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办学规范管理的通知

文章摘要 该通知针对涉外办学中出现的非法招生、虚假文凭、高额收费等问题,提出加强规范管理的七项要求。核心要点包括:明确校际交流项目需规范协议与培养管理;严格区分中外合作办学与一般校际交流,不得以合作办学名义举办专升本、预科班;对境外学位证书认证实行严格标准,违规证书不予认证;坚持公益性原则,禁止将涉外办学作为创收手段。同时要求高校加强校舍租赁管理和教师授课管理,建立广告动态监管机制,并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联合查处非法办学行为。通知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提供了涉外办学的监管框架和风险防范指引,对规范教育市场秩序、保障学生权益具有重要实务价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深化与国际教育交流日益广泛,高等教育领域对外交流迅速发展,近年来各类涉外办学不断增多,较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对教育多样化的需求。但是,也要看到涉外办学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社会上的一些机构和个人以提供国外大学文凭、学位等为名非法招生、培训和发放虚假学历文凭、学位证书,也有的租用高校校内或周边场所非法办学,迷惑、欺骗受教育者;有些高校在开展对外校际交流中,缺乏对对方学校的深入了解,项目管理不规范,签订协议不严谨,执行不严格,有个别高校借此向学生收取高额学费或增设名目多收费,损害了学生的利益。这些问题亟待加强规范管理和整顿。为促进涉外办学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提高高校对外交流合作水平,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对涉外办学的规范管理工作。涉外办学事关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要切实提高对涉外办学规范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对当地涉外办学的归口管理,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要进一步加强涉外办学管理服务干部队伍建设,增强对内对外协调能力、服务能力和应急管理能力,为涉外办学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领导和人才保障。

  二、提高校际交流学生培养项目的管理水平。要加强对国外高校的深入了解,签订规范的交流协议,在招生、教育教学计划、学籍档案、培养方案、学制年限、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学分互认、证书颁发等方面,要依法做出明确约定并严格执行,提高培养质量和校际交流合作水平。

  三、准确把握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界限。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许可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各高校要准确把握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界限,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举办专升本项目、留学预科班等涉外办学项目。

  四、严格对境外学位证书的认证程序和标准。相关机构要严格按照对境外学位证书发放、取得和认证工作的要求,规范境外证书的认证程序和标准,维护学历学位证书制度的严肃性。对违反规定发放和取得的各种境外学历文凭、学位证书一律不予认证。

  五、坚持涉外办学的公益性原则。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学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要坚决抵制和纠正将涉外办学当作创收手段的错误认识和做法。

  六、加强对校舍使用管理和教师的教育管理。高校要进一步健全校舍租赁使用管理制度,对租赁校舍场地举办涉外办学活动的,要严格核查其办学资质并签订租赁协议,要引导、要求本校教师谨慎参与涉外办学授课活动,不参与非法涉外办学机构的授课活动。对擅自使用学校名义和资源非法举办涉外办学活动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因学校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学校及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七、加强对涉外办学的监管。各地要建立对涉外办学广告的动态监管机制,对网络及各种媒体上刊登的涉及与境外合作办学或者颁发外方文凭、学位的广告进行动态监督,发现非法发布或者涉嫌虚假宣传的,要会同工商部门及时依法进行查处。对非法举办涉外办学活动、非法颁发境外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文证的,要会同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及时依法进行查处。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要根据本通知精神,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涉外办学开展专项清理整顿。清理整顿情况请及时报我部,我部将适时组织检查组,对各地、各高校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涉外办学中校际交流项目如何规范管理?

校际交流项目应当重点加强全流程规范管理。首先,在合作对象选择上,必须对国外高校的办学资质、学术声誉、认证状态等进行深入了解,避免与资质不明或信誉不佳的机构合作。其次,合作协议必须严格规范,围绕招生条件、教育教学计划、学籍管理、培养方案、学制年限、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学分互认和证书颁发等核心事项,依法做出清晰明确的约定,并严格执行。实务操作中,高校应当建立内部审核机制,由国际交流部门、教务部门和法务部门联合审查协议条款,防止因条款模糊引发纠纷。同时,项目运行全过程应留存档案,包括学生录取材料、成绩单、学分认定记录和证书发放记录等,以备核查。常见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学分互认不透明、学制变更随意以及证书效力与承诺不符等问题。高校还应定期对项目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此外,对于打着校际交流旗号但实际未按约定培养、乱收费或发放无效证书的行为,学生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规范管理的核心目标是保障培养质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防止借交流之名牟取不当利益。对于已经出现的违规行为,教育部门可责令停止招生、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撤销项目资格。学校内部相关责任人也应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中外合作办学政策界限有哪些核心要求?

中外合作办学具有严格的法定边界和政策要求。任何高校和机构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都必须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许可程序,事先获得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政策界限的核心在于: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举办专升本项目、留学预科班等特定形式的涉外办学项目。这一要求旨在防止高校利用合作办学政策为名,实质开展不属于法定中外合作办学范畴的学历提升或语言培训活动。实务操作中,高校应当对照法定的合作办学定义、组织形式和办学层次,逐项审查拟办项目的性质,判断其是否真正属于中外合作办学。对于不确定的项目形态,应当主动咨询主管部门,避免误入政策禁止地带。批办后,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办学层次、专业、招生方式、证书授予方式等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扩大范围。常见风险包括:试图以合作办学名义规避统招计划、变相降低录取标准、承诺发放境外学位但未获得认证资格等。这些行为不仅可能导致项目被取缔,还可能影响学生学籍和学历认证。高校还应关注合作方的资质文件有效期、课程实质引进比例、外方教师授课情况等关键要素,确保项目实质内容与审批内容一致。对于打着合作办学旗号的虚假宣传,教育部门将联合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查处。

境外学位证书认证不规范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境外学位证书认证实行严格的标准和程序,任何违反规定发放和取得的境外学历文凭、学位证书,一律不予认证。这一规则意味着,学生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获得的所谓“洋文凭”,如果不符合认证条件,在国内无法获得学历学位认可,进而影响升学、就业和落户等权益。实务操作中,认证机构对境外院校的资质、办学形式、课程设置、学分体系、学位授予程序等进行全面审查,重点核查学生是否在境外实际学习满足规定时长、是否按规定完成全部学业、证书是否由正规院校依法颁发。常见的认证失败原因包括:就读院校未经所在国官方认可、以函授或网络形式获得的学位不符合认证标准、项目未经国内主管部门批准、证书颁发机构与就读院校不一致等。风险提示方面,学生在选择涉外办学项目时应当主动查询教育部涉外监管信息平台,确认院校名单和项目批复情况,切勿轻信“包认证”“快速拿证”等宣传。对于已经出现的违规发证行为,相关机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教育部门要求建立对涉外办学广告的动态监管机制,对网络及媒体上发布的合作办学与境外文凭广告进行持续监测,发现虚假宣传及时会同工商部门查处。高校若疏于管理、默认或放任非法办学活动,将追究学校及相关领导的责任。因此,无论是学生、高校还是中介机构,都应当以认证规则为底线,避免因证书不合规而承担不利后果。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yerbridge.com/。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