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

文章摘要 本文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系统性指导意见,明确了自由裁量权的定义、行使条件与合法、合理、公正、审慎四项原则,并从证据规则、法律适用方法、法律解释、利益衡量、诉讼程序、审判组织、裁判文书、审判管理、审级监督、司法解释、案例指导、裁判标准统一、法官职业保障及防止权力滥用等维度提出具体要求,旨在提升司法公信力,实现同案同判与公平正义,对审判执行实务具有重要的指引价值。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标志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实施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法制统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责任更加重大。我国正处在重要的社会转型期,审判工作中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加之,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民族多样性等诸多因素,造成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强化法律统一适用的同时,正确运用司法政策,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在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就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正确认识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秉持正确司法理念,运用科学方法,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程序处理等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最终作出依法有据、公平公正、合情合理裁判的权力。

  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条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下列情形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

  (一)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裁量的;(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从几种法定情形中选择其一进行裁量,或者在法定的范围、幅度内进行裁量的;(三)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需要对法律精神、规则或者条文进行阐释的;(四)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需要对证据规则进行阐释或者对案件涉及的争议事实进行裁量认定的;(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其他情形。

  三、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原则。(一)合法原则。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遵循法定程序和正确裁判方法,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精神以及基本法理的要求,行使自由裁量权。不能违反法律明确、具体的规定。(二)合理原则。要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出发,充分考虑公共政策、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社会公众的认同度等因素,坚持正确的裁判理念,努力增强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确保裁判结果符合社会发展方向。(三)公正原则。要秉持司法良知,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排除干扰,保持中立,避免偏颇。注重裁量结果与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普遍理解的契合性,确保裁判结果符合司法公平正义的要求。(四)审慎原则。要严把案件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在充分理解法律精神、依法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审慎衡量、仔细求证,同时注意司法行为的适当性和必要性,努力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正确运用证据规则。行使自由裁量权,要正确运用证据规则,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查明事实和程序正当的角度,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全面、客观、准确认定证据的证明力,严格依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努力实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

  五、正确运用法律适用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权,要处理好上位法与下位法、新法与旧法、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正确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难以确定如何适用法律的,应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报请有关机关裁决,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对同一事项同一法律存在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的,应优先适用特别规定。要正确把握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除明确列举之外的概括性条款规定,确保适用结果符合立法原意。

  六、正确运用法律解释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权,要结合立法宗旨和立法原意、法律原则、国家政策、司法政策等因素,综合运用各种解释方法,对法律条文作出最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最具现实合理性的解释。

  七、正确运用利益衡量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权,要综合考量案件所涉各种利益关系,对相互冲突的权利或利益进行权衡与取舍,正确处理好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人身利益与财产利益、生存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关系,保护合法利益,抑制非法利益,努力实现利益最大化、损害最小化。

  八、强化诉讼程序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要严格依照程序法的规定,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对可能影响当事人实体性权利或程序性权利的自由裁量事项,应将其作为案件争议焦点,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要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将量刑纳入庭审过程;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并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向当事人释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考量因素等事项。

  九、强化审判组织规范。要进一步强化合议庭审判职责,确保全体成员对案件审理、评议、裁判过程的平等参与,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行使的集体把关机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涉及对法律条文的阐释、对不确定概念的理解、对证据规则的把握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当事人重大实体性权利或程序性权利事项,且有重大争议的,可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

  十、强化裁判文书规范。要加强裁判文书中对案件事实认定理由的论证,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知悉法院对证据材料的认定及采信理由。要公开援引和适用的法律条文,并结合案件事实阐明法律适用的理由,充分论述自由裁量结果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十一、强化审判管理。要加强院长、庭长对审判活动的管理。要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纳入案件质量评查范围,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完善评查标准。对自由裁量内容不合法、违反法定程序、结果显失公正以及其他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形,要结合审判质量考核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裁判确有错误,符合再审条件的,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十二、合理规范审级监督。要正确处理依法改判与维护司法裁判稳定性的关系,不断总结和规范二审、再审纠错原则,努力实现裁判标准的统一。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裁判结果,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维持;下级人民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明显不当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予以撤销或变更;原审人民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显著不当的,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撤销或变更。

  十三、加强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要针对审判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司法调研。通过司法解释或司法政策,细化立法中的原则性条款和幅度过宽条款,规范选择性条款和授权条款,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要进一步提高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质量,及时清理已过时或与新法产生冲突的司法解释,避免引起歧义或规则冲突。

  十四、加强案例指导。各级人民法院要及时收集、整理涉及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典型案例,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中,要有针对性地筛选出在诉讼程序展开、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中涉及自由裁量事项的案例,对考量因素和裁量标准进行类型化。上级人民法院要及时掌握辖区内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情况,不断总结审判经验,提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质量。

  十五、不断统一裁判标准。各级人民法院内部对同一类型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要严格、准确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参照指导性案例,努力做到类似案件类似处理。下级人民法院对所审理的案件,认为存在需要统一裁量标准的,要书面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不同人民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存在明显不同裁量标准的,要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予以协调解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涉及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新型、疑难问题的,要逐级书面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十六、加强法官职业保障。要严格执行宪法、法官法的规定,增强法官职业荣誉感,保障法官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要大力建设学习型法院,全面提升司法能力。要加强法制宣传,引导社会和公众正确认识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审判中的必要性、正当性,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对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认同程度。

  十七、防止权力滥用。要进一步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检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要深入开展廉洁司法教育,建立健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防止利益冲突等制度规定,积极推进人民法院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切实加强对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对滥用自由裁量权并构成违纪违法的人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纪律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根据指导意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可以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第一,法律明确规定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裁量的,例如某些处罚幅度或损失赔偿数额的确定;第二,法律规定法院可以从几种法定情形中选择其一,或者在法定的范围、幅度内进行裁量的,如刑期选择、违约金调整等;第三,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需要对法律精神、规则或者条文进行阐释的,即法律条文存在模糊或开放性表述时,法院需要结合立法意图作出合理解释;第四,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需要对证据规则进行阐释,或者对案件涉及的争议事实进行裁量认定的,比如证明力的评估、事实推定等;第五,其他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形。实务操作中,法官首先应当判断案件是否属于上述范畴,不得在法律规定明确且无裁量空间的情形下滥用裁量权。同时,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审慎原则,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并充分考虑公共政策、社会主流价值观念及社会公众认同度。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而擅自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可能构成违法裁判,面临审判监督程序纠正或错案责任追究。常见争议焦点在于如何区分法律明确适用的强制性规定与授权性裁量条款,以及“具体情形”的认定是否过于宽泛,需结合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进行类型化判断。

如何防止自由裁量权被滥用?

防止自由裁量权滥用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指导意见从内部约束和外部监督两个层面构建了系统的防控机制。首先,在审判组织内部,强化合议庭的集体把关作用,所有成员平等参与审理、评议和裁判,避免承办法官个人独断;对涉及法律条文阐释、不确定概念理解、证据规则把握等重大争议事项,可以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以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其次,强化裁判文书说理义务,要求法官在文书中公开援引和适用的法律条文,结合案件事实充分论证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考量因素和正当性,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审查裁量过程的合理性。再次,加强审判管理,将自由裁量权行使纳入案件质量评查范围,建立健全长效评查标准和机制;对内容不合法、违反法定程序、结果显失公正等不当行使行为,结合审判质量考核规定予以处理,裁判确有错误且符合再审条件的,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此外,完善审级监督,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依法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裁判应予维持,对明显不当的可以撤销或变更,实现纠错与维护裁判稳定性的平衡。在外部监督方面,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检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监督,同时开展廉洁司法教育,建立健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对滥用自由裁量权并构成违纪违法的人员,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严肃处理。实务中常见的争议包括:如何界定“明显不当”与合理裁量差异的界限、再审程序中如何把握裁量瑕疵的纠正尺度、以及如何在尊重法官裁量权与防止恣意之间保持平衡。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通过案例指导、司法解释和标准化评查不断明确裁量标准,落实主审法官责任制的配套监督机制,并提升法官职业素养和司法廉洁水平。

规范自由裁量权对统一裁判标准有何作用?

规范自由裁量权是统一裁判标准的根本途径。指导意见强调,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同一法院内部以及不同法院之间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应当努力实现类似案件类似处理。其作用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明确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条件与原则,为法官提供了统一的思维框架和价值取向,避免因个人理解差异导致裁量结果过于离散。合法、合理、公正、审慎四项原则要求法官在裁量时不仅依据法条,还要考量公共政策、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社会发展阶段和社会公众认同度,从而确保裁判结果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普遍期待。第二,通过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细化法律中的原则性条款和幅度过宽条款,规范选择性条款和授权条款,消除法律规则中的歧义与冲突,使法官在适用法律时有更清晰的标尺。第三,强化案例指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从各级法院上报的典型案例中筛选涉及自由裁量事项的指导性案例,对考量因素和裁量标准进行类型化归纳,上级法院及时总结审判经验,为下级法院提供可参照的范例,有效促进裁判标准统一。第四,规范审级监督与审判管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裁量结果依法维持或纠正,并通过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倒逼法官审慎行使裁量权,减少同类案件裁判分歧。第五,建立逐级报告和协调机制,下级法院发现不同法院对同类案件存在明显不同裁量标准时,及时上报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解决;涉及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新型、疑难问题,逐级书面报告最高人民法院,从而在全国层面推动法律适用统一。实务中,统一裁判标准并不等同于机械划一,而是要求在尊重个案差异的前提下,对相同或相似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裁量尺度保持一致性。常见争议在于如何平衡个案正义与统一标准的关系,对此需要结合指导性案例和类案检索制度,将裁量理由透明化、过程论证化,并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和专业法官会议的协调功能,最终实现法律统一适用与个案公正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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