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税务问题分析

文章摘要 自然人股东在股权转让中常采取平价或低价方式以节省个人所得税,但该行为并非没有限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个税。税务机关会审核转让价格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若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参照净资产份额核定转让价格并补征税款。相关规范性文件列举了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多种情形及正当理由的范畴,自然人股东需注意保留符合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否则面临税务重新核定风险。本文为股东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提供税务合规指引,强调自主约定价格需经税务机关认可。

      股权转让交易是公司股东募集资金,投资退出的主要经济手段。但是对于中国境内公司股东而言,由于股权转让涉及财产增值,股东可能会因此缴付相应所得税。因而出于节税之目的,股东通常都会以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并通过其他方式或渠道获得补偿。而由于自然人股东的股权转让交易行为具有偶发性、隐蔽性的特点,此种操作在之前的实践中也屡见不鲜。
       然而,自然人股东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始终“一帆风顺”呢?本文结合近年来税务机关针对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自然人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税务问题作如下简要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产生财产转让所得的,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谓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而,对于股权转让交易中的股东而言,若其设定的股权转让价格超过其初始投资成本,则就其“股权转让所得”,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相应所得税。
       对于自然人自行约定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行为,尽管法律允许股东对股权转让价格进行自主约定,且由股东自行申报其是否就股权转让行为存在“股权转让所得”,是否需要为此缴纳所得税,但此等允许并不是毫无限制的。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5月28日发布的《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以下简称“285号文”要求,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向税务主管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同时,还强调,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因此,对于自然人平价或低价进行股权转让的,首先需要经过税务主管部门的审核,判断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对于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股权转让交易行为如何处理,“285号文”作了原则性规定:“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在此基础上,2010年12月24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7号,以下简称“公告”)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公告”对于如何认定股权转让交易中“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作了列举式规定,且对所称“正当理由”也作了列举式规定。对于满足公告所称“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情形之一,且不存在“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将由此认定该项股权转让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紧接着,公告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股权转让交易如何处理作了相应规定,其要求,在上述股权转让交易被认定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需要由税务机关对此进行重新核定,并依此向自然人股东征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所以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其可以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自行约定股权价格,甚至以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但需要具备能够说服税务机关其具备“公告”所称的“正当理由”之一,否则税务主管机关很可能会以该项股权转让交易“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为由,对股权转让价格进行重新核定,并依次要求转让方缴纳相应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有另有专门法律规定,因此本文所述仅限于讨论股东转让中国境内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形)。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有哪些税务风险?

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税务风险主要体现在税务机关的重新核定与补税责任上。自然人股东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时,若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或初始投资成本明显不符,税务机关会审查该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转让收入,并据此计算并追缴个人所得税。实务中常见的风险情形包括:转让价格明显低于账面净资产、低于市场公允价值、以零元或象征性价格转让给无关第三方等。一旦被认定无正当理由,股东不仅要补缴税款,还可能面临滞纳金和罚款。因此,自然人在决定平价或低价转让前,务必评估是否具备法定正当理由,如因继承、近亲属间转让、国家政策调整等,并准备充分证据资料,否则应主动调整转让价格或依法申报,避免日后争议。

如何证明低价转让股权存在正当理由?

证明低价转让股权存在正当理由需要从实质和形式两方面着手。实质方面,相关税务规范性文件列举了几类可被认可的正当理由,例如: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亏损或濒临破产,股权价值实际下降;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行业前景恶化,企业净资产严重缩水;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且能提供亲属关系证明;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合理情形。形式方面,纳税人应准备完整的证据链,包括股权转让协议、资产评估报告、企业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亏损佐证材料、亲属关系证明等。此外,纳税人应当主动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详细解释转让定价的合理性,例如说明受让方承担了额外债务、股权存在权利瑕疵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仅凭自行约定的合同价格不足以构成正当理由,必须提供客观、可核查的数据和文件。若无法证明,税务机关将依法核定转让收入并追缴个税。

税务机关如何核定股权转让计税依据?

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计税依据主要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并参照净资产份额进行。当自然人股东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时,主管税务机关会启动核定程序。核定的基本方法是:首先,获取目标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数据,通常以转让时点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计算每股净资产或股东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其次,对于非上市公司,若存在近期类似交易的市场价格或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也会作为参考依据。然后,将核定后的股权转让收入减去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财产转让所得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务操作中,税务机关会要求股东提供公司财务报表、验资报告、出资凭证、股权变更登记资料等。若股东拒不提供或资料不全,税务机关可依据已掌握的信息进行推定,甚至参照同行业利润率。因此,纳税人在面临核定时应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提供有利于自身的价值佐证材料,争取合理的核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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