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管理办法(2009)

文章摘要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2009)》是我国规范软件产品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及登记备案的核心规章。该办法明确了国产软件与进口软件的定义,规定软件产品登记备案制度,有效期为5年,并可申请延续。办法禁止含有侵犯知识产权、计算机病毒、危害系统安全、不符合标准或违法内容的软件产品。生产单位须保证软件著作权或合法授权,并标注产品信息。销售环节要求代理合同、许可协议及技术服务明示。监管部门有权撤销虚假登记、追回税收优惠并处罚违规产品。该办法为软件企业享受产业政策优惠提供了法定依据,对实务操作有重要指引价值。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软件产品管理,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软件产品(含国产软件和进口软件)经营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单位或者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办法所称的国产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下列内容的软件产品: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四)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五)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的内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软件产品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并发布软件产品测试标准和规范。  (二)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的软件产品进行备案。  (三) 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的软件产品管理工作。  (四) 指导并监督软件产品检测机构,按照我国软件产品的标准规范和软件产品的测试标准及规范,进行符合性检测。  (五) 制定全国统一的软件产品登记号码体系、制作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六) 发布软件产品登记公示。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登记、报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

 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  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经登记和备案的国产软件产品,可以享受《产业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国产软件产品应当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申请登记和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三) 软件产品样品。  (四) 软件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及申请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五) 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六) 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进口软件中在我国境内进行本地化开发、生产的产品,其在我国境内开发的部分,由著作权人和原开发单位提供在我国境内开发的证明材料,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相关登记备案材料,经登记备案后可以享受《产业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进口软件产品的登记备案,由负责进口的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一) 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二)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 软件产品样品。  (四) 软件产品著作权人授权在中国经营的证明材料。  (五) 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六) 软件产品符合国家软件进口程序的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地的软件产品登记机构,负责软件产品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品登记机构对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所列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核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对报备的软件产品进行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可以申请延续。

第三章 软件产品的生产

 在我国境内生产软件产品应当遵守我国的法律规定,符合我国技术标准、规范和本办法的规定。 软件产品生产单位所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当是本单位享有著作权或者经过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许可其生产的软件。 软件产品生产单位应当对其生产的软件进行内容检查。 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的有关技术和安全标准。 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的外包装上,应当标明该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软件著作权人、软件产品登记号、软件生产单位(进口单位)和单位地址、生产日期。 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包括进口的和在国内生产的国外软件产品),应当配有完备的中文说明书、使用手册等说明文件,并在产品上或者说明文件等书面文件中注明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内容和方式。

第四章 软件产品的销售

 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可以直接经营销售其软件产品。 以代理方式进行软件产品销售的,代理方(软件产品销售单位)与被代理方(软件产品开发或者生产单位)之间、总代理与分代理之间应当签订书面代理合同。代理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代理权限、区域、期限、技术服务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代理方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代理资格证书。代理资格证书应当包括代理权限、代理期限、区域、代理级别等内容。代理方在对外宣传、广告中应当如实表达上述内容。 以许可证贸易形式经营软件产品的,软件产品经营单位应当与生产单位签订书面许可合同。软件产品经营单位在销售软件产品时,应当告知用户阅读许可证协议,并要求用户在阅读后做出是否同意的表示。 软件产品经营单位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并以书面或者文档的形式告知用户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费用。没有注明提供服务的单位的,视为软件产品销售单位提供有关技术服务。没有注明额外收取服务费的,视为软件产品价格包含服务费。 软件产品的测试版应当明确标出并免费提供,不得进行营利性销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对全国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已登记的软件产品含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内容或者以内容虚假的登记备案材料骗取软件产品登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该软件的登记号、登记证书。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等应当予以追回,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给予警告,并予以公布。  软件产品不符合我国技术标准、规范和本办法规定,或者有证据证明其不能满足使用要求以及与生产单位标称或者承诺的功能不相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该软件产品的生产单位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7日发布的《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同时废止。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软件产品登记备案的流程是什么?

根据《软件产品管理办法(2009)》,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这是享受《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中有关鼓励政策的前提条件。对于国产软件产品,应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委托的软件产品登记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软件产品样品、知识产权有效证明、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以及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送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核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指定媒体上对报备的软件产品进行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进口软件产品的登记备案由负责进口的单位提交类似材料,另需提供著作权人授权在中国经营的证明材料以及符合国家软件进口程序的材料。该登记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可以申请延续。实务中,企业应特别注意知识产权证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检测报告的时效性,避免因材料瑕疵导致登记失败或后续被撤销。

软件产品销售有哪些合规要求?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2009)》对软件产品销售设定了多项合规要求,旨在保障用户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首先,以代理方式进行软件产品销售的,代理方与被代理方之间必须签订书面代理合同,明确代理权限、区域、期限、技术服务等事项,总代理与分代理之间也需签订书面合同。代理方须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代理资格证书,如实反映代理权限、期限、区域和级别,并在对外宣传广告中如实表述。其次,以许可证贸易形式经营软件产品的,经营单位应当与生产单位签订书面许可合同,并在销售时告知用户阅读许可证协议,要求用户在阅读后做出是否同意的表示,这实际上是对软件许可合同的法定公示义务。再次,销售的软件产品必须符合办法第四条关于禁止内容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不含计算机病毒、不危害系统安全、符合标准、不含违法内容),且须以书面或文档形式告知用户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费用。若未注明提供服务的单位,则视为销售单位自行提供技术服务;若未注明额外收取服务费,则视为软件产品价格已包含服务费。此外,测试版软件必须明确标识并免费提供,不得进行营利性销售。实务中,企业应特别注意代理合同的完整性和许可证协议的明确性,避免因未告知或虚假宣传引发行政处罚或民事纠纷。

违反软件产品管理规定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2009)》规定了明确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以保障制度有效执行。首先,对于已登记的软件产品,若被发现含有禁止内容(如侵犯知识产权、含计算机病毒、危害系统安全、不符合标准或违法内容),或者以内容虚假的登记备案材料骗取软件产品登记的,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有权撤销该软件的登记号和登记证书。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等产业政策利益应当予以追回,并由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给予警告并予以公布。这意味着企业不仅失去登记资格,还需退还已获得的税收减免,并面临公开通报,严重影响企业声誉。其次,对于软件产品不符合我国技术标准、规范或办法规定,或者有证据证明其不能满足使用要求以及与生产单位标称或承诺的功能不相符的,由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该软件产品的生产单位进行处罚。处罚措施可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等,具体依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此外,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可对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实务中,企业应建立内部合规审查机制,确保产品内容合法、登记材料真实,并持续保持产品符合标准规范,避免因疏漏导致行政处罚和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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