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讲坛|“私募股权投资中对赌条款与经营权的应用与案例分析”讲座成功举办

文章摘要 8月13日,上海市国际股权投资基金协会联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举办专题讲座,由杨春宝律师主讲《私募股权投资中对赌条款与经营权的应用与案例分析》。讲座围绕对赌协议效力、投资方介入和干预目标公司经营管理甚至剥夺创始团队经营权导致对赌目标无法实现等实务问题展开,结合九民纪要与近年典型案例,分析对赌方案设计要点及执行中的应对方案。活动面向基金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强调对赌条款与经营权配置在私募股权投资风险防控中的关键作用。

8月13日下午,受上海市国际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之邀请,杨春宝律师就近年来频发的因投资人介入、干预目标公司经营管理甚至剥夺创始团队的经营管理权而导致对赌目标无法实现的案例,为协会会员举办了一场“私募股权投资中对赌条款与经营权的应用与案例分析”专题讲座。

以下内容转自上海市国际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官方公众号:

8月13日下午,由上海市国际股权投资基金协会联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的“私募股权投资中对赌条款与经营权的应用与案例分析”专题讲座在企业天地成功举办。上海市国际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作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首批特别会员,承担着开展上海地区基金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工作。本次培训学时可计入我协会参会代表的后续职业培训信息库,讲座吸引了30余人参与现场学习交流。

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TMT业务组牵头人、一级律师杨春宝作为本次讲座的主讲人对参会代表的到来表示欢迎。杨律师执业26年,连续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多次荣获Lawyer Monthly及Finance Monthly“中国TMT律师大奖"和“中国并购律师大奖"等大奖,出版《企业全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操作与案例评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完胜资本2:公司投融资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等15本专著。

图片/images/placeholder.php?size=300x150"/>

讲座中,杨律师首先针对对赌协议效力问题为参会代表做了详尽说明,其次结合九民纪要及近几年典型对赌案例阐述了投资方应如何设计对赌方案,最后杨律师结合自己多年来的行业从业经历为投资方整理了一系列对赌协议执行中的应对方案。参会代表纷纷表示本次讲座紧密结合实务,内容翔实深入浅出,期盼与杨律师下一次的交流合作。

图片/images/placeholder.php?size=300x150"/>

未来,上海市国际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将定期开展基金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欢迎大家持续关注参与!

上海市国际股权投资基金协会,英文名称为Shanghai Private Equity Association,是一家主要由股权投资及创业投资业内机构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自律组织。协会成立于2004年4月,是境内注册的第一家股权投资协会。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对赌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①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对赌协议通常指投资方与目标公司或其创始股东等在投资时约定,若目标公司未达到约定业绩、上市等目标,则由融资方承担现金补偿、股份回购等责任。其核心效力判断在于是否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合法权益。司法实践通常区分投资方与股东对赌和与目标公司对赌,前者原则上有效,后者需结合公司资本维持、减资程序及债权人保护规则审查,不能仅因存在保底或补偿安排就否定效力。② 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次讲座中,杨春宝律师首先针对对赌协议效力问题为参会代表做了详尽说明,并强调近年来频发的因投资人介入、干预目标公司经营管理甚至剥夺创始团队的经营管理权而导致对赌目标无法实现的案例值得关注。讲座还结合九民纪要及近几年典型对赌案例,阐述投资方应如何设计对赌方案。可见,效力争议常与经营权安排、业绩目标可实现性以及投资方是否过度干预交织在一起,不能孤立判断。③ 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投资方在设计对赌条款时,应明确对赌义务主体、触发条件、补偿或回购计算方式、行权期限与争议解决机制,并避免通过过度控制经营权使目标公司丧失正常经营能力。融资方应关注条款是否导致公司治理失衡、是否可能触发资本维持和债权人保护风险。执行阶段,若目标公司未达标,投资方应固定业绩数据、沟通记录、董事会决议和经营权干预证据,评估责任主体偿付能力与股权价值,防止因干预经营而被主张目标未实现系投资方原因。

投资人干预经营权有何风险?

①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经营权通常指股东会、董事会及管理层依据公司治理规则对公司日常经营、人事、财务和业务决策享有的管理权限。私募投资中,投资人常通过委派董事、一票否决、共管账户、重大事项审批等方式参与治理。此类安排本身不当然无效,但若超越合理监督边界,直接代替创始团队决策或阻碍正常经营,可能引发公司治理僵局、管理层消极履职,甚至影响业绩目标实现,进而反向影响对赌责任认定。② 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讲座主题即聚焦因投资人介入、干预目标公司经营管理甚至剥夺创始团队经营管理权,导致对赌目标无法实现的案例。杨律师结合多年行业从业经历,为投资方整理了一系列对赌协议执行中的应对方案,并围绕九民纪要和近年典型对赌案例,说明投资方应如何设计对赌方案。这说明实务中,投资人过度介入经营与对赌目标落空之间常形成复杂因果链条,成为争议焦点。③ 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投资方应区分财务监督、重大事项否决与日常经营授权,保留创始团队在业务执行中的必要自主权;在股东协议和章程中细化权限边界、决策时限和僵局解决机制。若已发生干预,应保存会议通知、表决文件、邮件和聊天记录,证明干预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融资方则可在条款中设置反干预机制,如明确投资人不得直接任免核心管理层、不得阻碍正常采购销售,并约定因投资方原因导致业绩不达标时的责任减免。争议中应重点审查干预行为与业绩下滑之间的因果关系,而非简单归责。

对赌失败后有哪些执行应对?

①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对赌失败后的执行,通常包括业绩补偿、股权回购、估值调整、优先清算等权利主张与实现。其法律基础在于合同约定和公司法上的资本维持、股权转让、减资及债权人保护规则。权利人主张回购或补偿时,需证明触发条件成就、义务主体明确、行权程序已履行。若义务主体为目标公司,还涉及公司是否有可分配利润、是否履行减资程序以及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等审查。② 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讲座中,杨春宝律师结合自己多年来的行业从业经历,为投资方整理了一系列对赌协议执行中的应对方案。讲座还结合九民纪要及近几年典型对赌案例,阐述投资方应如何设计对赌方案。文章特别指出,近年来频发因投资人介入、干预目标公司经营管理甚至剥夺创始团队经营管理权而导致对赌目标无法实现的案例,因此执行方案不能只关注索赔,还要处理经营权争议和因果关系抗辩。③ 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投资方应在触发条件出现后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固定审计报告、财务报表、上市受理或否决文件等证据,避免行权超期。谈判中可综合运用分期补偿、股权质押、回购款支付安排、管理层留任与业务稳定方案。若进入诉讼或仲裁,应围绕义务主体、责任范围、因果关系和公司资本规则组织证据。融资方则应审查投资方是否存在过度干预经营、阻碍融资或上市等行为,据此提出抗辩或反请求。执行阶段还需关注目标公司资产状况、其他债权人权利和回购义务人的偿付能力,防止胜诉后难以实现。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yerbridge.com/。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