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

文章摘要 本文为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保荐业务监管的规范性意见,核心内容包括:要求保荐机构健全内控制度与风险控制机制,强化对保荐代表人及项目人员的全过程管理;明确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人员须具备专业能力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签字担责;要求质量控制部门和内核小组切实履行把关职责,建立问核制度;健全保荐项目持续追踪机制,防范申报后信息披露与文件审批风险;同时调整保荐代表人可同时在审企业数量限制,并对存在违规记录或经验不足的保荐代表人作出除外规定。该意见为保荐机构执业行为提供了具体监管标准,对提升保荐业务质量和防范执业风险具有重要实务指导价值。

为进一步加强对保荐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督促保荐机构强化对保荐业务的管理和风险控制,切实提高保荐业务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荐机构应进一步健全保荐业务内控制度,强化对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人员的管理,完善立项、尽职调查、内核、质量控制、保荐项目持续追踪、工作底稿、工作日志、持续督导等保荐业务相关制度和保荐业务风险控制机制,切实提高保荐项目质量。
二、保荐机构应为保荐项目配备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相关人员应具备完成保荐项目所需要的行业、财务、法律知识及较为丰富的执业经验,有能力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的要求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须说明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所从事的具体工作,相关人员在项目中发挥的作用。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应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上签字,并根据自己所从事的具体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保荐机构的质量控制部门应切实履行把关责任,发现保荐项目存在重大问题和风险的,应指派专人实地走访发行人并进行必要的现场尽职调查工作。
保荐机构的内核小组应切实发挥内核把关作用,对发行人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仔细研判,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定发行上市条件,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四、保荐机构应建立对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的问核制度,由内核小组在召开内核会议时对相关人员进行问核,督促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严格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做好尽职调查工作。
内核小组的问核工作须围绕尽职调查工作和内核会议讨论中发现的风险和问题进行,发现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的工作存在不足的,应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要求相关人员落实。
五、保荐机构须健全保荐项目的持续追踪机制,确保对保荐项目的全过程管理,避免保荐项目申报后可能出现的发行人新情况新问题不能及时在申请文件中补充披露以及反馈意见落实文件、发审委意见落实文件、举报信核查文件以及会后事项文件未履行保荐机构内部批准程序的风险。
六、在两名保荐代表人可在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同时各负责一家在审企业的基础上,调整为可同时各负责两家在审企业。但下述两类保荐代表人除外:
(一)最近3年内有过违规记录的保荐代表人,违规记录包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
(二)最近3年内未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的。
申报项目时,保荐机构应针对签字保荐代表人申报的在审企业家数及是否存在上述(一)、(二)项情况做出说明与承诺。
七、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4〕167号)及证监会公告〔2009〕19号同时废止。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保荐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应涵盖哪些核心环节?

保荐机构内部控制制度是保障保荐业务质量的基础性机制。根据该监管意见,保荐机构应进一步健全覆盖保荐业务全流程的内控制度,具体包括立项、尽职调查、内核、质量控制、保荐项目持续追踪、工作底稿、工作日志、持续督导等环节,并同步完善保荐业务风险控制机制。实务中,内控制度的核心在于实现全过程管理和风险可追溯:立项环节应设置明确的筛选标准和决策程序,避免将明显不符合发行条件的项目推进申报;尽职调查环节应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制定调查计划,确保对发行人财务状况、行业地位、法律风险等关键事项进行充分核查;内核环节应独立于业务承做条线,由专门的内核小组对项目质量进行实质审核;质量控制部门则需对项目执行过程进行动态监控,发现重大问题和风险时应指派专人实地走访发行人并开展现场尽职调查。同时,工作底稿和工作日志制度必须严格落实,确保每一项尽职调查工作都有据可查、责任可究。保荐机构还应建立持续追踪机制,在项目申报后持续关注发行人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补充披露相关信息,并对反馈意见落实文件、举报信核查文件等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不仅能有效防范执业风险,也是保荐机构应对监管检查和维护自身声誉的重要保障。

保荐代表人签字责任与尽职调查有何实务要求?

该监管意见明确要求保荐机构为保荐项目配备具备行业、财务、法律知识及丰富执业经验的人员,并且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人员须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开展尽职调查。实务中,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必须详细说明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所从事的具体工作及在项目中发挥的作用,相关人员应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上签字,并根据自己从事的具体工作承担相应责任。这一规定的核心在于打破过去签字保荐代表人形式化、挂名化的局面,强调签字即担责的法律逻辑。尽职调查的实务要求包括:对发行人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作、财务与会计、募集资金运用、业务发展目标、风险因素等各方面进行充分核查;调查手段应综合运用查阅资料、实地走访、访谈高管、函证、分析性复核等多种方式;对异常事项应追加核查程序,并留存完整底稿。签字保荐代表人不能仅对项目整体质量负责,还需对自己签字确认的具体调查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若发行人在发行后被发现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签字保荐代表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甚至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保荐代表人在承接项目时应有选择地判断项目质量,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应亲自参与关键核查程序,而不能单纯依赖项目组其他人员的汇报。同时,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关于人员工作分工的表述应当真实、具体,避免使用空洞、模糊的语言,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未尽勤勉尽责义务。

保荐代表人可同时负责在审企业数量有何新规?

该监管意见对保荐代表人同时负责在审企业数量作出了调整,即在此前两名保荐代表人可在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同时各负责一家在审企业的基础上,调整为可同时各负责两家在审企业。但这一放宽安排并非适用于所有保荐代表人,存在两类例外情形:第一类是最近3年内有过违规记录的保荐代表人,违规记录包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第二类是最近3年内未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的人员。也就是说,只有执业记录良好且具备一定项目经验的保荐代表人,才能享受同时负责两家在审企业的资格。在申报项目时,保荐机构必须针对签字保荐代表人申报的在审企业家数及其是否存在上述两类例外情形作出说明与承诺,以方便监管机构核查。这一制度安排的实务意义在于:一方面通过适当放宽项目数量限制,缓解优秀保荐代表人资源不足的问题,提高市场效率;另一方面通过设置负面清单,防止违规人员或经验不足人员过度承揽项目,确保保荐质量。保荐代表人和保荐机构在安排项目签字时应充分注意该项要求,若不符合条件却同时负责两家在审企业,可能导致申报文件被退回或受到监管关注。需要注意的是,该数量限制针对的是在审企业,已发行上市项目的持续督导职责并不在此计算范围内。保荐机构内部应建立动态台账,及时统计签字保荐代表人的在审项目数量及个人合规记录,避免因管理疏漏导致申报材料存在信息不实或程序违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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