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章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明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两项核心规则:一是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适用核定征收方式,必须查账征收,以防范税收规避风险;二是对已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税的企业,取得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财产转让收入时,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并按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应税所得率计算税款。若主营项目发生变化,需在当年汇算清缴时重新确定应税所得率。该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对以前年度未处理事项按新规处理,已处理的不再调整。实务中,企业需严格区分自身业务类型,避免因错误适用核定征收引发税务合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的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三、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处理的上述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不再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哪些企业不得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规定的核心在于:股权(股票)投资业务本身具有高波动性和非周期性特点,其收入、成本难以通过核定方式合理确定,若允许核定征收,极易导致税款流失或企业利用核定规则进行税收筹划。实务中,企业需注意:第一,判断自身是否属于“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即主营业务是否为股权投资或股票交易,且无其他生产、经营、服务等实质性经营活动。若企业同时从事其他业务(如实业投资、咨询服务等),通常不适用此禁止性规定,但仍需结合税务机关的认定标准。第二,一旦被认定为专门从事股权投资的企业,必须依法设置账簿、查账征收,不得申请核定征收。第三,风险提示:企业若故意隐瞒股权投资业务性质,以核定征收方式申报,可能被认定为偷税或逃税,面临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及罚款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常见争议焦点:税务机关如何认定“专门从事”的边界?例如,企业既持有长期股权投资又进行短期股票交易,是否属于专门从事?实践中,各地税务机关可能结合投资额占比、收入占比、人员配置等综合判断,建议企业保留业务记录、投资协议、决策文件等证据,以证明自身业务结构的多元化。

核定征收企业转让股权如何计税?

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取得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财产转让收入时,必须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并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具体规则包括:第一,转让股权收入应全额(而非扣除成本后)计入应税收入额,因为核定征收企业本身不核算成本,成本已被核定应税所得率隐含覆盖。例如,企业转让股权取得1000万元,无论原始投资成本多少,均按1000万元全额计入收入。第二,应税所得率需根据主营项目(业务)确定,而非统一适用一个比例。主营项目通常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项目,不同项目(如服务业、制造业、商贸业)的应税所得率差异较大(如5%-20%不等)。第三,若企业主营项目在年度内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重新确定应税所得率,并据此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实务操作指引:企业应持续关注自身收入结构,若发生股权转让等大额财产转让收入,需评估是否导致主营项目变更。例如,某核定征收企业原主营服务业(应税所得率10%),年内转让股权收入远超服务收入,则在汇算清缴时可能需按转让股权对应的“其他业务”或“投资业务”重新确定应税所得率(通常更高)。风险提示:若企业未及时调整应税所得率,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适用低税率少缴税款,面临补税及滞纳金。常见争议焦点:转让股权收入是否应并入“主营业务收入”计算主营项目占比?税务机关通常认为财产转让收入属于“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但计算主营项目时仍应将其纳入总收入中比较,以避免企业刻意规避。

公告对以前年度未处理事项如何适用?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并明确对以前年度尚未处理的上述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不再调整。这意味着:第一,公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仅限于尚未处理的事项。对于2012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股权转让收入等,若企业在2012年1月1日之后进行税务处理(如汇算清缴申报、税务稽查调整等),必须按照新规执行,即禁止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企业核定征收、转让股权收入全额计入并按主营项目确定应税所得率。第二,对于已经处理完毕的事项(如已通过核定征收方式完成纳税申报且税务机关已受理),即使不符合新规,也不作追溯调整,以维护税收稳定性和企业信赖利益。实务中,企业需注意:若在2012年1月1日之前已按原核定征收方式申报了股权转让收入,且税务机关未提出异议,则无需补税或调整。但若企业存在未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或税务机关在2012年后对以前年度进行稽查,则必须按新规处理。风险提示:企业应自查是否存在2012年以前尚未处理的股权转让收入,若存在,应主动补申报并适用新规,避免被稽查后认定为偷税。常见争议焦点:如何界定“已经处理”的边界?例如,企业已向税务机关提交核定征收申报表但未缴款,是否属于“已经处理”?通常认为,只要税务机关已受理并完成申报程序(如出具完税凭证或申报表已归档),即可视为已处理;若仅提交但未完成审核,则可能属于未处理事项。建议企业保留完整的申报记录和税务机关回执,以明确处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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