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1 公司成立前能否抽回出资

文章摘要 本文通过A公司与B公司共同设立C公司过程中,因A公司未办理注册登记导致B公司诉请返还出资的案例,阐明公司成立以营业执照签发为准的法律规则。文章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发起人协议被视为合伙协议,公司成立前股东可以依据协议解除关系抽回出资,但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该案例对创业者在公司设立阶段如何防范出资风险、明确权利义务具有实务参考价值。

A公司与B公司经协商一致,决定由双方共同出资100万元,设立C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此,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发起人协议,协议规定:A公司出资80万元,B公司出资20万元;C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作为公司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出资双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公司筹备过程中的具体事宜及公司的登记注册均由A公司负责。协议签订后,B公司即按协议规定将20万元投资款汇入A公司账户。之后,双方共同制定了C公司的公司章程,确定了董事会人选,并举行了两次董事会议,制定了业务计划。此后,C公司迟迟没有开展业务活动,B公司经查问,才知A公司尚未办理C公司的注册登记。B公司向A公司催办数次,一直没有办理注册登记。半年后,B公司以C公司没有注册成立并开展业务活动为由,向法院起诉A公司,要求其退还其全部投资款20万元并赔偿损失。A公司辩称,双方已签订协议,缴纳出资,制定章程,成立董事会,至今已逾半年,虽然没有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公司已经成立,故B公司不能抽回出资。法院经审理,认定C公司尚未成立,A公司应当返还B公司投资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简评:本案焦点在于C公司是否已成立,如果未成立,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能否抽回出资。《公司法》第七条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显然,C公司尚未办理注册登记,工商管理部门因此尚未签发营业执照,C公司并未成立。那么公司成立前,股东能否抽回出资呢?对此,《公司法》未作禁止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发起人协议(或者设立公司协议)视为合伙协议,而合伙人应当享有退伙的权利,但是应当根据协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违约责任等。在本案中,B公司及时履行了出资义务,但A公司由于某种原因在长达半年时间内未履行合同义务办理C公司的注册登记事宜,因此B公司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抽回出资,并追究A公司的违约责任。(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成立前能否抽回出资?

根据公司法基本规则,公司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签发为准,未取得营业执照前,公司尚未取得法人资格。在此阶段,发起人之间的出资关系受发起人协议约束,法律未禁止抽回出资,但抽回行为可能构成违约。司法实践通常将发起人协议视为合伙协议,参照合伙关系处理,合伙人享有退伙权利,但退伙造成其他发起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案中,B公司与A公司签订发起人协议并依约支付20万元投资款后,A公司却长达半年未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导致C公司始终未成立。法院认定C公司尚未成立,因此支持B公司要求返还投资款的诉求,并判令A公司支付相应利息。该事实表明,设立公司一方拖延登记,另一方可主张解除协议并收回出资。

实务操作中,出资方在缴付出资前应书面明确各方的公司设立职责,特别是登记义务的履行期限。若一方未按约办理登记,另一方应先书面催告并保留证据,再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主张返还出资。同时,抽回出资并非无代价,违约方可能同时被要求赔偿对方损失,因此应审慎评估违约条款与争议解决机制。

发起人协议在法律上如何定性?

在公司尚未登记成立时,发起人协议是调整各发起人权利义务的基础法律文件。《公司法》未对发起人协议的性质作专门规定,但司法实践普遍将其视为合伙协议处理。按照合伙法律规则,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一人违约时其他合伙人可依法解除合伙关系。该定性保护了发起人的退出权,同时强调违约责任的承担。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发起人协议明确约定了出资数额、机构设置、利润分配和登记义务,内容具备合伙特征。法院正是基于该协议认定双方存在设立公司的合同关系,且因A公司未履行登记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支持B公司解除协议。该案例体现了司法对发起人协议合伙属性的认可。

对创业者而言,订立发起人协议时应尽可能细化各方的实缴时间、办理登记的负责方、逾期履行的违约责任等条款。协议中还应约定公司设立失败时的财产清算规则。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将依据协议约定和合伙规则判断过错方,因此完备的协议条款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保障。

公司未注册登记有哪些法律后果?

公司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法律后果首先是法人资格不成立,公司不能以自身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不得签订合同、开立银行账户或聘用员工。根据法律规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未取得营业执照前,设立中的公司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以公司名义实施的行为均由发起人承受。

本案中,C公司虽已制定章程、选任董事并召开董事会,但因A公司未办理注册登记,工商部门未签发营业执照,法院仍认定C公司未成立。这促使B公司有权要求返还出资,而A公司关于事实成立的抗辩未被采纳。该案例表明,即便内部治理机构已运行,只要未完成登记,法律上就不承认公司存在。

实务风险方面,未经登记擅自以公司名义经营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被认定为非法经营。发起人应高度重视登记程序,指派专人负责并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若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登记,应及时通知其他发起人并协商变更方案,避免因拖延造成更大的资金占用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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