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文章摘要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是我国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核心行政法规,明确了特许人须具备成熟经营模式及“两店一年”条件,并实行备案与信息披露制度。条例要求书面合同、法定冷静期、不少于三年的合同期限,同时严格规制费用收取、广告宣传及商业秘密保护。对违规行为设有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法律责任,并禁止企业以外主体从事特许经营。本文梳理条例核心规则,为特许经营双方提供合规指引与风险防范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第十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十八条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许可、专利许可的,依照有关商标、专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指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特许经营活动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特许人,不适用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常见法律问题

成为特许人需要满足哪些法定条件?

根据现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法规,企业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必须同时具备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实质条件包括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并且已经形成成熟的经营模式,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形式条件则属于强制性门槛,即特许人必须拥有至少两家直营店,且每家直营店的经营时间均超过一年,这就是业内通常所称的“两店一年”要求。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如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合伙企业等,依法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否则将面临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实务中,“直营店”应理解为由特许人直接投资、直接管理和控制的经营网点,加盟店或挂靠店通常不计入直营店数量。此外,在2017年修改相关法规后,已取消了原先对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注册商标等经营资源的“特许经营资源”必须取得相应权利证书满一年的时限要求,但经营资源的稳定性和合法性仍是审查重点。建议拟开展特许经营的企业提前梳理自有经营资源,完善直营店布局及经营数据留存,以满足法定准入条件并降低后续备案和被诉风险。

特许经营合同必须包含哪些核心条款?

特许经营合同是连接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核心法律文件,法规明确要求双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规定了合同应当具备的若干主要内容,以防范围模糊引发争议。具体而言,合同应当载明双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明确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以及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尤其是保证金是否收取以及返还条件和方式;还应约定特许人为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此外,促销与广告宣传的安排、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规则、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情形、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均属于法定必备条款。值得注意的是,法规特别设置了“冷静期”规则,即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一制度旨在保护被特许人免受冲动签约的不利影响,实务中法院通常认可冷静期条款的效力,但被特许人需在实际使用经营资源前行使该权利。同时,除非被特许人同意,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经营期限不得少于三年,若续签合同则可以不受此限。为避免条款缺失或歧义,建议双方在签约时逐项核对法定内容,并根据商业模式细化加盟费、管理费、广告基金、区域限制、竞业禁止等个性化条款,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审核。

特许人信息披露义务有哪些要点及违反后果?

信息披露制度是商业特许经营监管的核心机制,旨在矫正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特许人应当在订立合同之日前至少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法规要求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需要披露的信息涵盖特许人主体情况、经营资源状况、特许经营费用及保证金、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条件、持续服务内容与实施计划、监督管理办法、网点投资预算、现有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与经营状况评估、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最近五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或仲裁情况,以及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等。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信息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责任和民事救济双方面:行政上,特许人可能被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罚款金额更高并予以公告;民事上,被特许人有权依据法规规定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司法实践中,不少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裁判焦点即为特许人是否履行了充分披露义务,法院会综合考量未披露事项是否足以影响被特许人的签约决策。因此,特许人应建立标准化的信息披露文件模板和留痕机制,在签约前固定证据;被特许人则应充分审查披露文件,必要时对关键信息进行核实,再行使签约决策权。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yerbridge.com/。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