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网上海9月29日电 “立邦漆,处处放光彩”这一耳熟能详的广告词充分体现了立邦漆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正基于此立邦漆也成了侵权的对象。立邦漆近来委托上海市浩华律师事务所高扬打假大旗,频频出击,并已初见成效。立邦漆自1992年进入中国市场,在中国相继成立了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立邦涂料(广东)有限公司、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等三家独资企业和苏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立邦涂料(重庆)化工有限公司等两家合资企业,并在全国设立了35个办事处、89家立邦漆服务中心。立邦漆相关公司在中国注册了“N”字商标、“立邦漆”文字及图形商标、“立邦”及“立邦”文字及图形商标等系列商标,其中“N”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覆盖了24个类别。立邦漆凭其优良的质量、完善的服务和出色的市场推广在中国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2002年,在武汉、衡阳、成都、昆山等地先后出现多家以“立邦”为字号的涂料生产、销售企业,企图借助立邦漆良好的商誉进行不正当竞争。 面对“李鬼”纷出的局面,立邦漆别无选择,只有打击“李鬼”,才能维护其自身权益,也才能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其委托上海市浩华律师事务所向武汉、衡阳等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各级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 上海市浩华律师事务所是上海市司法局直属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该所全体合伙人均为留学归国律师,全部律师均毕业自中国著名学府,大部分律师还分别拥有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瑞典等国法学硕士学位。该所以公司、外商投资、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和电子商务、房地产为主要法律服务领域,以专业分工、团队合作、整所服务为服务特色和服务优势。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该所律师对知识产权法律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该所与英国知识产权保护有限公司(IPP Limited )等多家海外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和信安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境内知识产权鉴定机构、代理机构及调查公司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该所杨春宝律师、徐劲科律师被聘为北京九州世初知识产权鉴定中心专家。该所还每月编辑“浩华知识产权资讯”,介绍近期中国各地法院审判的知识产权领域的典型案例,帮助客户了解知识产权法律及司法实践。 浩华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即由袁季雨、杨春宝和徐劲科律师以及数名律师助理组成法律服务工作组,分别进行证据收集、法律论证等准备工作。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收集准备了商标注册证、广告合同及广告费发票、审计报告以及众多产品荣誉证书等7组28份证据。据此,该所认为: 立邦漆已成为涂料行业知名品牌,立邦漆系列商标已成为涂料行业驰名商标。由于立邦漆产品质量优异,信誉好,因此立邦漆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已被广大消费者所知晓,并被推荐或列为知名品牌,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长、范围广,立邦漆历年投入了巨额广告及宣传费用进行市场宣传,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长、程度深、范围广,与此相适应,立邦漆产品的销售量也逐年以较大的幅度增长,立邦漆在普通消费者心中已享有较高声誉。 该所同时认为,法院应当对系争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作出明确认定。虽然《商标法》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但这只是从商标的行政管理方面赋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一定的行政职权,《商标法》并没有否定法院可以在审判中对系争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虽然工商局所发《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是认定驰名商标的唯一机关,但这一规定只是行政规章,新《商标法》也并没有对此予以确认,其对法院的司法活动没有法律约束力。此外,从国外司法实践来看,法院有权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认定系争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法院天然的中立性和公正性无疑是认定驰名商标的最佳侯选人。因此,法院在审理涉及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可以对系争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作出认定。实际上,在以往的判决中,已经有多家法院认定某一境外持有人的商标在中国为驰名商标,并给予驰名商标的待遇和保护。如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认定“IKEA”系驰名商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美国P&G公司(宝洁)公司诉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法院也认定“safeguard舒肤佳”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构成驰名商标。 该所进一步指出,企业名称与商标专用权冲突已经构成侵权。首先,新注册成立的企业其名称如与某商标专用权人拥有的商标权构成冲突,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1998]65号文的座谈会纪要所确立的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依法保护在先注册的商标专用权。其次,考察侵权企业在设立之初是否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故意。作为涂料企业,其生产产品与立邦漆产品属于同一类,其理应知道立邦漆这一知名品牌、驰名商标,将“立邦”作为企业字号具有明显利用知名、驰名的商标、字号良好的社会信誉、商业信誉,借以推广自己的产品,搭便车的故意。第三,要看侵权企业的行为是否已经并可能对相关公众造成混淆或误解,损害商标专用权人的权益。由于侵权企业采用的企业字号含立邦漆商标中的文字部分,已经并可能继续对相关公众造成混淆或误解,以为侵权企业与立邦漆有联系,是同一市场主体,产品同出一源。侵权企业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国内法、国际公约规定,已造成对“立邦漆”驰名商标的淡化,侵害了“立邦漆”系列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予制止。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浩华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证据,于2002年9月10日当庭作出判决。判决首先依据《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将立邦漆认定为弛名商标,其次,根据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认定武汉立邦涂料有限公司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鉴于此,法院判令武汉立邦涂料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变更其企业字号,新企业字号中不得含有 “立邦”字样;销毁带有“立邦”字样的产品宣传资料和产品外包装;并赔偿经济损失。此外,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亦已就被告衡阳立邦雅佳斯涂料有限公司侵权事宜开庭审理。(杨春宝) 来源:人民网 2002年9月29日 (责任编辑:周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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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法院是否有权在个案中认定驰名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律实践,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案件时,有权对系争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作出司法认定。虽然商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商标注册和日常管理,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行政规章中关于驰名商标认定机关的规定不能限制法院的司法裁判权。从国际通行做法看,法院基于案件事实和证据,结合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宣传范围、市场声誉、相关公众知晓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商标的驰名程度。司法认定具有个案效力,仅对本案发生法律约束力,但能为同类案件提供参考。本案中,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规定的认定标准,在判决中将“立邦漆”认定为驰名商标,正是法院行使该权力的典型体现。品牌方在维权时,若主张驰名商标保护,应系统收集商标注册证、广告合同、销售记录、荣誉证书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以支持法院作出驰名商标认定。
企业名称与他人在先商标权冲突如何认定侵权?
企业名称与在先商标权发生冲突时,认定侵权需重点考察三个层面。首先,应适用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即在后注册的企业名称不得与在先注册的商标权相抵触,若在后企业名称的核心字号与他人在先商标的文字部分相同或近似,且双方经营领域相同或类似,即构成权利冲突的基础。其次,需判断侵权企业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具体可从行业属性、企业设立时间、在先商标知名度等角度分析。例如同为涂料行业企业,理应知晓“立邦”作为知名品牌的存在,仍将“立邦”登记为字号,明显具有攀附商誉、搭便车的意图。第三,需评估是否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解,包括误认为两家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产品同出一源等。若上述条件成立,则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停止使用、变更字号、销毁侵权标识、赔偿损失等责任。实务中,权利人可同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双轨制维权能更有效遏制侵权。法院判决侵权方变更企业字号时,通常明确要求新字号不得包含商标文字,以彻底消除混淆可能。
驰名商标权利人可采取哪些打假维权措施?
驰名商标权利人面对市场中的仿冒、搭便车行为,可综合采取行政投诉与司法诉讼两种主要途径。行政途径方面,权利人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请求对侵权企业名称予以纠正,或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司法途径方面,权利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诉讼,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字号、销毁侵权宣传资料及包装、赔偿经济损失,并可请求法院在判决中认定驰名商标,以获得跨类保护。本案中,立邦漆委托专业律师团队,通过系统收集证据、法律论证和庭审应对,成功获得法院支持。维权实务中,权利人应注意证据的全面性与时效性,包括商标注册证明、持续使用证据、广告宣传投入、销售区域和规模、获奖情况、消费者认知调查等。同时,对侵权线索的监控和及时固定证据至关重要,如对侵权产品的购买公证、网页截图、宣传资料留存等。此外,可借助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和调查机构的力量,提高维权效率和成功率。对于跨区域、多主体的侵权行为,还可采取重点打击与整体维权相结合的策略,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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