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如何出资设立公司(2006)

文章摘要 本文基于2006年施行的新公司法,系统阐述了出资设立公司的核心规则变化与实务要点。新法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统一降至3万元,引入授权资本制允许分期出资,并扩大了非货币财产出资范围。文章提示创业者应综合考量运营资金需求、股东出资能力、后续融资渠道等因素合理设定注册资本额,避免因注册资本过低影响商业信用与资质申请。同时,针对非货币出资,需依法评估作价并办理财产权转移,若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定价,出资股东需补足差额,其他设立时股东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文章还指出劳务、信用、商誉等不可转让财产不得出资,具有实务指导价值。

新修订的《公司法》已经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完善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规定,为公司设立提供制度上的便利是《公司法》最主要的修订内容之一。

具体而言,首先,新公司法大幅度下调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原公司法对于不同行业规定了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分别为10万元、30万元和50 万元,新公司法将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统一降低到3万元。其次,新公司法引入了授权资本制度,即公司的资本登记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注册资本,二是实收资本。也就是说允许分期出资,改变了以往要求股东一次性足额出资的规定。第三,新公司法扩大了股东可以向公司出资的财产范围,股东不仅可以用货币出资,还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根据以上规定,创业者在创设公司时有必要考虑:如何设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期限?怎样出资?3万元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对于绝大多数创业者而言绝非难事,但是是否将注册资本设定为3万元则需考量。在商业信用普遍不高的今天,太低的注册资本无疑自贬信用;此外,公司在申请相关特定资质或者贷款时,相关部门或银行也会有注册资本要求。因此,如果条件许可,应当设定较高的注册资本。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因此,在设定注册资本额时可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公司运营的资金需求、设立时各股东的出资能力、两年内后续出资的能力、两年内公司的盈利能力以及公司的融资渠道等。在综合分析上述因素的基础上,即可确定公司的注册资本、首期出资额以及出资时间表。应当说明的是,可以分期出资并不意味着可以只出首期,除非经依法减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前面提到,股东除可以货币出资外,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而且出资比例可以高达70%。当然,对于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此外,对内,该出资股东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外,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就补足差额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新公司登记条例规定,如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这一规定的具体操作尚待工商部门确认,因为公司尚未成立时,一些以登记为财产权转移条件的财产,如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无法转移。原来规定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转移则较为合理,且这种转移应当以相关部门受理文件证明,毕竟某些财产权如商标权转移耗时较长。

是否任何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均能作价出资呢?尚待工商等部门明确。公司登记条例已经明确,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因其不能依法转让,因而不能作价出资。

(本文发表于《科技创业》2006年第2期)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非货币财产出资有哪些要求和风险?

根据新公司法,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统一降至3万元,比原法按行业区分10万、30万、50万的规定大幅放宽。同时引入授权资本制,公司登记分为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允许股东分期出资。具体操作上,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且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其余部分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延长至五年。创业者设定注册资本时并非越低越好,因为商业交易中对方可能通过注册资本判断公司实力,过低会损害信用形象;此外,申请特定行业资质或银行信贷时,往往存在隐形注册资本门槛。因此应综合评估公司运营启动资金、股东当前可出资能力、未来两年现金流状况、盈利预期以及外部融资可得性,确定一个既能满足经营需要又不致出资违约的额度。同时必须注意,分期出资仅是时间上的宽限,不代表可以免除出资义务,股东应按章程规定的期限足额缴纳,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如需降低出资压力,可通过依法减资程序处理,但不得自行停止出资。

非货币财产出资有哪些要求和风险?

新公司法扩大了非货币出资范围,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能够依法转让的财产均可作价出资,且非货币出资比例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70%。但法律对非货币出资设置了严格条件:第一,必须依法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第二,须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将出资财产的权利完整移转至公司名下。实务中,公司设立登记时若首期出资为非货币财产,需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的证明文件,但公司尚未成立时,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以登记为转移要件的财产难以直接过户,实践中通常需等待公司成立后办理,具体操作应以工商部门要求为准。第三,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后,若公司成立后发现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定价,该出资股东须补足差额,同时对公司内部其他已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外,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需对补足差额承担连带责任,风险较大。此外,并非所有可估价财产都能出资,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以及设定担保的财产因不能依法转让,被明确禁止用于出资。因此,建议拟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股东提前完成评估、确认权属清晰、无担保负担,并预留财产转移时间。

如何确定合适的注册资本额?

确定注册资本额需要在法律底线与商业实际之间寻求平衡。新公司法将最低限额降至3万元,看似设立门槛极低,但实务中不建议盲目设定为3万元。在商业信用体系尚不完善的背景下,过低的注册资本容易让交易对手、合作伙伴或监管机构质疑公司履约能力,从而影响合同签订、招投标、资质申请及银行贷款等活动。注册资本设定过高同样存在风险,因为股东须在两年内(投资公司为五年)缴足全部认缴额,若超出实际出资能力,将面临违约和补缴责任。因此应从以下因素综合考量:第一,公司初期运营对资金的实际需求量,包括场地、设备、工资、采购等;第二,各股东当前可立即动用的资金量,用于确定首期出资额;第三,未来两年内股东的持续出资能力,判断能否按时缴足余款;第四,公司预期盈利能力,若盈利较好可适当降低认缴资本,依靠留存收益发展;第五,外部融资渠道,若股权融资或债权融资便利,则无需以过高注册资本作为信用背书。此外,还可借助分期出资制度设计合理的出资时间表,让注册资本与业务发展节奏匹配。最后应牢记,注册资本是股东对公司的承诺,法律允许分期但未允许免除,股东必须按章程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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