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文章摘要 该通知规范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核心要点包括:股权转让所得为转让价减除成本价后的差额,转让价不得扣除留存收益;扣缴义务人未扣缴时,非居民企业须在股权转让日或收款日起7日内自行申报;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若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实际税负低于12.5%或对其境外所得不征税,需在30日内提供合同、商业目的说明等资料;税务机关可对滥用组织形式间接转让、关联方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等进行重新定性或调整。实务中企业需注意申报时限、币种换算规则及特殊性重组备案要求,避免因未及时申报或资料不全引发税务风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二、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未按期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     四、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五、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


  (二)境外投资方与其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


  (三)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情况;


  (四)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与中国居民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


  (五)境外投资方设立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说明;


  (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六、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七、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八、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同时转让境内或境外多个控股公司股权的,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将整体转让合同和涉及本企业的分部合同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如果没有分部合同的,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被整体转让的各个控股公司的详细资料,准确划分境内被转让企业的转让价格。如果不能准确划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选择合理的方法对转让价格进行调整。


  九、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税务机关核准。


  十、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如何计算?

根据该通知规定,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等于股权转让价减去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股权所收取的现金、非货币资产或权益等形式的金额,但需注意,如果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的股东留存收益权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这意味着,转让方不能将应归属于自身的留存收益权利从转让收入中剔除,从而避免侵蚀税基。股权成本价则是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股权时向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金额。在计算时,应以非居民企业最初投资或购买股权时的币种作为计价基础;若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则需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股权成本价。如果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需按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实务操作中,企业应保留完整的投资凭证、出资证明及汇率换算记录,以准确计算转让所得。常见争议焦点在于留存收益是否应被扣除以及币种换算的适用规则,税务机关通常严格禁止扣除留存收益,并要求企业提供清晰的汇率换算依据。若未按规定计算,可能面临补税、加收滞纳金及罚款的风险。

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需注意什么?

对于境外投资方通过境外控股公司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情形,该通知设定了专项报告义务和反避税规则。首先,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收所得税,境外投资方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一系列资料,包括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境外投资方与境外控股公司之间的关系说明、境外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情况、境外控股公司与中国居民企业之间的关系、设立该境外控股公司的合理商业目的说明等。其次,如果境外投资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股权,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从而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交易重新定性,否定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直接视同境外投资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并征税。实务中,企业应评估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的税负水平,若低于12.5%或存在免税政策,需提前准备商业目的说明和关联关系资料,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申报。常见风险在于,若税务机关认为境外控股公司缺乏实质经营(如仅有少量人员、无实际业务),可能被认定为避税安排进而被穿透征税。企业应确保境外控股公司具有真实的商业目的和实质性经营活动,避免构成“导管公司”。此外,若同时转让多个境内或境外控股公司股权,应提供整体转让合同及分部合同,准确划分各被转让企业的转让价格,否则税务机关有权合理调整。

关联方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有何风险?

该通知明确规定,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独立交易原则要求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价格应等同于非关联方在相同或类似条件下的交易价格。实务中,税务机关通常会采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或利润分割法等转让定价方法对股权转让价格进行核定。如果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例如以低于净资产价值或评估价值的价格转让,税务机关可能认为存在避税安排,进而调增转让所得,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加收利息。常见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确定合理的转让价格,例如是否应考虑企业无形资产、市场前景、控制权溢价等因素。被调整的企业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转让价格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为降低风险,关联方股权转让应事先准备转让定价文档,包括可比性分析、功能风险分析、定价依据等,并尽量参考第三方评估报告或市场交易数据。若转让价格经税务机关调整,企业需在收到调整通知后及时补税,否则可能面临加收滞纳金及罚款。此外,该通知还要求,若转让行为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如企业重组中股权支付比例达到要求),可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但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并经省级税务机关核准,否则仍按一般性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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