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应了解哪些法律
第一章 公司设立
1. 如何选择创业地点?
2. 大学生创业,应当选择那种企业形式?合伙制还是有限责任公司?
3.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什么不同?
4. 投资咨询公司与投资公司有何不同?
5. 如何设立投资公司或担保公司?
6. 投资亏损需承担什么责任,担任法定代表人需承担什么责任?
7. 设立公司需要经过哪些步骤?
8. 如何办理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手续?
9. 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有前置审批吗?需要“环保证明”吗?
10. 可否与未成年子女合办有限责任公司?
11. 一人公司股东承担什么责任?
12.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册如何记载?股东职权如何行使?
13. 公司能否与自然人分别出资注册新公司?
14. 子公司能否向母公司出资?
15. 一家公司的员工能否成为其他公司的股东?
16. 企业员工的家属可以注册公司吗?这两家公司可以有业务关系吗?
17. 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分公司的责任怎样界定?
18. 如何以承包分公司方式创业?
19. 对新公司法规定的“首次出资额”如何理解?
20. 个人能否以其独资公司的资产入股成立新公司?
21. 以厂房出资是否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
22. 在建工程可否作为设立公司的出资?
23. “技术股”是什么含义?
24. 什么是“干股”?股东提供技术可以获得干股吗?
25. 个人以技术出资,先运营一段时间后再登记注册公司,如何保障权益?
26. 技术出资入股公司,是否一定要评估?
27. 约定了专利作价出资,但实际上以现金出资,专利权如何处理?
28. 如何让无形资产所占的股权份额变大?
29. 专利使用权能否出资?企业清算时,对出资的专利如何处置?
30. 股权出资是否可行?
31. 注册商标如何出资?申请中的商标能作为出资使用吗?
32. 股东出资采用借款方式给公司,在法律上可行吗?
33. 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可以转增为注册资本金吗?
34. 公司设立时,他人代签的股东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
35. 设立公司的前期费用,股东之间是否按股份的比例承担?
36. 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合同责任如何承担?
37. 如何理解公司的社会责任?
第二章 股东与股权
38. 成立公司的股东利益如何分配?责任如何承担?
39. 未出资股东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40. 股东实际出资与成立公司时登记的注册资金不符,如何处理?
41. 股东抽逃出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42. 大股东抵押房产贷款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偿还贷款是否涉嫌抽逃出资?
43. 虚报注册资金,公司、股东有什么法律责任?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的人有责任吗?
44. 股东出资不到位,能否限制其股东权利?
45. 未出资的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
46. 未实际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责任?
47. 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股东变更协议是否影响股东身份?
48. 公司董事长(大股东)控制公司,其他小股东如何行使知情权?
49. 两人合伙投资公司,一股东虚报回扣,另一股东能否卡在外的款项以保障自身权益?
50. 大股东控制公司擅自设立子公司,小股东能否行使撤销权?
51. 大股东控制公司私自将子公司的股权变卖,其他股东如何追究其责任?
52. 大股东想独吞公司,小股东的利益如何保护?
53. 大股东侵占公司财产,小股东如何保障权益?
54. 公司股东侵占公章、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能起诉吗?
55. 民营企业的股东私自变卖企业的房产,挪用公司的资金,是否违法?
56.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是否归于无效?
57. 公司的债务,股东为什么也要承担责任?
58. 股东的董事长职务被撤,但保留法人代表身份,该股东如何维护权益?
59. 大股东欲以增资的方式强迫压低另一股东的股权,是否合法?
60. 一个股东不增资的后果是什么?
61. 公司章程能否以特定事由剥夺股东的资格?
62. 股东可以要求其他股东退股吗?
63. 大股东可以辞退小股东吗?大股东要通过财务账面处理让小股东无法得到分红,怎么办?
64. 大股东私自退还小股东的股本,是否合法?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65. 股东能否退股以及退股协议的效力如何确认?
66. 职工持股会成员能否行使股东权?
67. 公司的股权可以继承吗?
68. 股东死亡后,其他股东不同意股权继承怎么办?
69. 股东死亡,继承人需要提交那些资料办理继承手续?
70. 股东死亡了,股东应得的分红应该给谁?
71. 股东生前签订协议赠送部分股权给公司副总经理,股东死亡后,继承人是否可以不认?
72. 股东死亡,继承人无力经营公司,如何将股权转让给他人呢?
73. 名义出资人和实际出资人的责任如何划分?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可以对抗第三人?
74. 请教和学校一起开公司怎么处理股权问题?
75. 挂名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
76. 真实出资人之间出现了矛盾,作为挂名法人代表和名义持股人想辞去挂名的身份,如何处理?
77. 台湾商人隐名投资,利润如何分配?
78. 隐名股东转让其所享有的股权的效力如何认定?
79. 名义股东转让股权行为是否有效?
80. 股东的股权被法院强制执行,公司的章程可否制定应对措施?
81. 股东开展同类经营是否合法?
82. 股东从事与公司同类的经营产生纠纷,如何处理?
第三章 公司治理结构
83. 股东能不能兼任董事和经理?
84. 股东之外的人可以担任董事吗?一个自然人股东能不能委派两名代表担任董事?
85. 如何合理限制执行董事的权力?
86. 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如何更换执行董事?
87.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有何区别?
88. 同一个自然人能够同时作为两个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吗?
89. 如何理解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90. 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实行每1万元为一表决权制”是否与公司法有冲突?
91. 董事会可以替代股东会决定公司的重大问题吗?
92. 董事长有一票决定权吗?
93. 真假董事长,谁有诉讼代表权?
94. 解聘总经理引发的纠纷如何解决?
95. 集团公司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对谁负责?
96. 股权转让前董事损害公司权益是否应当赔偿?
97. 三人合资成立公司,如何建立平衡的组织结构?
98. &nbs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一人公司股东承担什么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但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一人公司中的特殊体现,旨在防止股东滥用有限责任侵害债权人利益。
文章在第一章公司设立中专门设问一人公司股东承担什么责任,并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对比,提示一人公司因缺乏股东间相互制衡,更容易出现财产混同风险。实务中常见一人股东将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未建立独立财务账册、公司账目与个人账目混同不清等情形,一旦公司对外负债,债权人往往会主张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导致股东个人财产受到牵连。
一人公司股东应建立规范独立的财务制度,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审计,避免公司与个人账户混用。在涉诉纠纷中,股东负有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举证责任。建议一人公司尽量减少与股东个人之间的资金往来,确需往来的应保留完整合同及转账凭证。同时可考虑设置独立董事或定期聘请第三方审计,强化公司治理痕迹,以有效防范财产混同风险。
技术出资入股公司是否一定要评估?
技术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出资。法律规则层面,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过合法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价值,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因此,技术出资原则上必须经过评估,否则可能因出资不实引发法律后果。
文章在第一章公司设立中连续提出技术股、干股、技术出资先运营一段时间后再登记注册公司如何保障权益、技术出资是否必须评估、专利使用权能否出资等问题,反映创业中以技术入股的常见困惑。实务中,未依法评估的技术出资可能导致股东被认定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股东补缴出资差额,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若技术涉及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还须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技术出资人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技术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同时将技术完整交付并转移至公司名下。对于尚在申请中的专利或未成熟的技术,应谨慎作价,可考虑先以现金出资,再通过股东协议约定技术贡献对应的股权比例。已经约定作价但未评估的,应尽快补办评估及验资手续,避免后续股权纠纷。此外,技术出资还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问题,建议提前做好税务规划。
股东抽逃出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抽逃出资是指公司成立后,股东未经法定程序将已缴纳的出资款取回,但仍保留股东资格和股权份额的行为。法律规则层面,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并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该股东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抽逃出资行为违背资本维持原则,严重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
文章在第二章股东与股权部分专门设问股东抽逃出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并列举大股东抵押房产贷款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后由公司偿还贷款是否涉嫌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金时公司与股东的责任等情形,提示实务中抽逃出资与合法借款、减资、股权回购等行为界限模糊。例如股东以借款名义将出资款转出后长期不还,又无真实借款合同和利息约定,就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在司法实践中,股东是否在公司成立后短期内将出资款全额转出,是判断抽逃出资的重要审查因素。
公司应严格区分股东借款与出资款,确需向股东出借款项的,应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明确金额、期限、利率,并保留还款记录。股东需要从公司收回资金的,应通过合法分红、减资或股权转让等法定程序进行。已发生抽逃争议的,股东应及时补足资金并支付相应利息,争取与公司或其他股东协商解决,避免诉讼扩大损失。公司治理中应完善财务审批和资金监管制度,防止大股东单方操纵资金流转,切实维护公司资本安全和全体股东权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