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行业近期监管动态(2018年5月)

文章摘要 2018年5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密集发布多项私募基金监管文件与提示:明确协会活动一律非盈利,警惕借协会名义收费的骗局;上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可自查但不得公开宣传,报送不实将受自律处分;警示冒用会员机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义的非法募资活动,建议官网核实;财政部、国税总局将创投与天使投资税收优惠政策推广至全国,利好创投基金;认可台湾同胞大陆基金从业资格申请。会长洪磊强调行业专业化、合格投资者制度及加快私募基金条例出台,行业监管持续趋严。

1. 《关于警惕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名义开展盈利活动的提示》(下称“提示”)

协会活动不收费,借机盈利皆李鬼。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于2018年5月4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登载了一则提示,大意是协会与所有机构合作开展的所有宣传活动均系非盈利,且不收取任何费用,协会不允许任何机构以协会名义举办任何盈利性活动或开展任何盈利性业务。该则提示在协会的微信公众号上连续登载至今,足见以协会名义违规盈利活动之猖獗!值得提防。

2. 《关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功能上线的通知》(下称“信用信息报告通知”)

信用信息可自查,公开宣传不可行;报送信息须真实,填报业绩可增信。协会于2018年5月7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信用信息报告通知,旨在落实今年1月12日发布的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该规则详情请见我们今年1月发布的私募行业监管动态)。根据信用信息报告通知,自2018年5月7日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下称“会员”)可通过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下称“AMBERS系统”)按季度自行查阅或打印本会员的信用信息报告。会员信用信息报告不得用于公开宣传,但会员在遵守相关私募基金宣传推介的法规和自律性规则的前提下,将自己的信用信息报告“一对一”地提供给相关合作机构不在此列。此外,会员应确保所报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否则将被暂停提供信用信息报告一年,受到协会的自律措施并计入信用档案。同时,协会鼓励会员在信用信息报告中填报其投资管理人员的投资业绩等执业信息。

3. 《关于警惕冒用协会会员机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义进行违法活动的提示》(下称“冒用提示”)

私募投资选机构,火眼金睛防忽悠。协会于2018年5月15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登载了冒用提示,称有不法分子冒用协会会员机构以及在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司名称、注册商标,盗用从业人员肖像伪造非法APP、非法网站并实施违法宣传和违法募集资金等活动。因此,协会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对此类违法活动加强防范、注意辨别,建议登陆协会官方网站查询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且,协会要求各会员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密切注意相关侵权行为,一经发现,及时收集保存证据,向公安机关、监管部门举报,并向协会报告。

4.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下称“税收通知”)

税收优惠全铺开,天使创投受青睐。协会于2018年5月16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转载了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于5月14日发布的税收通知。值得一提的是,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曾于2017年4月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下称“试点通知”)。此次的税收通知的基本内容与试点通知并无太大差异,主要是将针对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人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试点地区铺开至全国范围。税收通知的发布对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无疑是重大利好,加之创投基金无需受制于严厉的资管新规,相信创投基金不久将迎来爆发式增长,关于创投基金的介绍和相关优惠政策详见杨春宝律师团队撰写的《创业投资基金扶持政策简述》 。

5. 《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下称“公告”)

台湾资格获认可,只考一场可从业。协会于2018年5月31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规定了已获取台湾地区证券投信投顾业务资格的台湾同胞,只需通过协会在大陆组织的《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即可申请注册大陆基金从业资格,而无需参加专业知识考试。公告旨在贯彻并落实《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8〕1号文)的相关规定,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基金业就业提供便利。公告还规定了台湾同胞申请大陆基金从业资格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以及取得相关资格后的资质管理等事项。

此外,协会会长洪磊于2018年5月出席中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百人论坛的讲话中强调,私募基金行业须秉承专业化管理原则,应根据市场需求提供丰富的投资工具,还应坚持合格投资者制度。而在出席“第四届全球私募基金西湖峰会”的致辞中,洪会长呼吁应推动资管新规配套规则尽快落地并加快私募基金条例的出台,从而对私募基金进行明确界定,对投融资业务进行有效区分。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私募会员信用信息报告有哪些使用限制?

信用信息报告是协会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建立的信用记录与展示机制,核心规则是会员可定期自行查阅或打印,但不得用于公开宣传。该报告旨在反映会员的合规性、守信度等信用状况,与私募基金非公开宣传的法律原则相衔接,公开使用将破坏合格投资者制度基础。n文章提到,协会自2018年5月7日起,会员可通过AMBERS系统按季度自行查阅或打印本会员的信用信息报告。会员在遵守私募基金宣传推介规则前提下,可将报告一对一提供给相关合作机构。若报送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将被暂停提供信用信息报告一年,受到协会自律措施并计入信用档案。协会还鼓励会员在报告中填报投资管理人员业绩。n实务中,会员应当妥善使用信用信息报告,严格区分公开与非公开宣传边界。建议仅在定向合作场景下提供,并保留提供记录。同时确保所报信息真实准确,避免虚假记载引发自律处分。信用信息报告还可作为增信工具,会员可如实填报投资业绩,提升自身信用形象,但不得截图或转发至公开渠道。

如何识别以协会名义开展的盈利活动?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是行业自律组织,其活动具有非盈利性。法律规则上,协会不得与机构合作开展收费活动,任何以协会名义收取费用或推销业务的行为均属违规,投资者应识别该等行为的非法性质。协会所有宣传活动的经费来源与盈利活动无关,所谓协会合作收费项目均系伪造。n文章明确指出,协会与所有机构合作开展的宣传活动均非盈利且不收取费用,协会不允许任何机构以协会名义举办盈利性活动或开展盈利性业务。该提示连续登载至今,足见以协会名义违规盈利活动之猖獗。另有不法分子冒用协会会员机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义伪造APP、网站实施违法宣传和违法募集资金活动,手段翻新。n实务中,投资者遇到声称得到协会背书或合作的项目,应提高警惕。可通过协会官网查询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核实机构合法性。发现冒用行为,应及时保存证据并向公安机关、监管部门举报,同时向协会报告。机构也应注意自身商标和名称被盗用,定期检索网络及APP平台,主动维权。

创投税收优惠政策全国推广有何意义?

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对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人给予应纳税所得额抵扣等优惠,属于鼓励长期资本投向创新创业的税收安排。本次政策将原先仅在试点地区适用的优惠推广至全国,扩大了政策受惠面,标志着该优惠政策成为全国性普惠制度安排。n文章提及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于2018年5月14日发布税收通知,与2017年试点通知基本一致,但范围从试点铺开至全国。加上创投基金无需受制于严厉的资管新规,被预期将迎来爆发式增长。这体现了监管层对创投行业的扶持态度,也回应了市场对税收确定性的期待。n实务中,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人应关注适用条件、投资期限、抵扣限额等具体要求,及时调整投资架构以享受优惠。同时注意税收优惠的合规申报,保留投资证明材料。全国推广后,各地税务执行可能仍存在差异,建议提前与税务机关沟通,避免争议。创业投资基金可结合优惠政策设计募集方案,但须严格遵守合格投资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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