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中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陈吉勇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摘要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51-4号2018-03-01当事人原告:浙江金中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245号2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81693104U。法定代表人:吴建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寅,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吉勇(CHENJIYONG),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美利坚合众国国籍,住美利坚合众国。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宝,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寓禹,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浙江安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51-4号2018-03-01

当事人

原告:浙江金中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245号2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81693104U。

法定代表人:吴建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寅,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吉勇(CHENJIYONG),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美利坚合众国国籍,住美利坚合众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宝,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寓禹,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安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245号801-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586538288M。

法定代表人:吴建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益芳,该公司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金中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迪(LIDI)、陈吉勇(CHENJIYONG)和第三人浙江安融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8日、9月26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浙江金中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寅、被告陈吉勇(CHENJIYONG)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寓禹、第三人浙江安融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益芳到庭参加了两次庭审;被告陈吉勇(CHENJIYONG)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宝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被告李迪(LIDI)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巾淋到庭参加了第二次庭审。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金中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迪(LIDI)、第三人浙江安融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后申请撤回对李迪(LIDI)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已于2018年1月19日作出(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51-2号民事裁定,予以准许。其后,原告浙江金中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又与被告陈吉勇(CHENJIYONG)、第三人浙江安融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浙江金中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金中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金中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800元,减半收取计12400元,由浙江金中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浙江金中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沈 斐

审 判 员 李洁瑜

人民陪审员 王建英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金不换

最后编辑于:2020-07-18 16:00
最后更新:2020年7月18日

常见法律问题

私募基金投资者如何维权?

私募基金投资者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权:1)向基金管理人主张违约或侵权责任;2)向基金业协会投诉;3)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关键是要保留基金合同、认购确认书、沟通记录等证据材料。

对赌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对赌协议(估值调整机制)的效力需具体分析。与股东对赌通常有效,与公司对赌需考虑是否完成减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已确立裁判规则,建议签署前咨询专业律师审查条款效力。

私募基金募集有哪些合规要求?

私募基金募集合规要点:1)不得公开宣传和推介;2)必须向合格投资者募集;3)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4)签署风险揭示书;5)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违反募集规则可能面临监管处罚。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www.LawBridge.org。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