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四、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六、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也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31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常见法律问题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如何确认转让所得和收入实现时间?
根据通知第一、二条,转让所得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收入实现时间应为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此时即需确认转让收入,但可在5年内分期纳税。实务中需确保评估报告有效及股权登记完成,以准确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年内转让股权或收回投资,递延纳税如何处理?
通知第四条规定,若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股权或收回投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转让所得,在转让或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次性缴纳。同时,股权转让时可按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避免重复征税。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通知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公允价值确定。这意味着投资方递延纳税不影响被投资方的计税基础,被投资方后续折旧或摊销可按公允价值计算,实现税负匹配。
哪些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形式有何限制?
通知第五条定义非货币性资产为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投资形式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注入现存居民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通知,仅限居民企业之间。
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时,能否选择更优惠的政策?
通知第六条规定,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财税〔2009〕59号文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企业也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执行。特殊性处理通常可暂不确认所得,实现完全递延,而本通知的5年分期属于有限递延,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更有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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