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工商总局、发展改革委等38部门签署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有关部署,开展跨部门、跨地域、跨层级的信用联合惩戒工作,总局决定汇总全国各地经营异常名录有关数据,形成全国统一的经营异常名录数据库,并支持地方跨部门共享经营异常名录。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省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工商部门)建立健全本省经营异常名录数据库,将省、市、县三级工商部门登记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异常名录数据汇总整合,同时关联注册登记、执法办案、年度报告、抽查等各类数据。
2.各省级工商部门将本省数据上报至总局数据中心,形成全国经营异常名录数据库。要在2015年11月16日前,按照总局规定的表结构和代码将经营异常名录数据库存量数据上报到各省前置机上报库,并从11月17日起实现增量数据每日更新。数据项及格式要求详见附件1,其中《当前经营异常名录中的企业(列入并且尚未移出的异常经营名录信息)》(表1)、《当前经营异常名录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并且尚未移出的异常经营名录信息)》(表4)主要用于联合惩戒,《企业所有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移出信息》(表2)、《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股东信息》(表3)、《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经营异常名录列入列出信息》(表5)主要用于数据统计分析;代码表见附件2。在正式向总局前置机上传数据之前,各省级工商部门要自行进行数据测试和解析,确保上传数据的格式准确无误;要注意数据转换的数据量和数据质量,不得瞒报、漏报。
3.全国统一的经营异常名录数据库建成并实现动态更新后,总局将根据运行情况尽快向各省级工商部门开放数据库下载接口,实现经营异常名录数据的全国共享。各省级工商部门要实时、准确归集全省经营异常名录数据,并严格按照总局要求的时间上报。经营异常名录数据将直接关联市场主体信用惩戒措施,涉及相对人切身利益,应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4.在建立完善本省经营异常名录数据库、按时上报数据的同时,各省级工商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积极将经营异常名录数据推送至同级各有关部门,推动信用联合惩戒的开展;向同级部门推送的经营异常名录数据要与向总局上报的数据一致。
5.对于《备忘录》所规定的需要同级各有关部门配合实施的其他联合惩戒事项,各省级工商部门在建立健全本省经营异常名录数据库时要提前谋划、统筹考虑,积极将本省经营异常名录数据库纳入地方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6.为了更好地发挥失信联合惩戒的作用,使失信惩戒能落实到自然人,各省级工商部门要尽快完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软件。自2015年11月30日起开始采集并在上报数据中加入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自然人股东信息,为将来自然人失信联合惩戒奠定信息基础。
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总局企业监管局、个体司及信息中心联系。对经营异常名录数据库的建设使用情况,总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常见法律问题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企业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年度报告、未在责令期限内公示即时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等情形,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该名录数据将汇总至全国统一数据库,并用于跨部门联合惩戒。
企业如何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企业可在补报年度报告、更正公示信息、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办理吊销注销手续后,向作出决定的工商部门申请移出。工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移出后,企业信用记录将恢复正常,但列入记录仍将保存,并影响后续信用评价及联合惩戒措施的解除。
全国统一经营异常名录数据库建成后,企业将面临哪些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根据《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参与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限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融资授信、发行债券;限制出入境、乘坐飞机高铁等。数据库共享后,各地工商、发改、税务、海关、银行等部门均可查询并实施上述惩戒。
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应当如何救济?
企业认为工商部门列入决定有误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根据《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企业也可向作出决定的工商部门提出异议,工商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核查并作出处理。若核查发现列入决定错误,应当更正并移出名录,同时消除相关联合惩戒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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