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摘要 该通知是证监会为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透明度、培育长期投资理念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核心要求包括:上市公司须强化回报股东意识,完善董事会与股东大会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条件及调整机制;现金分红政策调整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定期报告须详细披露分红政策执行情况;首次公开发行及再融资公司须在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利润分配规划与长期回报安排,保荐机构须发表明确意见;重组或控制权变更时亦须披露相应现金分红安排。该通知为投资者提供了稳定的分红预期保障,是上市公司治理与投资者保护领域的重要监管指引。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上市公司协会,会内各部门: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石。随着上市公司的成长和发展,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为投资者提供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机会,是上市公司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现金分红是实现投资回报的重要形式,更是培育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活力和吸引力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现就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应当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二、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各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如有)等。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应当合理制定和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并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公司章程(草案)中载明相关内容。保荐机构在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业务中,应当督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落实本通知的要求。

三、上市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好利润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一)披露公司章程(草案)中利润分配相关内容。

(二)披露董事会关于股东回报事宜的专项研究论证情况以及相应的规划安排理由等信息。

(三)披露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定时的主要考虑因素及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利润分配政策中明确不采取现金分红或者有现金分红最低比例安排的,应当进一步披露制定相关政策或者比例时的主要考虑因素。发行人利润主要来源于控股子公司的,应当披露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章程中利润分配条款内容以及能否保证发行人未来具备现金分红能力。发行人应结合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详细说明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安排情况。

(四)披露公司是否有未来3年具体利润分配计划。如有,应当进一步披露计划的具体内容、制定的依据和可行性。发行人应结合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详细说明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安排情况。

(五)披露公司长期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以及规划制定时主要考虑因素。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六)在招股说明书中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如有)、未来3年具体利润分配计划(如有)和长期回报规划,并提示详细参阅招股说明书中的具体内容。

保荐机构应当在保荐工作报告中反映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完善情况,对发行人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是否符合本规定,对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分红规划是否注重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是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发表明确意见。

七、拟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应制定对股东回报的合理规划,对经营利润用于自身发展和回报股东要合理平衡,要重视提高现金分红水平,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中增加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最近3年现金分红金额及比例、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情况,并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关注上述情况。保荐机构应当在保荐工作报告中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是否合规,是否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现金分红的承诺是否履行,本通知的要求是否已经落实发表明确意见。

对于最近3年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上市公司,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结合不同行业和不同类型公司的特点和经营模式、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说明公司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并对公司是否充分考虑了股东要求和意愿、是否给予了投资者合理回报以及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发表明确意见。

八、当事人进行借壳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重组或者控制权发生变更后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规划安排、董事会的情况说明等信息。

九、各证监局应当将本通知传达至辖区内各上市公司,督促其遵照执行。各证监局、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内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决策过程、执行情况以及信息披露等事项的监管。

资本市场各参与主体要齐心协力,提升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和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市场运行的诚信度和透明度,提高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不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夯实分红回报的基础,共同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现金分红政策调整或变更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该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必须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核心是保证决策的规范性与透明度。首先,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包括分红时机、条件、最低比例等要素的设定依据,并形成专项报告或说明。其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前及审议过程中,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例如召开说明会、网络投票、征集投票权、开通投资者热线等方式,确保中小股东有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并及时答复其关心的问题。同时,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内容,包括决策程序和机制、利润分配的形式、期间间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以及各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等。此外,独立董事应当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履行监督职责。上述程序要求不仅适用于公司首次制定分红政策,也适用于后续对既定政策的调整。公司若未按规定履行程序,可能导致相关决策被认定为程序瑕疵,进而影响决议效力,并可能面临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因此,实务中上市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控流程,留存完整的决策记录和意见征集证据,确保每一步都符合规范要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在利润分配信息披露上有哪些要求?

该通知对上市公司调整或变更现金分红政策设置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约束,以防止公司随意变更分红承诺损害投资者预期。具体而言,满足的条件包括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两个方面。实体条件上,调整必须基于公司经营情况、发展战略、资金需求等客观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调整,并且应符合公司章程中预先设定的调整条件。公司不得无正当理由、单纯为规避分红义务而调整政策。程序条件上,调整或变更应当经过详细论证,说明调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履行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等内部决策程序。最关键的是,该调整方案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这一特别决议要求比普通决议更为严格,体现了对股东权益的尊重和保护。此外,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应当对调整或变更的合规性和透明度进行详细说明,包括调整或变更的条件是否满足、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充分听取了中小股东意见等。对于通过借壳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收购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情形,相关主体也须按照通知要求披露变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及规划安排。实务操作中,公司应避免在临近分红时突然调整政策,应提前规划并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同时注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否则可能因损害中小股东利益而面临监管问询或诉讼风险。

现金分红信息披露在定期报告中有何具体要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下称发行人)在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方面承担着比一般上市公司更严格的责任,这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在上市前就能充分了解公司未来的分红预期。具体而言,发行人须在招股说明书中完成以下披露工作:第一,披露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的全部内容,包括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最低比例或金额、调整机制等,确保投资者知悉公司分红规则。第二,披露董事会关于股东回报事宜的专项研究论证情况以及相应的规划安排理由,说明公司如何综合考虑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融资环境等因素来制定回报规划。第三,披露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定时的主要考虑因素及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如果公司明确不采取现金分红或设定了现金分红最低比例,须进一步披露制定该政策或比例时的具体理由。第四,若公司利润主要来源于控股子公司,应披露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章程中利润分配条款内容,以及能否保证发行人未来具备现金分红能力。第五,披露公司是否有未来3年具体利润分配计划,如有,须详细说明计划内容、制定依据和可行性,并结合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说明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安排。第六,披露公司长期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及制定时的考虑因素,强调规划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此外,还必须在招股说明书中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关注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最低比例、未来3年利润分配计划和长期回报规划。同时,保荐机构应在保荐工作报告中反映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完善情况,并对决策机制是否合规、是否注重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是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发表明确意见。上述要求使得发行人从源头上建立清晰透明的分红预期,有利于市场理性定价和长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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