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高级律师成功代理两宗重大商事仲裁案件

文章摘要 本文介绍杨春宝高级律师代理两宗重大商事仲裁案件并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胜诉裁决的实务经验。第一宗为股权转让纠纷,涉及中外合资企业终止合作后外方转让股权,中方拖欠1.37亿元转让款并以多项理由抗辩,杨律师通过论证合同赋予外方的货币支付选择权及适当通知义务,成功获得全款支持。第二宗为产品质量纠纷,品牌代理商被零售商以质量瑕疵为由要求退货并申请财产保全,杨律师通过证据驳斥质量异议、分析终止背景及提出反请求,最终驳回退货并裁决对方承担律师费。两案展示了仲裁中合同解释、证据组织、反请求策略及应对财产保全的关键作用,对商事争议解决具有较强实务参考价值。

近日,杨春宝高级律师代理的两宗重大商事仲裁案件均获得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胜诉裁决

其中一宗为股权转让纠纷,杨律师代理的当事人是仲裁申请人,该当事人是一家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等多地上市的世界级的光伏制造销售企业。该公司多年前与中国一家民营企业合资设立中外合资多晶硅公司,经数年运营,该合资公司虽然取得长足的发展,但是,由于合资双方经营理念分歧严重等原因,双方决定终止合作,由中方收购外方所持全部股权。对于股权转让款,双方同意部分以货币支付,部分以多晶硅料充抵,但外方对于充抵量有决定权。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该合资公司已经变更为内资公司,中方虽也支付了部分股权转让款(包括以多晶硅料充抵),但尚有人民币1.37亿余元没有支付,而中方对于外方的付款及供货请求却置之不理,并采取回避策略。外方被迫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要求中方以货币方式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中方对此提出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股权转让款已转化为预付款等十多项抗辩。杨律师率领的律师团队详细分析了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逻辑关系以及履行情况,着重指出外方依照协议享有货币支付选择权,并以适当方式通知了中方。经过一年多的审理,仲裁庭支持了申请人的观点,裁定中方支付股权转让款并承担仲裁费用。

另一宗为产品质量纠纷,杨律师代理的当事人是仲裁被申请人,该当事人是一家代理众多国际奢侈品牌的外商独资企业。该公司多年前与一家零售商签订协议,许可该零售商在指定门店销售某国际品牌的服装。2010年8月,由于该零售商销售业绩不佳等原因,品牌代理商决定终止合作,双方为此签订相关协议,由该零售商将指定门店移交给品牌代理商,并就相关善后事宜作出约定。2011年2月,该零售商突然以数件产品存在质量瑕疵并受到工商部门处罚以及相关媒体负面报道为由提起仲裁,要求退还其在合作期间购买的尚未售出的2400多件库存,并据此申请冻结了代理商数百万元银行存款。杨律师率领的律师团队向仲裁庭提交了大量有力反驳零售商观点的证据,全面分析了双方的合作关系以及终止情形、零售商提出质量异议的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零售商提起仲裁的背景和动机,并依法提出反请求。最终,仲裁庭不但完全驳回零售商的退货请求,还裁决零售商承担代理商支付的律师费。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股权转让款支付方式由一方决定时如何主张货币支付?

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若双方约定部分转让款以实物充抵,且充抵量由某一方单方决定,则该方享有支付方式选择权。实务中,主张以货币方式收取全部转让款的一方,应当重点证明三项事实:第一,合同中明确赋予其决定充抵数量的权利,该权利属于形成权,无需对方同意即可生效;第二,其已经以适当方式向对方作出选择货币支付的通知,通知到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三,其未以实际行为放弃该权利,例如未接受对方提出的实物充抵方案。同时,守约方应梳理合同履行过程,包括已付款项、已充抵货物数量以及双方往来函件,以驳斥对方关于款项性质已转化或协议已变更的主张。对于违约方提出的协议无效、款项转化等抗辩,需从合同目的、条款逻辑与履行事实三个层面逐一击破。本案中,仲裁庭支持了申请人的货币支付选择权,并裁定被申请人支付剩余全部款项及仲裁费用,表明仲裁机构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对合同明确约定的权利保护力度较强。风险提示在于,权利方应避免长期沉默或接受部分实物充抵,以免被认定为默示变更或弃权。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通知形式是否恰当、是否给予合理期限以及是否存在对价障碍,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即明确通知方式与异议期限,并保留全部书面记录。

产品质量纠纷中对方以质量瑕疵要求退货怎么办?

在产品质量纠纷仲裁中,主张退货的一方通常需要证明产品存在不符合约定或法定标准的瑕疵,且该瑕疵在异议期限内被及时提出,并达到足以解除合同或退货的严重程度。作为被申请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系统抗辩:其一,审查双方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关于质量异议期、检验期间、退货条件的具体约定,若对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则丧失退货权利;其二,针对对方提交的工商处罚决定、媒体负面报道等证据,核实其关联性、真实性及合法性,处罚对象是否确为本公司产品、报道是否属实、是否存在夸大或虚构;其三,分析双方合作终止的背景,若退货请求发生在终止协议签订后数月且明显受到业绩不佳等因素驱动,则可能属于滥用权利;其四,对库存产品的保管状态、吊牌完整性、销售记录等进行取证,证明产品经销售或存放后价值贬损,原状已改变,不具备退货条件。同时,积极提出反请求,要求对方承担因其保全申请错误造成的利息损失以及仲裁程序中的律师费、差旅费。本案中,仲裁庭完全驳回退货请求,并裁决零售商承担代理商支付的律师费,说明仲裁庭对证据链条完整、逻辑自洽的抗辩意见采纳度高。实务操作指引为:建立质量异议的时效管理流程,收到异议后立即封存样品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同时全面复盘合同履行与终止过程,从整体商业背景揭示对方真实动机,形成足以动摇仲裁庭心证的证据组合。

商事仲裁中如何有效应对对方财产保全?

商事仲裁中,一方当事人常以财产保全作为施压手段,导致另一方银行账户被冻结,影响正常经营。有效应对财产保全,需从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展开。程序上,应密切关注保全裁定的依据和范围,审查申请人是否提供了充分担保、保全金额是否明显超过仲裁请求数额、保全财产是否超出必要范围,如有不当,可依法申请变更或解除保全,并提供等值财产置换。实体上,要在仲裁答辩中着重证明对方保全所依据的请求权基础不成立或存在重大争议,例如质量异议缺乏合同依据、退货条件不成就、债务已履行或抵销等,使仲裁庭在审理中倾向认为保全缺乏正当性。同时,应针对对方滥用保全造成己方资金占用损失、商誉损害等,在反请求中主张赔偿。本案中,零售商在提起仲裁时申请冻结代理商数百万元银行存款,属于典型的以保全施压策略。杨律师团队通过全面证据反驳对方实体主张,并依法提出反请求,最终不仅退货请求被全部驳回,还让对方承担律师费,间接否定了保全的合理性。实务要点包括:第一,收到保全裁定后不要消极等待,应立即梳理财务影响并寻求法律救济;第二,审查对方保全担保是否充足,必要时要求追加;第三,将保全与实体问题挂钩,在答辩中突出对方可能败诉的关键点,引导仲裁庭形成保全不当的内心确信;第四,保留因保全导致的融资成本增加、合同违约损失等证据,为后续索赔奠定基础。需要特别提示的是,仲裁保全的解除有法定程序,需提供相应担保或证明保全错误,切忌以技术性拖延方式应对,以免产生程序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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