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文章摘要 本司法解释聚焦企业破产案件的受理标准,明确认定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两种情形: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同时细化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要件,列举了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实际缺乏清偿能力的典型情形,并规范了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举证义务、法院审查程序及上级法院监督机制。文章为破产实务中受理门槛的把握提供了清晰指引,有助于债权人及时启动破产程序、维护自身权益,也为法院统一裁判尺度提供了依据。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第三条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第四条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第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破产原因,以及有关材料和证据等进行审查,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告知申请人。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的期限。
  第八条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未接收其申请,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上一级人民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当责令下级法院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下级法院仍不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径行作出裁定。
  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可以同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如何认定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

根据该司法解释,认定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核心标准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同时存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两种情形之一。具体而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通常以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全部资产小于全部负债为依据,但债务人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资产足以偿付的除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则包括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而无法清偿债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管理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长期亏损且扭亏困难等情形。此外,即使债务人的连带责任人有清偿能力,也不能以此否定债务人自身存在破产原因。实务中,债权人申请破产时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会综合审查相关材料后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需要注意的是,破产原因的判断是客观的法律标准,不以债务人主观意愿或债权人数量为转移。债务人在收到申请后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但异议不成立或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法院将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债权人申请破产应提交哪些材料?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这些证据通常包括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基础文件,如合同、借据、欠条、生效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等;证明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的证据,如到期日约定条款、催收通知等;以及证明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的证据,如部分还款记录、债务人承认欠款的函件等。实务中,债权人并不需要提交证明债务人资产状况的材料,因为资产状况往往由债务人掌握,债权人难以获取,法律并不要求债权人在申请阶段就完成对破产原因的全面证明。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审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以及破产原因相关的材料和证据。如果法院认为材料需要补充或补正,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告知申请人,补充补正期间不计入法定期限。另外,申请人无需预先交纳破产案件诉讼费用,相关当事人以此为由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负有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义务,若拒不提交,法院可对其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债权人可据此督促法院推进程序。

法院不接收破产申请时申请人有何救济途径?

如果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而法院未接收申请材料,或者虽然接收但未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出具书面凭证、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这属于法定的程序救济途径。上一级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当责令下级法院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如果下级法院仍不作出裁定,上一级法院可以径行作出裁定,也就是直接代替下级法院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上一级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可以同时指令下级法院审理该案件。这种设计目的在于防止下级法院消极不作为、拖延立案或变相拒绝受理,保障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得以实现。实务操作中,申请人应当保留好向原审法院提交申请的证据,例如邮寄回执、签收记录或现场递交的副本等。如果原审法院不接收,建议通过EMS等可查询签收记录的方式寄送,并注明“破产申请材料”。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时,应书面说明原审法院未接收或未按期处理的事实,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需要注意的是,上一级法院径行裁定受理的,案件仍可能交由原下级法院审理,但下级法院必须遵守该裁定。此外,如果法院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申请人还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申诉或申请监督。总之,救济渠道是畅通的,关键在于保留证据并按照法定程序及时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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