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外资品牌的平板电视低于成本价销售,中资经营者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事宜,《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就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采访杨春宝律师。杨律师分析了低于成本价销售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以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构成垄断行为的可能性,介绍了其他经营者可以采取民事诉讼和行政投诉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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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低于成本销售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低于成本销售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要严格考察经营者的主观意图和客观效果。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则,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这里的“成本”通常指单个商品的直接成本或完全成本,实务中需要结合行业特点和会计规则进行认定。首先,必须证明经营者存在排挤竞争对手的故意,单纯因季节性降价、清仓处理、转产歇业等原因低于成本销售不属于不正当竞争。其次,该行为客观上可能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机会,破坏正常市场秩序。对于外资平板电视领域,若外资品牌利用资金优势长期、大规模低于成本销售,意图迫使国内品牌退出市场或丧失份额,则中资经营者有权主张其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要注意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不以行为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为前提,任何经营者均可能触犯。实务中,主张方需通过销售发票、财务审计报告、行业平均成本数据等证据证明对方售价低于成本,并证明其主观恶意和竞争损害后果。一旦认定成立,受害方可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由行政机关依法查处。
什么情况下低价销售构成垄断行为?
低价销售构成垄断行为,通常对应反垄断法中的掠夺性定价规则,其认定门槛远高于一般不正当竞争。核心要件包括:其一,行为人必须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判断市场支配地位需综合考虑市场份额、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财力和技术条件、交易依赖程度、市场进入难度等因素。对于平板电视市场,需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并评估外资品牌在整体市场中的份额及影响力。其二,行为人实施了没有正当理由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这里的成本一般指平均可变成本或长期平均成本,经济学和法学实务中常以此判断是否具有排挤意图。若无正当理由,如为推广新产品、应对紧急市场变化等,则可能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其三,该行为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例如导致竞争对手被排挤出市场、阻碍潜在竞争者进入、或者实际提高市场集中度。值得注意的是,反垄断法并不禁止所有低于成本销售,而是禁止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优势地位实施掠夺性定价。因此,中资经营者若主张外资品牌构成垄断,必须先证明其在相关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这往往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市场分析。此外,反垄断执法机构会重点审查行为是否具有正当理由,包括是否基于效率、消费者利益等合理抗辩。实务中,此类案件举证难度较大,需综合运用经济学证据与法律论证。
其他经营者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其他经营者面对外资品牌低于成本销售的不正当竞争或垄断行为,可以采取民事诉讼和行政投诉两种主要途径维权。民事诉讼方面,受害经营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因低价销售造成的实际损失。起诉前应当系统收集证据,包括对方低于成本销售的定价数据、促销宣传材料、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市场份额统计、自身销量和利润下降的凭证等。同时,需要针对不同法律定性选择恰当的案由:如主张不正当竞争,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如主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依据反垄断法。两类诉讼在举证责任、赔偿计算和诉讼时效方面存在差异,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确定诉讼策略。赔偿数额可包括直接经济损失以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若恶意明显还可能主张惩罚性赔偿。行政投诉方面,受害者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请求行政机关对低价销售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一定比例的罚款。行政投诉的优势在于执法机关具备调查取证权,可减轻受害人举证负担,且处理周期相对较快。实务中,民事诉讼与行政投诉可以并行推进,行政认定结果往往对民事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此外,还可考虑向行业协会反映,推动行业自律,或者通过媒体曝光形成舆论监督。但需注意,维权必须依法进行,避免因证据不足或程序瑕疵导致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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