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期“创业与法律”专栏中,我们曾经告诫创业者,不要试图傍名牌,那是一条名利俱损的违法之道。本期我们谈谈如何合法利用名牌效应,帮助自己创业,那就是加盟特许经营。
所谓特许经营,根据商务部新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特许经营(也称作连锁经营)作为一种崭新的经营模式在中国的市场上逐渐活跃起来是最近几年的事,但是在境外经营者直接推动下,境内特许经营业务发展迅速,国家贸易主管部门也将特许经营和大卖场、物流服务一同纳入重点引导支持发展的三大行业。而一些不法分子也趁机蒙混其中,坑骗加盟者,扰乱了特许经营这样的新兴市场。为此,商务部重新修订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旨在强化对特许经营的规制,净化特许经营市场,保护加盟者的权益。
加盟特许经营,不要迷失在形形色色的广告之中,也不要为所谓的低风险、高利润所诱惑,而要对特许人进行全面的考察。根据《办法》规定,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六)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因此,加盟者应当查验特许人的营业执照(包括其直营店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商标注册证,认真核对其加盟手册中相关事项。
同时,根据《办法》规定,在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应当要求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从事特许经营的年限等主要事项,以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内容和纳税等基本情况;(二)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点、经营情况以及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表等,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的比例;(三)商标的注册、许可使用和诉讼情况;商号、经营模式等其他经营资源的有关情况;(四)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收取方法及保证金返还方式;(五)最近五年内所有涉及诉讼的情况;(六)可以为被特许人提供的各种货物供应或者服务,以及附加的条件和限制等;(七)能够给被特许人提供培训、指导的能力证明和提供培训或指导的实际情况;(八)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曾对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等。对于上述信息应当予以核实。
完成上述考察和资料审查,如果值得加盟,就需要与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无论特许人已经提供了多少证明、资料,无论特许人作了多少承诺、保证,对于加盟者最终的保障还是特许经营合同,因此必须十分重视合同的签订。该合同除了应当具备合同的一般条款外,对于加盟者而言,以下内容应当予以特别关注:(一)授权许可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期限、地点及是否具有独占性。如果是独占性的,则既可以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也可以在该区域内设立自己的特许经营网点。此外,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二)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以及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方式。特许经营费有不同支付方式,既有一次性的加盟费,也有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定期支付的使用费,应当具体约定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防止有歧义。(三)培训和指导。对加盟者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或者技术上的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是特许人最主要的义务之一,必须予以详细约定。(四)商号、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使用是特许经营中的重要环节,特许人应当有明确的授权。(五)促销、宣传与广告。除非特许人授权的商标为驰名或者著名商标,特许人促销与广告宣传对于加盟者的收益影响很大,必须明确特许人用于促销与广告宣传的费用支出以及宣传的区域、层次、广度、深度等。(六)合同附件。特许人的任何承诺、保证,应当作为合同内容,不能作为合同的,也应作为合同附件,附件应当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文转载自《科技创业》2005年3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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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加盟特许经营前应审查特许人哪些资质条件?
加盟特许经营前,对特许人资质条件的审查是防范风险的首要环节。根据现行法律原则,特许人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必须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且应当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尤其重要的是,特许人在中国境内应当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这一要求旨在确保特许人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和可复制的盈利能力,防止以虚假招商为目的的欺诈行为。此外,若特许经营涉及货物供应,特许人必须具有稳定且能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应服务。特许人还应当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不得有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加盟者在实际操作中,应当要求特许人出示营业执照(包括直营店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并仔细核对其加盟手册中的相关承诺。同时,建议加盟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特许人的工商登记信息、行政处罚记录和经营异常状态,必要时可实地走访其直营店和现有加盟网点,了解真实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对于宣称低风险、高利润的特许项目,更应保持警惕,切勿轻信广告宣传。若特许人不配合提供上述资料或资料存在明显瑕疵,则极有可能是骗局,加盟者应当果断放弃,避免陷入合同纠纷或财产损失。
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哪些核心内容?
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是保障被特许人知情权、维护交易公平的重要制度。在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特许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核心内容主要包括:第一,特许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从事特许经营的年限等主要事项,以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纳税情况,以便被特许人了解特许人的整体实力和经营稳定性。第二,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现有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点、经营状况,以及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表,同时应当披露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比例,这一数据能直观反映特许经营模式的存续率和加盟者的退出情况,是判断项目风险的重要指标。第三,与特许经营资源相关的信息,包括商标的注册、许可使用和诉讼情况,商号、经营模式等其他经营资源的情况,若商标存在权属争议或侵权诉讼,将直接影响加盟者的经营基础。第四,特许经营费的具体安排,包括种类、金额、收取方法及保证金返还方式,明确费用结构有助于避免后期产生费用争议。第五,诉讼记录,即特许人最近五年内所有涉及诉讼的情况,包括作为原告或被告的案件,这有助于评估特许人的法律风险和历史诚信度。第六,货物供应或服务提供情况,以及附加的条件和限制,特别是强制进货、最低采购额等条款。第七,培训与指导能力证明及实际执行情况。第八,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曾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加盟者应当逐项核实上述信息,并保存好相关证据。若特许人隐瞒重大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被特许人有权依法主张撤销合同或要求赔偿损失。因此,信息披露审查既是加盟前的必要步骤,也是后续维权的重要依据。
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应重点关注哪些条款?
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是被特许人权益保障的核心环节,即使特许人已提供大量宣传资料和口头承诺,只有写入合同并经双方签署的条款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加盟者应重点关注以下六个方面的条款:第一,特许经营权授权使用的具体内容,包括经营资源的使用范围、期限、地点以及是否具有独占性。若合同约定特许人在同一区域不得再授权其他申请人,且自身也不设立直营网点,则属于独占性授权,对被特许人较为有利。同时,合同期限一般不应少于三年,为经营稳定性提供保障。第二,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和保证金返还条件。特许经营费可能包括一次性加盟费、定期支付的使用费或按营业额比例提取的管理费,合同必须明确计算基数和支付时间,防止产生歧义,保证金条款应明确退还的条件和期限。第三,培训和指导义务。提供必要的销售、业务或技术培训是特许人的核心义务,合同应详细约定培训的频次、内容、地点、费用承担方式以及指导的具体标准。第四,知识产权使用条款。商标、商号等经营资源的使用范围、方式、期限和禁止事项必须清晰,避免超范围使用或授权不完整导致的侵权风险。第五,促销、宣传与广告条款。除非特许人的商标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否则加盟者的经营业绩高度依赖特许人的广告投入,因此合同应明确特许人用于促销和广告宣传的费用金额、宣传区域、媒介层次及推广深度。第六,合同附件效力条款。特许人在洽谈过程中作出的任何承诺、保证以及各类手册、清单,都应当作为合同附件或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并明确约定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此外,还应约定合同解除条件、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一般条款。加盟者应当警惕空白合同或拒绝将口头承诺写入书面文件的特许人,必要时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合同审查,以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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