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恳请批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方案的请示》(沪工商外〔2013〕31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方案》,并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
你局要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要求,结合试验区实际,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登记规则,强化后续监管,努力营造有利于试验区内各类企业健康发展、有利于市场秩序稳定有序的市场主体准入环境,在试验区早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高质量地服务企业健康发展。
试验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外资注册局。
附件: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方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3年9月26日
附件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试行新的营业执照方案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常见法律问题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新营业执照方案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批复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3〕38号)。批复中明确要求上海市工商局结合试验区实际,依据总体方案要求完善登记规则,强化后续监管。此外,该方案属于国务院授权下的先行先试改革,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但具体登记规则可在试验区内突破现行规定,以探索可复制推广的经验。
上海市工商局在试行新营业执照方案中承担哪些具体职责?
根据批复,上海市工商局需承担以下职责:一是依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试点有序推进;二是完善登记规则,包括简化营业执照内容、优化登记流程;三是强化后续监管,即对市场主体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四是及时收集并报告试点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总局外资注册局反馈,以便动态调整政策。
该批复中的“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具体指什么?有何法律意义?
“可复制、可推广”经验是指试验区在营业执照改革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创新,如简化登记程序、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取消部分前置审批等。其法律意义在于,通过试点验证改革措施的可行性,为全国范围内修改《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提供实践依据,推动商事登记制度从审批制向备案制、信用监管转变,最终实现营商环境法治化、便利化。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工商总局关于同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方案的批复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恳请批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方案的请示》(沪工商外〔2013〕31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方案》,并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
你局要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要求,结合试验区实际,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登记规则,强化后续监管,努力营造有利于试验区内各类企业健康发展、有利于市场秩序稳定有序的市场主体准入环境,在试验区早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高质量地服务企业健康发展。
试验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外资注册局。
附件: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方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3年9月26日
附件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试行新的营业执照方案
常见法律问题
外商投资中国需要哪些审批?
根据《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外商投资无需审批,只需办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负面清单之内的领域,需取得相应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变更经营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需先确认拟变更的经营范围是否属于负面清单限制领域。如不在负面清单内,按照《公司法》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即可。
外商投资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外商投资限制主要体现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涉及金融、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的外资股比限制和禁止类项目。建议投资前对照最新版负面清单确认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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