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创业可能是多人的共同创业,也可能是一人的孤军奋战。修订前的公司法要求公司至少有两个股东,于是独自创业的创业者就会拉上自己的亲朋好友作挂名股东,占有象征性的少数股份,从而成立一间有限责任公司。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实施后,这样的创业者不需要再拉挂名股东了,因为他可以自己成立一人公司。这是公司法的一大进步,以前只有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企业,平民百姓是没有权利成立一人公司的,现在大家终于都可以享受国民待遇了。
现在创业者可以堂堂正正地说:“这公司是我的”,因为这是法律确认的,你可以到工商局去查他的公司档案,确实就是他一人投资的。创立一人公司也可以免去很多麻烦,公司决策简单灵活,不受他人牵制,面对变化多端的情况可以快速反应。创立一人公司还可以省却很多矛盾,以前要拉个挂名股东,往往会导致亲朋好友反目,因为人在利益面前思想是要变化的,挂名的到一定时候就不甘心只是挂名了;而不是挂名的,往往也只能共苦,不能同甘,公司发展得好了,各种各样的想法就出现了,于是矛盾、纠纷、讼争就不可避免了。
想着一人公司的种种好处,我个人却并不看好一人公司。当然这并非说制度设计不好,不看好也不是针对有强大实力的公司,而是仅仅针对个人的创业者。因为大公司以前投资设立子公司,要拉上股东、子公司、孙公司,乱伦的结果往往是投资关系不清,现在可以非常清楚界定了。而对于个人创业者则不然,个人投资者本来就习惯于将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本人的财产相混同,一人公司缺乏股东之间的相互制约,就更容易混同了,公司的财产容易变为股东自己的财产,公司财务状况不佳时,个人资金投入公司也没有很好的界定。混同的结果就容易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为公司制度的基本特征,就是股东只以其对公司出资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直接承担责任。当公司资不抵债时或者面临解散时,投资者个人必然会设法转移公司资产,债权人利益因此受到损害。
对此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在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同时,设立了5项风险防范制度:第一,对一人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并且必须一次缴足;第二,一人公司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以予公示;第三,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个公司,实行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第四,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五,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股东即丧失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业务对方可以非常清楚地从公司的营业执照上看出他的交易对象是自然人独资公司,在商业信用普遍缺失的情况下,有多少人有足够的勇气与自然人独资公司进行业务往来呢?而且,投资者必须自己证明财产没有混同,否则就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面对如此严格的举证责任,我想很多创业者可能还是不得不拉上亲朋好友作挂名股东。
要解决这一问题,当然不是废除一人公司制度,而是建立严格的诚信制度,打击不诚信之徒,营造诚信的商业环境。
(本文发表于《科技创业》200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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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一人公司的主要法律风险是什么?
一人公司最主要的法律风险在于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所导致的有限责任被否定。由于一人公司只有一名股东,缺乏股东之间的内部制衡,股东极易将公司资金与个人资金混同使用,例如用公司账户支付个人消费、将公司资产无偿划转给个人,或在公司经营困难时转移资产。一旦公司对外负债且不能清偿,债权人主张权利时,法律规定股东负有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责任。如果股东无法提供完整的财务账册、审计报告等证据证明财产独立,则法院或仲裁机构可能认定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进而判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种法律风险相较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更为严峻,因为普通公司的债权人对公司独立人格的否认需要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而一人公司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股东必须自证清白。实践中,不少创业者因缺乏规范财务管理意识,最终被判决以个人全部财产清偿公司债务。因此,设立一人公司必须高度警惕财产混同风险,应当严格区分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并依法审计,保存完整交易凭证,以避免因举证不能而丧失有限责任保护。
如何避免一人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
避免财产混同需要从制度建设和日常操作两个层面严格落实。首先,公司应具有独立的银行账户,股东个人账户不得与公司账户混用,所有公司收支均须通过公司账户进行,严禁将公司资金存入股东个人账户,也严禁以股东个人银行卡收取公司业务款项。其次,公司应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聘请专业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对每一笔经济业务如实记账,确保账簿记录真实、完整、连续。第三,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由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报告是证明财产独立的重要证据。第四,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书面合同,例如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应当签订借款协议并约定利息,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应当依据股东决定并依法履行程序,不得任意无偿调拨资金。第五,公司日常经营中应保留合同、发票、收据、银行回单等原始凭证,与账目记载相互印证。第六,避免使用公司财产为股东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也不得以股东个人名义为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后随意模糊处理。若发生债务纠纷,股东应当能够提供完整的财务资料链,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银行流水、纳税凭证等,以证明公司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财产独立。只有做到财务独立、意志独立、业务独立,才能有效防范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法律对一人公司设立了哪些风险防范制度?
为平衡一人公司制度便利与债权人保护,法律针对一人公司设置了多项风险防范制度。第一,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要求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并一次性缴足,这不同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分期缴纳,目的在于保证公司初始资本的真实与充足,防止无资本或以虚假资本设立公司。第二,要求在公司营业执照中明确载明公司是自然人独资还是法人独资,即必须对外公示一人公司的性质,使交易相对人能够通过营业执照获知交易对象的股东结构,从而评估信用风险。第三,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并且该一人公司不得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防止自然人通过层层设立公司逃避债务、无限扩张风险。第四,要求一人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必须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委托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通过外部独立审计监督公司财务,强化公司财产的独立性。第五,确立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股东须证明公司财产与自身财产相互独立,若不能证明,则股东丧失有限责任保护,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这一制度设计特别重要,它改变了传统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原则,将证明财产独立的负担转移给股东,极大加重了股东的法律义务,促使股东规范经营。综合来看,这些制度旨在通过资本、公示、数量、审计、举证五个维度,防止一人公司沦为股东个人谋取私利、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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