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 为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国务院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以下称《意见》)。各地、各部门认真执行《意见》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取得一定的实效。但少数地区仍存在一些问题。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备案和监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意见》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06]192号),依法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审批和监管,严格控制外商投资高档房地产。外商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遵循项目公司原则 (一)申请设立房地产公司,应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或已与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开发商/房地产建筑物所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的预约出让/购买协议。未达到上述要求,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二)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地产开发或经营业务,以及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从事新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应按照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增加经营范围或扩大经营规模的相关手续。严格控制以返程投资方式(包括同一实际控制人)并购或投资境内房地产企业。境外投资者不得以变更境内房地产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方式,规避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外汇管理部门一经发现以采取蓄意规避、虚假陈述等手段违规设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将对其擅自汇出资本及附生收益的行为追究其逃骗汇责任。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经营业务,应当遵守商业存在原则,依法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按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地方审批部门批准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即时依法向商务部备案。外汇管理部门、外汇指定银行对未完成商务部备案手续或未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予办理资本项目结售汇手续。对地方审批部门违规审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商务部将予以查处纠正,外汇管理部门对违规设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予办理外汇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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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设立需满足哪些前置条件?
根据通知要求,外商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必须遵循项目公司原则,也就是说,申请设立房地产公司前,应当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或者已经与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开发商或房地产建筑物所有人签订了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的预约出让或购买协议。这是审批部门决定是否批准设立的基本前提,如果未达到上述要求,审批部门不予批准。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确保外资企业具备真实的开发基础和项目载体,防止空壳公司或投机性资本进入房地产市场。实务操作中,境外投资者在筹备设立公司前,应当先完成土地或房产权的落实或意向协议签署,并准备好相关证明文件提交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时,对于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要新增房地产开发或经营业务,或者现有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要从事新的项目开发,也需要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增加经营范围或扩大经营规模的手续,不能擅自超范围经营。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外汇管理部门会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变更进行监控,境外投资者不得通过变更境内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方式来规避审批,一旦发现以蓄意规避、虚假陈述等手段违规设立的企业,将追究擅自汇出资本及收益的逃骗汇责任,这属于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企业应高度重视合规风险。
返程投资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有何限制?
通知明确要求严格控制以返程投资方式,包括同一实际控制人架构下的并购或投资境内房地产企业。所谓返程投资,通常指境内居民或实体通过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再反向收购或投资境内企业的行为。在这种模式下,实际控制人仍为境内主体,但通过境外架构可能规避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和监管要求。监管层对此持严格控制态度,核心目的是防止规避外资准入政策、虚假外资以及资本异常流动。境外投资者不得以变更境内房地产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方式,变相绕开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程序。外汇管理部门在监管中一旦发现企业采取蓄意规避、虚假陈述等手段违规设立,将不予办理外汇登记等手续,并对其擅自汇出资本及附生收益的行为追究逃骗汇责任。实务中,企业应如实申报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信息,不得通过代持、多层嵌套、频繁变更控制权等方式隐瞒真实投资主体。对于已经通过返程方式设立的房地产企业,应当主动进行合规审查,必要时向商务和外汇主管部门报告并整改。此外,商业银行和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资本项目结售汇时,会核验企业的备案和年检状态,未完成备案或未通过联合年检的企业将无法办理相关外汇业务,直接影响资金进出和项目运营。因此,外资房地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返程投资限制性规定,确保投资架构透明合规。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在外汇管理方面有哪些合规义务?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在外汇管理方面具有严格的合规义务,主要体现在备案、年检与外汇业务办理的联动机制上。根据通知要求,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后,应当即时依法向商务部备案。外汇管理部门和外汇指定银行对于未完成商务部备案手续或未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予办理资本项目结售汇手续。这就意味着,如果企业未及时备案或年检不合格,将无法办理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收支,包括结汇和售汇,进而影响企业的资金调度和项目开发进度。此外,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遵守商业存在原则,依法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按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这是为了防止变相举借外债或利益输送。外汇管理部门还将对违规设立的企业不予办理外汇登记等手续,并可以对擅自汇出资本及收益的企业追究逃骗汇责任。实务中,企业应当在设立后及时完成商务备案,每年按时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确保财务报表和经营信息真实、合规。同时,企业应避免在合同或章程中约定固定回报条款,以免被认定违规。建议企业建立内部合规审查制度,定期核对备案状态、年检结果与实际外汇业务办理情况,防止因疏漏导致外汇业务中断。对于地方审批部门的违规审批,商务部将予以查处纠正,外汇管理部门也会配合采取管控措施,企业应避免依赖违规审批文件进行外汇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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