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文章摘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发布后,各地陆续反映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过程中有些征管问题亟需明确。经研究,现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发布后,各地陆续反映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过程中有些征管问题亟需明确。经研究,现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符合财税〔2014〕116号文件规定的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同时又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四、企业选择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中“A105100 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3行“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相关栏目,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见附件)。  五、企业应将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对外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明细)公允价值评估确认报告、非货币性资产(明细)计税基础的情况说明、被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工商部门证明材料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单独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的后续管理。  六、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此前尚未处理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财税〔2014〕116号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5月8日

最后编辑于:2018-09-03 10:40
最后更新:2018年9月3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其转让所得可以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吗?分期期限是多久?

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转让所得,可自确认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何时确认转让收入?

根据公告第二条,关联企业之间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若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则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企业同时符合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和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能否同时适用?

不能同时适用。根据公告第三条,企业可自行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需注意,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符合财税〔2009〕59号、财税〔2014〕109号等文件规定的条件。

企业选择递延纳税后,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填报哪些资料?

根据公告第四条,企业应每年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A105100 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3行相关栏目,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需要留存哪些备查资料?

根据公告第五条,企业应将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对外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评估确认报告、非货币性资产计税基础的情况说明、被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工商部门证明材料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单独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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