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3号明确,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向销售者或生产者主张价款十倍赔偿的,不论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均予支持。本案中孙银山在南京欧尚超市江宁店购买玉兔牌香肠15包,其中14包已过保质期,价值558.6元,其结账后即索赔未果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其购买行为属于生活消费,超市未及时清理过期食品构成销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判决赔偿5586元。该案确立知假买假不影响消费者身份与法定索赔权,强调销售者食品安全法定义务,对类案裁判和消费者维权具有指导意义。

关键词


民事 买卖合同 食品安全 十倍赔偿


裁判要点


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1日,原告孙银山在被告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简称欧尚超市江宁店)购买“玉兔牌”香肠15包,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孙银山到收银台结账后,即径直到服务台索赔,后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欧尚超市江宁店支付14包香肠售价十倍的赔偿金5586元。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江宁开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孙银山5586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原告孙银山是否属于消费者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需要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孙银山从欧尚超市江宁店购买香肠这一事实不持异议,据此可以认定孙银山实施了购买商品的行为,且孙银山并未将所购香肠用于再次销售经营,欧尚超市江宁店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商品是为了生产经营。孙银山因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而索赔,属于行使法定权利。因此欧尚超市江宁店认为孙银山“买假索赔”不是消费者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是否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该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规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自行及时清理。欧尚超市江宁店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及时检查待售食品,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但欧尚超市江宁店仍然摆放并销售货架上超过保质期的“玉兔牌”香肠,未履行法定义务,可以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关于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的责任承担问题。《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当销售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消费者可以同时主张赔偿损失和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也可以只主张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本案中,原告孙银山仅要求欧尚超市江宁店支付售价十倍的赔偿金,属于当事人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应予支持。关于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提出原告明知食品过期而购买,希望利用其错误谋求利益,不应予以十倍赔偿的主张,因前述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该赔偿获得的利益属于法律应当保护的利益,且法律并未对消费者的主观购物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消费者知假买假能否主张十倍赔偿?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消费者身份认定是主张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原则,消费者是为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而非为生产经营或职业活动需要。食品安全法律原则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该十倍赔偿属于法定惩罚性赔偿,法律并未对消费者的主观购物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原则上不影响索赔权利。【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指导案例23号中,孙银山在南京欧尚超市江宁店购买玉兔牌香肠15包,其中14包已过保质期,价值558.6元。其到收银台结账后即径直到服务台索赔,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仅要求支付售价十倍的赔偿金5586元。法院认定,孙银山实施了购买商品行为,未将香肠用于再次销售经营,超市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是为了生产经营,故属于消费者。超市货架上仍摆放并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香肠,未履行及时检查清理义务,可以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法院最终支持十倍赔偿请求。【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时,应保留购物小票、发票、结账记录、过期食品实物或清晰照片、与商家协商记录等证据,并明确问题食品对应的价款数额。可以只主张十倍赔偿,也可以同时主张损失赔偿,但需就损失提供依据。销售者若以消费者知假买假为由抗辩,通常不能免除其法定赔偿责任。经营者应建立保质期检查、临期预警、过期下架和销毁记录制度,避免因货架过期食品被认定明知。消费者也应注意依法维权,不得虚构事实或伪造证据,否则可能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如何认定销售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销售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是适用十倍赔偿的重要条件之一。明知既包括销售者实际知道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也包括其应当知道却因未尽法定义务而不知道。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定期检查待售食品,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或者其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若销售者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保质期检查、临期下架等制度,导致过期食品仍陈列销售,通常可以认定其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案中,欧尚超市江宁店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及时检查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但其仍然在货架上摆放并销售玉兔牌香肠,其中14包已过保质期,价值558.6元。孙银山购买后索赔,法院认为超市未履行法定义务,可以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该认定并不要求消费者证明超市主观上实际知晓每一包香肠过期,而是根据其应尽的检查清理义务和客观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进行判断。超市未能证明其已尽到合理检查义务,故承担十倍赔偿责任。【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经营者应建立食品进货台账、保质期电子预警、每日巡查、临期专区、过期食品下架销毁记录等制度,并保留可核查的证据。消费者发现过期食品时,应及时拍摄货架陈列、包装日期、购买时间和小票,必要时可申请公证或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若销售者主张已尽检查义务,需要提供相应记录。风险在于,如果食品仅是标签瑕疵且不影响食品安全,或者消费者无法证明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十倍赔偿请求可能不被支持。因此,固定过期事实与购买关系是实务关键。

购买过期食品索赔十倍赔偿有哪些要点?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主张赔偿。根据食品安全法律原则,销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十倍赔偿与损失赔偿可以同时主张,也可以选择只主张十倍赔偿,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十倍赔偿的计算基数通常是问题食品的价款,而不是全部购物金额。消费者身份以生活消费需要为判断标准,购买后未用于生产经营的,一般不影响索赔。【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指导案例23号中,孙银山购买15包香肠,其中14包过期,问题食品价款为558.6元,其仅要求欧尚超市江宁店支付售价十倍的赔偿金5586元。法院认定孙银山属于消费者,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构成销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判决支持5586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还明确,超市以孙银山明知过期而购买、希望利用错误谋利为由拒绝十倍赔偿,不能成立,因为法律未对消费者主观购物动机作出限制。【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消费者索赔时应保留问题食品实物、包装、购物小票、支付记录、货架照片、协商记录等证据,并准确计算问题食品对应价款。可以选择向销售者或生产者索赔,也可在诉讼中只主张十倍赔偿。若同时存在人身损害,还可依法主张医疗费等损失。经营者应加强临期和过期食品管理,及时下架清理并留存记录,否则可能被认定明知而承担惩罚性赔偿。风险提示:消费者不得捏造过期事实或伪造证据,否则可能承担败诉甚至法律责任;经营者也不得以消费者知假买假为由当然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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