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律师执业23年来,始终关注相关专业领域的热点法律问题,坚持就执业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专题进行思考、研究,并努力形成研究成果。为此,撰写了不少论文、评论或短文,同时,鼓励团队成员多研究、多写文章,其中有些文章获得相关专业认可。截止2018年7月,杨春宝律师团队已经出版了13本专著(含再版):
- 《创业法律108问-来自创业者的真实法律咨询》,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出版,2007年9月
- 《公司投融资法律实务:模式与流程》,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09年4月
- 《完胜创业:律师写给创业者的235封信》,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11年2月
- 《完胜资本:公司投资、并购、融资、私募、上市法律政策应用全书》,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11年3月(已出版至第4版)
- 《完胜资本2:公司投融资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11年4月(已出版至第3版)
- 《法说水浒:山寨创业并购传奇》,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11年8月
- 《企业全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操作与案例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15年6月
- 《创业投资法律手册:那些你在创业时应该知道的公司法知识》,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15年6月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18年3月
杨春宝律师团队撰写的法律文章均已被国际知名法律出版机构威科先行(Wolters Kluwer)、律商网(LexisNexis)收录进其法律数据库,威科先行还特邀杨春宝律师和孙瑱律师推出了特别专题《私募基金行业月度监管动态》,就私募基金行业每月的监管动态进行汇总,并作出实务点评。
国家重点学术期刊《投资与合作》在其第333期“投.律观 Viewpoint”栏目中经授权转载了杨春宝律师团队的文章《一文看懂Q币、滴币与比特币的法律属性》(被更名为《虚拟货币的“合法性”》)。转载该文的还有“烟台留创园”等微信公众号。
而《对赌条款之经营权圈套》则被和讯网、搜狐网等知名财经网站以及“金氪”“融易学金融学院”“整点PE”等微信公众号广泛转载;“上海律协”“北京市科技金融促进会”“今日区块链”等知名专业机构和微信公众号则经授权转载了杨春宝律师团队的另一篇文章《区块链与交易安全浅谈》;“兴投资本”与“丁香财富汇”等知名专业微信公众号经授权转载了《浅析资管新规对PE/VC的主要影响以及应对之策》。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应如何认定?
虚拟货币是依托互联网技术产生的数字化资产,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其法律属性通常被界定为特定的虚拟商品或数字资产,交易和持有本身并不当然违法,但不得涉及非法集资、传销、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杨春宝律师团队撰写的《一文看懂Q币、滴币与比特币的法律属性》系统梳理了不同类型虚拟货币的法律定性问题,该文被国家重点学术期刊《投资与合作》更名为《虚拟货币的合法性》后转载,同时被多个微信公众号传播,反映出企业和投资者对虚拟货币法律性质的高度关注与认识需求。文章从区块链技术背景下各类代币的发行和交易模式出发,剖析了监管态度与司法实践中的普遍认知,有助于厘清实务中的模糊地带。
实务中,企业如计划开展区块链项目或代币发行,应首先明确标的物的法律属性,避免触碰非法公开融资、非法经营等红线。投资者参与虚拟货币交易时也需自行承担价格波动与政策变化风险,应审慎评估交易平台的合规性,避免因法律定性不清导致权益受损。相关主体应持续关注监管动态,及时调整业务模式,确保各项活动在合规框架下运行。
对赌条款中经营权安排有何法律风险?
对赌条款是私募股权投资中常见的估值调整机制,当被投资企业未达约定业绩指标时,投资方有权要求现金补偿或股权调整。经营权圈套则指投资方利用对赌条款中的特殊安排,逐步介入甚至控制企业日常经营,导致创始团队丧失实际控制权,从而引发公司治理僵局。此类条款表面上是业绩对赌,实质却可能演变为控制权争夺的工具。
杨春宝律师团队的《对赌条款之经营权圈套》一文专门剖析了这类风险场景,该文被和讯网、搜狐网等知名财经网站以及金氪、融易学金融学院、整点PE等微信公众号广泛转载,说明对赌条款中的经营权安排已是投融资实务中普遍关注的争议焦点。文章通过对典型情形的分析,揭示了投资方通过董事会席位、一票否决权、财务监督权等途径影响企业决策的常见路径,以及创始团队在面对强势投资方时的弱势处境。
创业者在签署对赌协议时,应审慎区分财务性对赌与治理性对赌,对涉及董事席位、一票否决权、重大事项决策权等条款保持高度警惕,合理设置对赌边界。投资方也应在尊重企业自主经营的前提下行使保护性权利,避免因过度干预反而不利于投资回报的实现。出现争议时,双方应优先通过协商或仲裁解决,避免因诉讼导致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受到冲击。
资管新规对PE/VC投资有何影响?
资管新规是针对资产管理业务制定的统一监管规则,核心原则包括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禁止通道业务、规范资金池运作等。这些规则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募集、结构设计和退出安排均产生深远影响,特别是有限合伙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的合规要求明显提高,原有依赖多层结构实现杠杆或规避监管的做法受到严格限制。
杨春宝律师团队撰写的《浅析资管新规对PE/VC的主要影响以及应对之策》系统分析了新规环境下基金募集、投资、管理、退出各环节的变化,该文被兴投资本、丁香财富汇等知名专业微信公众号经授权转载,反映出业内对监管政策落地后的实务操作存在较大困惑与调整需求。文章结合行业常见操作模式,指出了期限错配、杠杆嵌套、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合规难点,为基金管理人提供了有针对性的应对建议。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重新检视现有基金产品的结构合规性,避免多层嵌套与期限错配,同时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确保募集流程符合监管要求。对于正在筹备设立的基金,应更充分地预留时间应对备案审查与信息披露义务,并关注配套细则的持续更新。此外,管理人还需根据新规要求完善内部风控机制,合理调整投资策略,在合规前提下实现基金运作效率和投资回报的平衡。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