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某著名电机企业系国内知名的民营电机企业,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该公司与德国西门子达成向西门子公司出售主要资产的意向。杨春宝律师代表该公司提供了审查资产收购协议、合资合同、章程等法律服务。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资产收购模式下如何界定收购标的范围?
在资产收购模式下,界定收购标的范围是交易的核心基础,直接关系到交易对价、风险转移及后续经营连续性。实务中,双方通常通过资产收购协议中的定义条款及附表详细列明转让资产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如机器设备、厂房)、无形资产(如专利、商标、专有技术)、存货、合同权益及客户资源等。同时必须明确排除非转让资产,例如特定应收账款、未披露的负债或与员工相关的应付费用。法律审查时需重点关注资产是否存在权利瑕疵,如抵押、质押或租赁权负担,并要求卖方提供完整的权利证明及担保承诺。此外,对于电机企业这类制造业标的,生产设备的技术参数、维护记录及环保合规状态应作为尽职调查重点,避免购入存在重大维修成本或环境处罚风险的资产。为避免争议,协议应设置资产清单调整机制,约定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正常消耗或新增资产的处理方式,同时明确与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承接规则,确保收购方仅承继约定范围内的权利和义务,实现与目标公司其他业务的风险隔离。
外资并购中成立合资公司需要注意哪些治理结构问题?
外资并购后成立合资公司,治理结构设计是保障中外双方长期合作稳定的关键。首先需确定股权比例,但并非简单按出资划分,应结合技术、渠道、管理等多种要素综合权衡。在董事会组成方面,要明确各方董事名额、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以及需要特别决议的重大事项范围,例如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对外担保、重大资产处置等,通常设置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或一致同意机制。总经理及高管团队的任命权限与汇报路径也需清晰界定,避免双重管理导致效率低下。财务负责人及重大资金支付审批流程应单独约定,防止资金混同或越权支出。此外,章程中还需规定股东退出机制、股权转让限制、竞业禁止义务及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规则。外方往往关注技术保密与利润汇出渠道,中方则更看重品牌保留与当地员工稳定,因此合资合同中应设计利益平衡条款。法律审查时需特别关注公司僵局处理机制,例如设置回购权、拖卖权或随卖权,确保发生不可调和分歧时存在有序退出路径。同时对照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资公司治理文件符合强制性规定,并进行必要的合规申报。
外资资产收购中如何防范或有负债风险?
外资资产收购中,防范或有负债风险的核心在于通过交易结构设计和合同条款实现风险隔离。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不同,收购方原则上仅承继协议明确约定的资产及关联义务,但实践中仍可能因资产转让的连续性、业务承接或法律规定而卷入卖方既有债务纠纷。首要措施是开展全面尽职调查,重点核查目标资产是否关联未决诉讼、税务欠缴、环境修复责任、产品质量保证及员工经济补偿等潜在义务。其次,在资产收购协议中应设置详实的陈述保证条款,要求卖方就资产权属、财务状况、合规状态及无隐性债务等事项作出全面承诺,并约定违反陈述保证时的赔偿责任范围、赔偿期限及赔偿上限。再次,应约定债务转移的明确规则,列明由买方承接的具体合同义务清单,对于未列入清单的债务一律由卖方承担。此外,可要求卖方提供履约担保,如银行保函、母公司保证或保留一定比例的交易对价作为保证金,在约定期间内为潜在索赔提供资金保障。实务中还需关注员工安置引起的连续性用工责任,若买方继受员工,应明确工龄计算、社保接续及经济补偿金承担主体。最后,建议设置交割后审计条款,赋予买方在一定期间内核查卖方履约情况及否决议价调整的权利,以有效覆盖或有负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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