业也受到诸多行业乱象的困扰。2016年4月1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简称“私募新规”),并于2016年7月15日正式实施。这部“史上最严”的私募募集新规,对于防止非法集资、规范市场的效果是显而易见的,新规出台一年多以来,很大程度抑制了私募基金公募化、募集过程中的虚假宣传等乱象,通过有力监管,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可以说,它的出台是中国财富管理行业发展历程中的一道分水岭,中国财富管理行业在经历了较长时间的“野蛮生长期”后,逐步进入规范发展阶段。
问:对2018年私募股权的监管政策走势有何预测?
杨春宝:私募募集新规实施一年多以来,对于促进私募行业和财富管理行业的规范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不过,将证券投资资金管理思路直接用于股权投资基金,并不十分适宜。目前,相关政策法规的监管重点在于事先准入阶段中设置关卡,监管趋严,未来预期监管力度或将进一步强化。
希望监管机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市场自身发展规律所需的宽容度。建议监管机构可以加强完善事中、事后阶段的监管和处罚,同样可以起到惩戒不规范机构、淘汰非法机构等目的,也是保证私募行业良性发展的必要措施。在当前简政放权的政策大环境中,从事后监管、加强处罚的角度规范、管制市场,更有利于市场保持自身发展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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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财富管理机构海外扩张面临哪些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
一、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财富管理机构海外扩张涉及跨境投资法律框架,核心规则包括境外投资监管审批、东道国法律环境合规、交易标的尽职调查等。监管政策对境外投资的引导方向具有不确定性,企业需动态关注国内境外投资管理规范,同时遵守东道国关于外资准入、反垄断、劳工环保等法律制度,确保投资行为合法合规。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指出,中资私人银行凭借资金实力和境外网点优势试水海外扩张,但面临三大挑战:一是境外投资政策法规时紧时松,影响企业海外布局节奏;二是对东道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风险重视不足,仅按国内模式推进容易产生摩擦甚至重大失利;三是对东道国法律经济环境不了解,难以识别并规避标的风险。这些情形在近年跨境并购案例中多发,凸显前期调查缺失的严重后果。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实务中,企业应在海外投资决策前开展系统性法律环境调查,包括东道国外资准入清单、行业监管规则、跨境争议解决机制等;同时加强投资标的或并购标的的法律、经济、技术、环境尽职调查,覆盖股权结构、债务担保、知识产权、环保处罚等关键领域。建议建立境外投资合规内控体系,聘请熟悉当地法律的专业机构协助评估,以有效防范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投资失利。
跨境税务筹划如何利用税收协定实现合法节税?
一、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跨境税务筹划是指在遵守各国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前提下,通过合理安排跨国交易架构、资本流动和利润分配,合法降低整体税负的行为。其核心在于利用不同国家间税收协定的税率差异、税收抵免条款和税收信息交换机制,构建合规的控股层级或中间实体,但不得构成人为逃避税安排,否则可能面临反避税调查。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引用全球税务透明化背景,欧盟已公布不合作税务辖区黑名单,中国与加拿大、印度、以色列、新西兰等国签署双边税收协定,并与离岸地签订税收信息交换协议。尽管信息交换加强,离岸地仍有存在价值。杨春宝律师提出,企业在跨境并购时可充分利用中国与第三地、东道国与第三地之间的税务协定,必要时引入第四地,进行合理税务筹划,以满足节税、境外架构布局及上市要求。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实务操作中,企业应首先进行跨境并购总体架构设计,综合分析各司法管辖区的税收协定网络、国内税法优惠、受控外国公司规则及实质运营要求。常见争议焦点包括中间控股公司是否具备商业实质、是否滥用税收协定、利润分配是否违反独立交易原则。风险防范方面,企业应保留完整商业目的文件与决策记录,避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规避税负安排。建议在专业税务顾问协助下,动态跟踪税收协定更新和OECD反税基侵蚀利润侵蚀规则变化,确保筹划方案具有可持续性。
私募募集新规对私募市场有何影响及未来监管趋势?
一、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私募募集新规是指规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的专门规则,旨在明确募集机构资格、募集程序、合格投资者确认、风险揭示等要求,遏制非法集资、虚假宣传、挪用资金等乱象。其法律原则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私募产品仅向风险适配的合格投资者销售,并对募集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指出,近年来高净值人群资产配置偏好向私募股权倾斜,但行业快速扩张伴随乱象。2016年出台的私募募集新规被称为史上最严,实施一年多以来,很大程度抑制了私募基金公募化、募集过程中的虚假宣传等乱象,通过有力监管保障投资者权益。杨春宝律师认为,该新规是行业发展的分水岭,财富管理行业由此从野蛮生长期逐步进入规范发展阶段。同时,直接沿用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思路用于股权投资基金并不十分适宜,因为两者在运作特性和风险结构上存在差异。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实务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严格对照募集新规梳理内部流程,重点检查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冷静期设置、回访确认等环节。当前监管重点聚焦事先准入设置关卡,预期未来监管力度将进一步强化。常见争议焦点包括合格投资者资质证明不实、募集账户混同、信息披露不充分等。监管趋势上,建议监管机构从事后监管与加强处罚角度规范市场,在简政放权环境下给予市场自身发展规律所需宽容度。从业机构需提前建立合规募集体系,避免因违规操作导致处罚或声誉受损,同时关注股权投资基金监管规则的差异化调整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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