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律师代理的上海高院典型案例视频讲解

文章摘要 本案系中国法院首例适用BVI法律审理BVI公司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的典型案例。中国籍杨先生与日本籍堀某共同设立BVI控股与投资公司,将原香港公司股权转入架构,堀某任唯一董事后另设自己全资公司,以极低价格受让投资公司股权,致杨先生权益受损。杨春宝律师抓住董事责任关键,说服合议庭适用BVI法律并对公司价值重新评估,法院判令董事赔偿,支持小股东请求。案件入选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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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籍的杨新宙与日本籍的堀雄一朗于2004年在香港成立富迅国际,分别持股30%和70%。富迅国际在上海设立了多家生产和贸易公司。2013年初,堀雄一朗称,投资方要求设立BVI离岸公司作为富迅国际的控股公司,二人遂成立了SW控股公司和SW投资公司两个BVI离岸公司,其中,杨先生和堀雄一朗分别持有SW控股公司30%和70%的股权,而SW控股公司则持有SW投资公司100%的股权。随后,二人共同将其持有的富迅国际的全部股权转让至SW投资公司名下。堀雄一朗则作为两个BVI离岸公司的唯一董事。

此后,堀雄一朗另行成立了一个由其100%控股的SW国际公司,并将SW控股公司所持有的SW投资公司100%的股权以极低的价格转让至SW国际公司名下。杨先生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遂委托律师维护其权益。

本案中,在公司董事利用章程排除适用BVI商业公司法中实质性影响股东权利的重要条款,并对董事进行关联交易和利益冲突等事宜进行豁免约定等诸多重大不利的背景下,杨春宝律师紧紧抓住董事责任这一关键点,最终维护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之前尚无在中国法院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该公司的小股东权益的判例。在本案中,杨春宝律师成功说服合议庭选择适用BVI法律,并对公司的价值重新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判决该董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完全支持了小股东杨先生的诉讼请求。

本案因其复杂性与法律适用的创新性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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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首例BVI公司董事损害股东利益案代理记

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本案例排名第三)

客户感想:百密寻一疏,专业维股权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BVI公司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如何追责?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在离岸公司治理中,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益冲突安排或章程豁免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即使公司注册在BVI,若争议涉及公司内部治理、董事责任和股东权益,法院可能依据冲突规范适用公司注册地法律。BVI法律通常允许公司章程对董事利益冲突作一定豁免,但豁免不得成为董事攫取公司利益、低价转移资产的工具。小股东可提起直接诉讼或派生诉讼,要求董事赔偿公司或股东损失,并可请求法院对交易公允性进行审查。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案中,杨先生与堀某分别持有富迅国际30%和70%股权,后搭建SW控股与SW投资两层BVI公司,并将富迅国际股权全部转入SW投资。堀某作为唯一董事,另设自己100%控股的SW国际,将SW投资100%股权以极低价格转让至SW国际,实质剥离原公司价值。章程还排除BVI商业公司法中实质性影响股东权利的重要条款,并对关联交易和利益冲突作豁免约定。杨春宝律师抓住董事责任这一关键点,说服合议庭适用BVI法律并重新评估公司价值。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小股东应关注离岸架构中董事权限、章程豁免、关联交易审批与信息披露,保留股权结构、董事会决议、转让文件、评估报告等证据。发现低价转让时,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或禁令,并主张适用公司注册地法律,委托域外法专家查明。董事则须确保关联交易公平、程序合规、价格公允并充分披露。风险点在于章程可能大幅限缩小股东权利、董事责任被豁免、域外法查明困难以及公司价值评估争议,可通过事前谈判章程条款、设置否决权、董事席位、信息权与退出机制防范。

中国法院如何适用BVI法律审理董事责任?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涉外公司纠纷中,法院首先依据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外国公司的内部治理、董事义务和股东权利,通常适用公司注册地法律。BVI法律作为外国法,需由当事人提供或由法院查明,包括成文法、判例、专家意见和公司文件。法院不会当然以中国公司法替代注册地法律,而应审查章程豁免条款效力、董事义务标准、关联交易是否公平、损害如何计算以及小股东救济途径。若外国法无法查明,才可能适用法院地法律,因此域外法查明是案件成败关键。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案之前,尚无中国法院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董事损害该公司小股东权益的判例。杨春宝律师成功说服合议庭选择适用BVI法律,并推动对公司价值重新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判决该董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完全支持小股东杨先生的诉讼请求。案件因复杂性与法律适用创新性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代理此类案件应尽早确定公司注册地、实际经营地、争议性质,准备BVI法律专家意见、相关判例、公司章程、董事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和财务资料,对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性申请司法评估。域外法证据还需注意公证认证、翻译和专家出庭安排。常见争议焦点包括准据法选择、章程豁免效力、董事是否违反忠实义务、交易价格是否公允以及损失范围。风险在于不同法院对域外法适用态度不一、查明周期长、评估结论争议大,应通过专家证人、类案检索和鉴定评估形成完整证据链。

离岸公司小股东如何防范董事关联交易风险?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离岸公司治理中,董事关联交易和利益冲突是核心风险。董事应履行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关联交易须遵循公平原则、程序合规和信息披露。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包括知情权、股东大会批准、董事回避、派生诉讼、直接诉讼、估值救济和退出安排。章程可以约定董事利益冲突豁免,但豁免范围过宽会削弱追责基础,因此小股东应在设立阶段争取保留重大事项否决权、董事席位、关联交易审批权和独立评估要求。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案堀某作为BVI公司唯一董事,先成立自己100%控股的SW国际,再让SW投资以极低价格向SW国际转让100%股权,导致杨先生间接受损。公司章程排除BVI商业公司法中实质性影响股东权利的重要条款,并豁免董事关联交易和利益冲突。杨春宝律师以董事责任为关键,适用BVI法律重新评估公司价值,法院判令董事赔偿,维护小股东权益。该案说明唯一董事与过宽豁免叠加时,小股东极易被边缘化。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搭建离岸架构时,小股东应争取章程保留重大事项否决权、董事席位、关联交易公平审批、信息披露、审计权、优先购买权、随售权和退出估值机制。交易文件应明确董事忠实义务不可轻易豁免,关联交易须独立评估和股东批准。发现异常转让应固定公司注册资料、董事名册、决议、转让协议、付款凭证和评估报告,及时寻求禁令、财产保全和域外法查明。风险提示:唯一董事权限过大、章程豁免过宽、BVI公司文件获取难、跨境执行难。建议通过专业律师设计治理条款并持续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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