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利用外资结构 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文章摘要 本文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答记者问,核心在于优化利用外资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文章介绍了目录修订的背景、原则及主要调整,包括进一步扩大开放、促进制造业改造提升、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服务业发展和区域协调发展。新目录自2012年1月30日起施行,并明确了新旧目录的衔接规则及鼓励类项目可享受的优惠政策,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清晰的政策指引,对实务操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了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自2012年1月30日起施行。为了解《目录》有关情况,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问:请介绍一下本次《目录》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答:《目录》是我国指导外商直接投资的重要产业政策。自1995年首次颁布以来,根据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需要,每隔一段时间适时进行修订,本次是第5次修订。

    今年是我国加入WTO十周年,我国对外开放面临新形势新要求。在利用外资方面,随着我国与世界经济联系加深、投资环境逐步完善,外商投资规模不断扩大,2009年、2010年连续两年居全球第二,今年1-11月达1037.7亿美元,同比增长13.2%,对促进我国经济增长、吸纳就业、产业升级、对外贸易等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我国利用外资也存在诸多挑战,从国内看,生产要素成本上升较快,资源环境约束加剧,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任务紧迫。从外部看,国际金融危机引发全球经济结构深刻调整,各国围绕资金、技术、人才的竞争更加激烈。这些变化对我们进一步优化外资结构、提高利用外资质量提出了要求。为此,去年4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提出,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扩大开放领域,优化外资结构。

    今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为主攻方向,发展结构优化、技术先进、清洁安全、附加值高、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现代产业体系。今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要充分认识国际金融危机给我国发展带来的机遇和风险,更加注重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外商投资是我国开放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修订《目录》,适时调整外资产业政策,有利于积极引导外商投资方向,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问:今年4月,《目录》草案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这是《目录》历次修订以来首次公开征求意见,请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答: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关键要构建公平、透明、可预见的外商投资政策环境。在此前几次《目录》修订过程中,我们也通过召开座谈会方式征求国内外企业的意见。此次《目录》草案上网征求意见,扩大了征求意见范围,充分体现了我国政策制定的透明度。我们收到了众多国内外机构、企业、个人以及部分国家驻华使馆的反馈意见。对于其中合理的、符合本次《目录》修订原则的意见,我们充分考虑并吸纳进了《目录》,发挥产业政策的导向作用。

问:请问本次《目录》修订遵循哪些原则?

    答:本次《目录》修订主要有以下原则:

    一是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紧紧围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这一主线,按照《纲要》提出的政策导向、重点任务和重大举措开展《目录》修订工作。更加注重提高利用外资水平,鼓励引进先进技术和高素质人才。

    二是严格履行入世承诺。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遵循WTO规则,凡是入世承诺开放的行业和领域,新《目录》不新设投资限制。在此基础上,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

    三是加强与国内政策法规衔接。将2007年版《目录》实施以来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中有关外商投资的内容列入新《目录》,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外商投资准入指导,提高投资便利化。

    四是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引导外资更多投向现代农业、高新技术、先进制造、新能源、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发展现代产业体系。通过服务业扩大开放,增强三次产业的协调性。鼓励跨国公司增加在华研发投入,设立研发中心,与内资企业开展研发合作,促进利用外资与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相结合。着力推进节能减排,严格限制或禁止“两高一资”类外商投资项目。

问:新《目录》有哪些调整,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新《目录》在内容上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是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适应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新形势,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扩大开放领域,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新《目录》总条目473条,其中鼓励类354条、限制类80条、禁止类39条,分别比原来增加3条、减少7条、减少1条。同时,取消了部分领域对外资的股比限制,鼓励类和限制类中有股比要求的条目比原来减少11条。

    二是促进制造业改造提升。将高端制造业作为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促进外商投资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此次修订在鼓励类中增加了纺织、化工、机械制造等领域新产品、新技术条目。同时,考虑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要求,将汽车整车制造条目从鼓励类中删除;为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盲目重复建设,将多晶硅、煤化工等条目从鼓励类删除。

    三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抓住国际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机遇,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我国承接国际产业转移的层次和水平,培育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此次修订在鼓励类增加了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基于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系统设备等条目,将鼓励类中液晶面板条目明确为6代以上。

    四是促进服务业发展。积极引导外商投资服务业,推动产业结构调整。鼓励外商投资现代服务业,支持面向民生的服务业扩大利用外资,推进服务业开放进程。此次修订,服务业增加了9项鼓励类条目,包括机动车充电站、创业投资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海上石油污染清理技术服务、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业条目在鼓励类中的比重进一步增加;将外商投资医疗机构、金融租赁公司等从限制类调整为允许类。

    五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推进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大力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等部署,此次修订中删除的部分鼓励类条目,将根据促进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发展中西部地区特色优势产业等原则,在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时予以考虑。

问:请问新《目录》与2007年版《目录》如何衔接?

    答:新《目录》将于2012年1月30日起施行,在此之后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依照新《目录》执行,在此之前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依照2007年版《目录》执行。对此次新《目录》中增设限制条件(含禁止)的项目,如1月30日以前已经存在并运营的外商投资企业,执行项目核准时的政策,但原有老企业的增资、股权转让或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等,须按照新《目录》的规定执行。

问:请介绍一下《目录》的主要功能与适用政策。

    答:《目录》是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指导核准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的适用有关政策的依据。去年我国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大幅下放了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权限,新《目录》中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之外,将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此外,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其中西部地区鼓励类项目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新《目录》发布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如何修订?

    答:为促进外商投资中西部地区,我们于2000年出台了《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是在《目录》基础上制定的,将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比较优势的允许类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列入该目录,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政策,并且适当放宽股比限制。该目录以地方资源条件、产业特色为基础,实施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当前,中西部地区具有土地、能源资源、劳动力等优势,基础设施有了较大改善,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条件已经成熟。我们将结合“十二五”规划《纲要》确定的中西部地区产业发展方向,补充修订2008年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重点是增加劳动密集型项目条目,鼓励外商在中西部地区发展符合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同时纳入本次《目录》修订删除的部分鼓励类条目。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在优化外资结构方面有哪些调整?

新目录围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作出多方面调整。第一,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适当减少限制类和禁止类条目,取消部分领域外资股比限制,营造更公平透明的投资环境。第二,促进制造业改造提升,将高端制造业列为鼓励重点,增加纺织、化工、机械制造等领域新产品、新技术条目,同时删除汽车整车制造、多晶硅、煤化工等易造成产能过剩的条目,以抑制盲目重复建设。第三,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增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基于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系统设备等条目,并将液晶面板条目明确为6代以上,引导外资投向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第四,促进服务业发展,新增机动车充电站、创业投资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海上石油污染清理技术服务、职业技能培训等9项鼓励类条目,并将外商投资医疗机构、金融租赁公司从限制类调整为允许类,提升服务业开放水平。第五,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删除的部分鼓励类条目将纳入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引导外资投向中西部劳动密集型产业。这些调整体现了国家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的明确导向,外商投资企业应据此评估项目类型是否属于鼓励范围,以享受相应政策支持。

新《目录》施行后,外商投资项目如何适用新旧目录衔接规则?

新《目录》自2012年1月30日起施行。根据官方答复,衔接规则分为两个层面:第一,在施行日期之后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应依照新《目录》执行;在施行日期之前已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则依照2007年版《目录》执行,这体现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保障了已核准项目的政策稳定性。第二,对于新《目录》中增设限制条件(含禁止)的项目,在2012年1月30日以前已经存在并运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继续执行项目核准时的政策,即存量企业原则上不受新目录限制条件的影响。但需要注意,若此类老企业后续发生增资、股权转让或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等事项,则必须按照新《目录》的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存量企业通过资本变动可能触发新目录的限制性要求。实务操作中,外商投资企业在进行增资、股权变更或境外上市前,应当充分核查项目是否属于新目录新增的限制或禁止类,提前评估合规风险。同时,对于新目录实施前已立项或正在办理核准的项目,应尽快完成核准程序,以锁定旧目录下的政策待遇。建议企业保留好原核准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备后续审批机关核查。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主要功能及鼓励类项目有哪些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根据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制定的,用于指导核准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有关政策的核心依据。其主要功能在于明确外商投资准入的产业类别,将项目划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并规定相应管理措施。在投资管理权限方面,我国已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对于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以外,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核准,大大提升了审批效率。在优惠政策方面,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其中西部地区鼓励类项目尤为突出,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相比法定25%的税率具有明显优势。此外,鼓励类项目通常在进口设备关税、用地安排、融资支持等方面也可能获得地方配套优惠。对于限制类项目,则需满足股比、经营范围等特定条件方可准入;禁止类项目不得投资。实务中,企业应首先判断拟投资项目属于何种类别,若属于鼓励类且位于西部地区,应积极争取税收优惠。同时需要注意,目录将适时修订,企业应持续关注政策变化,对于跨期项目要妥善处理新旧目录衔接。对于拟享受优惠的企业,建议在项目核准时即明确申报鼓励类属性,并在后续经营中保留相关资质证明,以降低税务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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