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新规简述

文章摘要 本文梳理了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最新规定,涵盖地区总部与总部型机构的定义、认定条件、认定流程及优惠政策,并解读同日生效的配套细则。新规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在资金运作、出入境便利、人才引进、贸易便利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旨在吸引更多跨国公司总部落户。文章结合官方数据说明了上海总部经济的集聚效应,为企业申请认定和享受政策提供了实务指引,是跨国公司在沪设立总部或总部型机构的重要参考。

前言

上海作为中国对外开放的排头兵,在2002年就率先出台了鼓励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随后又配套出台了《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等政策和法规,并于2011年发布《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下称“地区总部规定”),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相关定义、认定标准、认定流程,以及相关优惠政策进行了系统性梳理。这一系列鼓励和优惠政策使得总部经济逐渐成为上海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据官方统计数据,截止2019年7月底,上海累计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696家、研发中心450家,上海始终是内地吸引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中心最多的城市。

新修订的上海地区总部规定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为了更好地实施该规定,上海市政府配套出台了相关细则,即《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地区总部意见”),并与地区总部规定于同日生效。本文拟对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介绍,以期为拟在上海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的企业提供有些参考。 

一、定义

地区总部规定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作出了如下定义:

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下称“总部”)指境外母公司在本市设立,以投资/授权形式对在一个以上国家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总部须为独立法人。

2、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下称“总部型机构”)指未达总部标准,但实际承担境外母公司在一个以上国家区域内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支持服务中多项职能的外资企业(或分支机构)。 

二、认定条件

根据地区总部规定,总部或者总部型机构的认定条件如下:

1、总部的认定条件:(1)独立法人资格和外资企业资格;(2)母公司资产总额≥2亿美元;(3)经母公司授权,承担在一个以上国家区域内的总部功能;(4)注册资本≥200万美元。

2、总部型机构的认定条件:(1)独立法人资格和外资企业(或分支机构)资格;(2)母公司资产总额≥1亿美元;(3)经母公司授权,承担在一个以上国家区域内的总部功能;(4)注册资本≥100万美元,如为分支机构,总公司拨付的运营资金≥100万美元。 

三、认定流程

根据地区总部规定,总部或总部型机构的认定流程主要为材料提交和商委审核。

1、提交申请需准备如下材料:(1)申请书;(2)母公司的授权文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4)总部型机构为分支机构的,需提供上海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总公司拨付运营资金的证明文件;(5)母公司近一年度审计报告;(6)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企业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7)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其他材料。

2、商务委审核:依据地区总部规定,市商务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 

四、优惠政策

根据地区总部规定,总部/总部型机构可在以下方面享受优惠政策。(本部分如无特殊说明优惠政策即同时适用于总部和总部型机构)

1、资助和奖励:(1)总部可获得开办和租房资助;(2)具有综合性营运职能,且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取得良好效益的总部,可获得奖励;(3)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总部,符合相关条件的,可获得资助。资助主要包括:开办前三年给予开办资金资助;给予三年办公用房租金的30%租赁资助;每年营业额达到一定数额的,一次性给予现金奖励。

具体内容可以参照《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2、资金运作和管理:(1)可建立统一的资金管理体制,涉及外汇资金运作的,应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2)符合条件的,可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3)投资性公司可设立财务公司,为在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集中财务管理服务;加强纳税辅导与服务,为在非贸易项下付汇合同备案、纳税判定提供绿色通道;(4)可开立自由贸易账户,并按可兑换原则办理本外币跨境和境内人民币收支。

3、简化出入境手续:(1)符合条件的中国籍人员可申办亚太经合组织商旅卡,并对其赴境外商务旅行提供出境便利;(2)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申办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多次签证,需临时入境的应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入境签证,如时间紧迫,可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口岸签证入境;(3)需在本市长期居留的外籍人员可申办3至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4)法定代表人等高管人员可被优先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5)上海海关为法定代表人及与总部职能相关的高管人员办理健康证明提供绿色通道。

4、人才引进:(1)人社部门和科技部门为总部/总部型机构引进的外籍人才在本市工作和申请相关证件提供便利;(2)引进的国内人才如符合相关条件,可办理本市户籍;(3)聘用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特殊才能的入外籍的留学人员,持中国护照并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留学人员和其他专业人才,港澳台专业人才可申办《上海市居住证》(B证),以上人员的配偶和未满18周岁或高中在读子女,可办理随员证;(4)所在区为引进的人才在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申请人才公寓等方面提供便利。

5、贸易便利:(1)对符合条件的总部/总部型机构,海关创新监管制度和模式,着力提升通关效率,为其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2)设立分拨中心进行物流整合的,海关、外汇等部门对其采取便利化的监管措施。

五、配套细则

同日生效的地区总部意见对地区总部规定中的优惠政策进行了如下细化和补充:

1、加大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集聚力度。

2、提高跨国公司投资便利度。

3、提高跨国公司资金使用自由度和便利度(该部分内容将地区总部规定中的资金运作和管理政策具体化,例如允许总部开展跨境资金池业务;便利总部、总部型机构购汇结汇;取消跨境资金池业务合作银行、国内资金主账户数量限制等)。

4、提高跨国公司贸易和物流便利度(将地区总部规定中的贸易便利政策具体化,例如对于连锁企业,试点实施全市“一照多址”;支持开展关税保证保险试点等)。

5、推动跨国公司研发便利化。

6、加强对跨国公司总部功能的配套保障。 

结语

在全球经济增速放缓的大背景下,众多跨国公司为应对经济不景气,都在积极寻求变革。从降本增效的角度而言,在能够提供较多优惠政策的地区设立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将会是一个明智的选择。而作为早已跻身国际大都市之列的东方之珠,上海吸引外资的优势得天独厚,再加上前述诸多优惠政策,我们坚信,将会有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投入上海的怀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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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有何区别?

首先从法律概念与规则层面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境外母公司在上海设立的、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在一个以上国家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且必须为独立法人。总部型机构则是指尚未达到总部标准,但实际承担境外母公司在一个以上国家区域内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多项支持服务职能的外资企业或分支机构。二者核心区别在于职能层级、独立法人资格要求及认定门槛不同。其次结合文章所述实务场景,总部的母公司资产总额要求不低于2亿美元,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而总部型机构的母公司资产总额要求不低于1亿美元,注册资本或拨付运营资金不低于100万美元。总部型机构可以是分支机构,总部则必须是独立法人。此外,在优惠政策方面,总部可获得的资助包括开办资助和租房资助,总部型机构在多数优惠政策上同样适用,但部分针对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总部的特别资助仅面向总部。最后从实务指引角度,企业应根据自身组织架构和职能配置判断选择申请哪一类主体。若母公司规模较大且希望设立独立法人承担区域管理职能,可优先考虑申请认定为总部;若尚不完全满足总部条件但已承担多项区域支持职能,则可先申请总部型机构。需注意认定材料中须提供母公司授权文件、审计报告等,并确保授权范围清晰,以免影响审核进程。

申请认定总部需要提交哪些关键材料?

首先从法律概念与规则层面看,申请认定总部或总部型机构属于行政确认行为,企业需向上海市商务委提交证明自身符合认定条件的系列文件,核心目的在于证明母公司的资产规模、授权关系以及企业经营状态。根据相关规定,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母公司的授权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母公司近一年度审计报告、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企业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材料。如果申请主体是总部型机构且为分支机构,还须提供上海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总公司拨付运营资金的证明文件。其次结合文章所述的认定流程,市商务委在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因此,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直接影响审核效率。在实际操作中,母公司的授权文件尤其关键,需明确载明授予该总部在一个以上国家区域内的管理服务职能,避免因表述模糊导致审核延误。审计报告应反映母公司最近一年的财务状况,以证明其资产总额满足相应门槛。最后从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角度看,企业应提前梳理内部授权体系,确保授权文件与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等内部文件一致。同时,对于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企业,应准备其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明,并注意翻译件及公证认证要求。建议企业在提交前仔细对照清单逐项核验,也可借助专业法律顾问审查材料完整性,以降低补正和驳回风险,缩短认定周期。

新规下总部企业可享受哪些资金管理便利?

首先从法律概念与规则层面看,资金管理便利是上海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核心政策之一。地区总部规定明确,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可建立统一的资金管理体制,涉及外汇资金运作的应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符合条件的可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即通常所说的跨境资金池业务;投资性公司还可设立财务公司,为在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集中财务管理服务。此外,企业可开立自由贸易账户,按可兑换原则办理本外币跨境和境内人民币收支。其次从配套细则的细化内容看,地区总部意见进一步提高了资金使用自由度和便利度,例如允许总部开展跨境资金池业务,便利总部和总部型机构购汇结汇,并取消了跨境资金池业务合作银行、国内资金主账户数量限制。这意味着企业可以更灵活地归集境内外资金,降低财务成本,提升资金运营效率。同时,税务部门为总部企业提供纳税辅导服务,并在非贸易项下付汇合同备案、纳税判定环节开辟绿色通道。最后从实务指引与风险防范角度看,企业应充分评估自身外汇收支规模和管理需求,选择适当的资金集中运营模式。在开展跨境资金池业务前,需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或备案,并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真实性审核要求。已开立自由贸易账户的企业,还应关注账户收支范围的限制,避免资金划转用途与规定不符。值得注意的是,资金管理便利政策的适用通常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例如企业信用状况、内控机制健全程度等,建议企业在申请认定总部时就同步规划资金运营架构,并咨询专业人士以确保合规操作,最大化利用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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