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高级律师接受媒体采访一览表

文章摘要 本文汇总了杨春宝高级律师接受境内外媒体采访的详细记录,涵盖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China Daily等境内媒体,以及华尔街日报、彭博电视台、纽约时报等境外媒体。采访主题涉及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知识产权保护、公司法司法解释、破产程序中的并购实施、外商投资房地产、商标侵权诉讼、证券监管备忘录、商业秘密保护等多个法律领域,展现了杨春宝律师在商事法律实务中的广泛专业影响力和媒体关注度。

境内媒体:

  • 中央电视台(专题:反不正当竞争)
  •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直播:公益广告与公序良俗)
  • 上海东方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房产两点半节目嘉宾)
  • China Daily(《中国日报》)(主题:商标侵权诉讼)
  • 法律服务时报(专访:中国律师业发展和律师执业感受、公司法司法解释)
  • 证券日报(主题:破产程序中的并购实施)
  • 上海证券报(主题:特殊目的公司、特许经营备案)
  • 21世纪经济报道(主题:外商投资房地产、商标侵权与反不正当竞争、矿权出资、政府基建项目融资担保模式、一级土地市场)
  • 第一财经日报(主题: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滥用与反垄断、外商投资商业领域、低价倾销法律问题)
  • 中国经营报(主题:独立董事制度)
  • 每日经济新闻(主题:物权法草案、新浪与分众合并反垄断审查)
  • 中国经济时报(主题:中国银行海外并购、公司法司法解释、反垄断审查)
  • 北京晨报(主题:QQ商标争议与驰名商标认定)
  • 新京报(主题:反垄断、中美司法协助)
  • 新闻晨报(主题:人肉搜索)
  • 东方早报(主题:歌华在线诉讼事宜、瑞银避税案)
  • 地产新闻(主题:存量房拍卖与在建工程转让)
  • IT时报(主题:无线互联网版权保护、Google广告、黑客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 上海商报(主题:商品房预售)
  • 上海壹周(主题:小产权房)
  • 人才市场报(主题:创业法律、商业信用与社会诚信等)

境外媒体:

  • 华尔街日报(The Wall Street Journal) (主题:外商投资电信业务、番茄花园盗版案)
  • 彭博电视台(Bloomberg TV) (直播:中国知识产权保护)
  • 纽约时报(The New York Times) (主题:青年律师执业感受)
  • 证券业新闻(Securities Industry News ) (主题:中美证券监管备忘录)
  • 香港《环球商业评论》(主题:专利诉讼)
  • 香港亚洲电视台(主题:反垄断法)
  • Press TV (主题:保密法及商业秘密保护、中国企业海外并购)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在哪些情况下企业可能同时涉及这两部法律?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虽然都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但核心区别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规制经营者之间违反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仿冒、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等,旨在保护具体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反垄断法主要针对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如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旨在维护整体市场竞争机制。根据杨春宝律师接受第一财经日报等媒体采访涉及的主题,企业在实际经营中可能同时涉及两部法律,例如: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通过低价倾销排挤竞争对手,既可能构成反垄断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也可能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低价倾销规定而受到双重规制。此外,在知识产权领域,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排除竞争的行为,如滥用专利诉讼或标准必要专利的禁令,可能同时触犯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应特别注意,两部法律的执法机构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由市场监管部门执行,反垄断法由反垄断执法机构执行),但合规风险可能叠加。常见误解是认为两者可以互相替代,实则需根据具体行为性质分别评估。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和保护范围有何特殊要求?

根据杨春宝律师在China Daily(中国日报)采访中讨论的商标侵权诉讼主题,以及北京晨报关于QQ商标争议的报道,驰名商标的认定需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根据《商标法》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在侵权诉讼中,驰名商标的认定由法院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案件需要主动启动,并非自动获得。保护范围上,驰名商标享受跨类保护,即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注册、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也会被禁止。但需注意,跨类保护并非绝对,需以“容易导致混淆”或“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权利人利益”为前提。常见误解是认为驰名商标一旦认定就永久有效,实际上其保护效力仅针对该具体案件,后续案件可能需重新认定。此外,企业不应将驰名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公司法司法解释对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并购实施有哪些关键影响?

根据杨春宝律师接受法律服务时报、中国经济时报等媒体采访涉及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和破产程序中的并购实施主题,公司法司法解释(如《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等)对破产程序中的并购实施有重要影响。首先,司法解释明确了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情形,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可要求尚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立即缴纳出资,这为并购中承接债务或资产提供了资金来源。其次,司法解释细化了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若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需承担赔偿责任,这直接影响并购方对目标公司债务的评估。此外,在破产重整中,并购方可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债转股等方式实现重组,司法解释对股东表决权、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等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常见误解是认为破产程序中的并购只能通过资产收购进行,实际上股权收购在重整程序中同样可行,但需遵守破产法关于重整计划的要求。企业应注意,并购实施前需全面核查目标公司是否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情形,避免因股东责任牵连而影响并购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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