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审理完“人肉搜索第一案”后,朝阳区人民法院还向主管网络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去司法建议函,建议采取更加有效、适当的技术措施,对网民言论进行适时监管,避免类似侵权行为的发生。之后,一条名为“人肉搜索公约1.0Beta版”的帖子也在各大网站论坛流传,网友自发为“人肉搜索”“立法”。
这份由网民自发制订的公约一共有8条。制定者称,为加强网络公民的网络道德意识,加深对“人肉搜索”正确理解,使“人肉搜索”向正确的方向发展,并不断服务大众,特制定本公约。公约对网友在使用“人肉搜索”可能带来的法律和道德层面的负面效应均有约束。颇有意味的是,第三、四条分别是“以网络道德为准绳,尽量不参与搜索他人隐私”、“对他人暴露隐私尽力保护,保证不在公共场所公布他人隐私”。第五条则是,“对于涉及贪污、腐败、惩恶扬善的可以不受第三、四条的约束。
猫扑网社区负责人杜培源昨天表示,公约是综合了各方网友的不同意见共同制定的,也参照了正在讨论中的刑法修正案关于网络侵权的条款。天涯网总编辑胡彬则对晨报记者表示,“人肉搜索”难免侵犯到一些人的隐私,每个帖子该如何把关,还需要讨论,毕竟我国法律还没有关于“个人隐私”的明确界定。处理过多起网络侵权案的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杨春宝认为,即便是举报贪污腐败也应该有个度,立法机关应尽快为“个人隐私”定义。(转载自《新闻晨报》2009年1月8日A19版:中国·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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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人肉搜索公约的法律效力如何?
人肉搜索公约是由网民自发制定的自律性规范,属于民间道德倡导,本身不具备法律强制力。但从法律实务角度看,这类公约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作为认定网络用户注意义务的参考因素。根据现行《民法典》及《个人信息保护法》,自然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公开他人隐私信息。人肉搜索行为若超出合理界限,例如公开他人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私密活动等,极易构成民事侵权,需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若情节严重,涉及非法获取、出售个人信息,还可能触犯刑法中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实务操作中,网络平台应履行“通知-删除”义务,及时处置侵权内容,否则可能承担连带责任。风险提示:用户参与人肉搜索时,即使出于“正义”目的(如曝光腐败),也需遵循比例原则,不得过度披露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信息;否则可能反被追责。常见争议焦点在于“公共利益”的界定:例如举报贪污腐败时,能否公开当事人的家庭住址、子女学校等?实践中法院通常要求披露内容与举报事实直接相关且必要,不鼓励无关隐私曝光。因此,公约虽无法律效力,但其倡导的“以道德为准绳”“保护他人隐私”等原则,与现行法律精神高度契合,可作为网络行为自律的参考底线。
如何平衡人肉搜索与隐私权保护?
平衡人肉搜索与隐私权保护的核心在于区分“公共利益”与“个人私事”的边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人肉搜索行为若未经同意公开他人隐私,通常构成侵权。但法律也承认在特定公共利益场景下(如揭露贪污腐败、违法犯罪行为)的合理使用例外,即“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可不承担民事责任。实务操作指引:首先,行为人应严格审查所披露信息的“必要性”与“关联性”,仅公开与举报事项直接相关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获取的有限信息,例如涉事官员的职务、职权范围、财产申报异常等,不得扩散其家庭成员、未成年人、住址、通讯记录等无关隐私。其次,建议优先通过正规举报渠道(如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反映问题,避免自行组织网络曝光引发次生侵权。风险提示:若人肉搜索过程中出现“网络暴力”言论(如侮辱、诽谤、恐吓),则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甚至治安违法或刑事犯罪。常见争议焦点:例如,曝光“老赖”的个人信息是否合法?法院通常认为,在依据生效判决或执行文书公开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时,可以公布姓名、身份证号(部分隐去)、住址等,但不得额外公开其家庭成员、工作单位等与执行无关的信息。此外,网络平台若对用户发布的人肉搜索内容未尽到合理审核义务,可能被认定为帮助侵权。总之,平衡点在于:以最小必要范围披露信息,且以公共利益优先为原则,同时严格保护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领域。
个人隐私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个人隐私”的界定已形成多层次规范。《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将隐私定义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同时,《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将“个人信息”定义为“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其中敏感个人信息(如生物识别、行踪轨迹、健康信息、金融账户等)受到更严格保护。实务中,隐私的边界需结合具体场景判断:例如,在公共场合的公开行为(如街道行走)通常不构成隐私;但若通过技术手段(如无人机、长焦镜头)偷拍并向公众传播,则可能侵犯隐私。此外,法律对“已公开信息”的再利用也有规制:若某人自行在社交媒体上公开了电话号码,他人收集并集中发布,仍可能构成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因为该公开行为并未授权他人进行商业性、骚扰性使用。实务操作指引:处理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时,应首先判断信息是否属于“私密”范畴,以及本人是否具有“合理隐私期待”。例如,在职场中,用人单位未经员工同意收集考勤定位、微信聊天记录等,可能侵犯隐私。风险提示:随着网络发展,法院对隐私的认定日趋宽泛,例如“人肉搜索第一案”中,法院认定被告公开原告的婚外情信息构成隐私侵权。常见争议焦点:一是“公共利益”抗辩的适用标准,如曝光环保违法企业负责人信息,是否绝对豁免隐私侵权责任?实务中要求该信息与违法行为直接相关且公开方式合理;二是“公众人物”的隐私范围,如明星的私生活是否完全不受保护?法院通常认为公众人物对涉及公共兴趣的隐私有一定容忍义务,但恶意编造、过度曝光仍可能侵权。总之,隐私界定需综合考量信息性质、公开方式、目的正当性及损害后果,个案裁量空间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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