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在自建网站上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章摘要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驰名商标企业违反商标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工商标〔2016〕9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是我国履行相关国际公约义务,加强对相关公众熟知商标保护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企业的商标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并给予扩大保护是企业全面加强商标创造、运用、管理、保护工作的成果。该认定保护记录是一种客观事实,企业在网站上或其他经营活动中对自己商标获得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记录做事实性陈述,没有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行为的,不属于《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立法目的在于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明确驰名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驰名商标企业违反商标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工商标〔2016〕9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是我国履行相关国际公约义务,加强对相关公众熟知商标保护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企业的商标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并给予扩大保护是企业全面加强商标创造、运用、管理、保护工作的成果。该认定保护记录是一种客观事实,企业在网站上或其他经营活动中对自己商标获得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记录做事实性陈述,没有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行为的,不属于《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立法目的在于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明确驰名商标认定系对相关公众熟知商标给予扩大保护的立法本意,纠正将驰名商标认定等同于荣誉评比的错误认识倾向。如企业在网站上或其他经营活动中,有意淡化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法律性质,将“驰名商标”字样视为荣誉称号并突出使用,用以宣传企业或推销企业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则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构成《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所规定的违法行为。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2016年9月9日

最后编辑于:2018-09-02 16:41
最后更新:2018年9月2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企业在自建网站上仅提及“本公司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

不违反。根据批复,企业对驰名商标认定记录作客观事实性陈述,没有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不属于《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但需注意不得以特殊字体、颜色或位置等方式刻意强调该字样。

什么情况下在网站上使用“驰名商标”字样会被认定为违法?

当企业有意淡化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法律性质,将其视为荣誉称号并突出使用,例如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以放大字体、加粗或反复出现等方式宣传“驰名商标”,用以推销商品或服务,则构成《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违法使用行为。

《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该条款旨在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明确驰名商标认定系对相关公众熟知商标给予扩大保护的法律性质,纠正将驰名商标认定等同于荣誉评比的错误认识,防止企业将其作为广告宣传工具,从而维护商标法保护体系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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