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阅读27 公司如何解散

文章摘要 本文聚焦公司解散的法律难题,系统梳理了五类法定解散情形,指出协商解散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小股东常因大股东反对或表决权僵局而无法实现解散。文章强调公司解散后必须依法清算并注销,否则将被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能被强制承担清算责任。同时,文章分析了大股东滥用权力、股权转让受限、公司决策僵局等侵害小股东权益的典型情形,并介绍了司法解散这一救济途径,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将使股东利益受损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股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为股东维权提供了重要参考。

很多公司业主看到这个标题或许会哑然失笑:“关门大吉呗。”确实,这是不少经营失败的公司业主的选择。然而作此选择需要一个前置条件,即股东意见一致,在实际生活中,这往往是件困难的事;同时,作此选择还存在一个法律风险,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后应当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手续,否则公司将会被吊销营业执照,在遇有诉讼的情况下,还会被强制承担清算责任。或许有些公司业主对此法律风险并不介意,听之任之。但是,对于这个前置条件很多人就很无奈了,特别是小股东更是如此。

结婚容易离婚难,同样道理,公司成立容易解散难。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可以解散公司的情形只有五种:一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是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是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是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散。

在实践中,第四种情形是公司经营者最不愿意看到的事,却也是最容易解散公司的方式;第三种情形也比较容易做到,只是手续烦琐而已;第二种情形是最难做到的,好合好散,说易行难;第五种情形就是针对第二种情形的一种救济方式,也是新修订的公司法特别增加的一项规定;第一种情形虽然很容易界定,却往往会出现控制股东不积极清算的情况。虽然在第一、三、四种情形下解散公司并不困难,但是对于希望解散公司的股东而言,似乎却是难以期待的情形,多数股东因此转而希望通过协商并进而形成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然而协商解散却又是很多公司无法做到的事,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对公司解散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控制公司的大股东如果不同意解散公司,小股东就束手无策;或者在大家都没有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情况下,部分股东不同意,其他股东也就只好奉陪到底。

股东不能以适当的理由解散公司,将导致公司陷入困境或者股东利益受到严重侵害。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有限责任公司在决策和经营管理上是实行资本多数决和公司董事集中管理,在没有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大股东滥用表决权和公司董事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现象非常普遍,小股东权益因此受到侵害。(二)“三十六计走为上”,然而有限公司少数股东却又无法像上市公司的股东那样抛售股份,“用脚投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转让股权必须征得其他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还享有优先购买权,甚至许多公司在章程中禁止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这样就造成股东的出资被长期占用,却没有或者很少收益。(三)很多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为保证公司股东均可参加公司事务的管理,通常会通过各种手段在股东会层面和董事会层面分散公司的表决权或保留少数股东对表决的否决权,使公司容易陷入僵局,无法形成解散决议。另外还有一些公司股权结构的设置本身就决定了公司股东必须协商一致,否则无法通过任何重要决议,使公司容易陷入僵局,无法形成解散决议。

随着这种现象越来越普遍,很多富有开拓精神的法官开始重新认识这个问题,并逐渐形成着某些共识,即必须赋予股东解散公司的权利;但是解散公司又必然损害公司维持原则及其他股东的权益,损害公司乃至社会的利益,并损害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必须限制股东滥用此项权利。在实践中,只有在公司确已陷入表决僵局和经营僵局、控制股东严重压制小股东利益以及严重违背设立公司目的等情况下,而且小股东已经穷尽其他可能的救济途径才能主张解散公司。这些可能的救济方式包括判决公司决议无效、允许股东享有某种权利、内部或者外部转让股权等等,其中最有效的方式是要求控制股东或其他股东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购买小股东的股权。新修订的公司法作出的第五项解散公司的规定,就是根据公司实践和司法实践而总结制订的。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本文原载于《科技创业》2005年5月号,选入本书时已经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作了必要修改。)(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解散有哪几种法定情形?

公司解散是指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程序,但解散不等于终止,必须经过清算并注销登记。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解散的情形包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以及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散。其中,股东会决议解散属于任意解散,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文章指出,实践中第四种情形即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是经营者最不愿看到但最容易解散公司的方式;第三种合并分立手续繁琐;第二种协商解散最难做到,因为大股东若不同意,小股东便束手无策。文中举例,在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常常通过分散表决权或保留否决权,导致公司陷入僵局,无法形成解散决议。这正是很多公司解散困难的具体表现。

股东在考虑解散公司时,首先应判断属于哪种法定情形,并注意收集相应证据。对于协商解散,应提前评估表决权比例,避免因股东意见不一致导致僵局。对于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强制解散情形,应及时组织清算,避免进一步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司法解散,应准确把握法定条件,在穷尽其他救济途径后再提起诉讼,避免滥用诉权。

小股东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司法解散是一种救济制度,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里的核心条件包括:经营管理和表决机制均陷入僵局;公司继续存续将导致股东利益重大受损;股东已经穷尽其他救济方式。司法解散并非股东可以随意行使的权利,法律对其设置了严格限制。

文章分析了小股东面临的困境: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资本多数决,大股东滥用表决权谋取私利;小股东无法像上市公司股东那样抛售股票退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甚至章程禁止对外转让;部分公司股权结构要求股东协商一致才能通过决议,导致僵局。这些情况下,小股东权益受到严重侵害,而协商解散又无法实现,因此司法解散成为最后的救济途径。

小股东主张司法解散时,必须举证证明公司已陷入表决僵局和经营僵局,且已尝试过其他救济方式,例如请求确认决议无效、行使知情权、要求控制股东以公平价格收购股权等。文章特别指出,最有效的方式是要求控制股东或其他股东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购买小股东的股权。因此,在提起诉讼前,小股东应系统整理公司决策僵局的证据、自身利益受损的材料以及已尝试其他途径的记录,以提高胜诉可能性。同时也要注意,司法解散可能影响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法院会审慎审查,不宜草率起诉。

公司解散后不办理清算注销会有什么后果?

公司解散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并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法人资格才正式终止。如果公司解散后不履行清算义务,放任不管,将会被吊销营业执照,在遇到诉讼时还可能被强制承担清算责任。吊销营业执照只是取消营业资格,不等于公司自动注销,公司仍须承担债务清理义务,股东也可能因未及时清算而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文章指出,很多公司业主认为关门大吉即可,但实际上选择关闭公司需要前置条件,即股东意见一致,而现实往往困难。同时,解散后不依法清算注销存在法律风险,公司会被吊销营业执照,在遇有诉讼的情况下,还会被强制承担清算责任。文中还提到,在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等情形下,控制股东可能不积极清算,导致公司长期处于名存实亡状态,进一步加剧经营风险和股东矛盾。

公司决定解散后,股东会或董事会应及时成立清算组,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处理公司财产和债务,制作清算报告并申请注销登记。对于控制股东不积极清算的情况,其他股东可依法要求其履行清算义务,必要时通过诉讼推动清算。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并非终点,股东仍需完成清算注销,否则可能被纳入失信名单,影响个人信用和后续投资经营。因此,无论是主动解散还是被动解散,都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完成清算注销,避免遗留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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