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创业企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后,希望向境外拓展,进一步壮大企业的实力。投资境外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设立所谓海外离岸公司,一种是进行实体投资。企业赴境外投资,将触角伸到境外,可以为企业带来很多竞争优势:比如可以提升品牌形象,强化竞争优势,扩展利润空间;可以进行投资重组、转移生产基地,或者进行转口贸易,规避欧美贸易及非贸易壁垒;可以合理调节企业营收,充分利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税收差别合理避税;对于高科技创业企业而言,境外投资还是海外风险投资成功到帐的必备条件。而设立海外离岸公司更因程序简单、成本较低、税赋轻、保密性高等诸多优势受到很多境内企业家的欢迎。
通常可以将海外离岸公司设立在香港、BVI(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巴拿马等地。境内很多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均提供此类注册服务,在较短的时间内(通常只需1周左右)即可以较低的成本(一般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完成此类注册。离岸公司注册后还可以开立离岸银行账户,作为进行资本运作的工具。
我国目前对设立离岸公司尚无法律规定,因而并不涉及政府审批或者管理,相应地,投资者也因此不能合法地汇出外汇或者将境内资产投资到境外。如果要合法地汇出外汇或者将境内资产投资到境外,则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核准手续。
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作出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中方投资3 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 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此后,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境内各类法人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均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核准或者备案手续,而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境内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参照该办法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提出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投资主体如需投入必要的项目前期费用涉及用汇数额的(含履约保证金、保函等),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投资主体凭国家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
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还需向商务部办理核准手续。商务部核准中央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在美国、日本等国家设立企业,地方企业为从事境外间接上市、开展投资性业务在港澳地区投资开办的企业也由商务部核准;其他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则由商务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经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由商务部核准,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批准证书》,国内企业凭《批准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事宜。境内企业提出核准申请,除应提交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和国内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外,需要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还需提交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获得批准的国内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经批准开办的境外企业,在当地注册后,应将注册文件报商务部备案,并向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报到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投资设立企业,须向发展和改革部门、商务部门办理双重核准手续,虽然耗时不是很长,但是毕竟手续繁复。我们期待这两个部门能加强协调、简化或者合并核准手续。(本文原载于《科技创业》2004年11月号)(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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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创业企业境外投资有哪些主要方式?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境外投资主要分为设立海外离岸公司和实体投资两种方式。离岸公司指在境外特定区域注册但不在当地实际经营的公司,常用于资本运作和税务安排;实体投资指直接在国外设立生产或经营实体。我国法律对境外投资设有核准制度,无论采取哪种方式,若要合法将境内资金汇出,均需履行相应的核准手续。n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指出,离岸公司通常注册在香港、BVI、开曼群岛、百慕大等地,注册程序简单,一周左右即可完成,成本一般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还可开立离岸银行账户作为资本运作工具。但我国当时对设立离岸公司尚无法律规定,不涉及政府审批,因此投资者不能据此合法汇出外汇或投资境外。实体投资则必须按国家规定履行核准手续,涉及发改委和商务部门双重核准。n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创业企业应区分两种方式的适用场景。离岸公司适合搭建海外架构、开展转口贸易或引入海外风投,但无法解决外汇合法出境问题。若需实际投资项目并汇出资金,必须向发改委和商务部门申请核准,取得核准文件后方可办理外汇手续。常见争议是企业误以为注册离岸公司即可自由使用境内资金,实际存在合规风险。建议在设立前咨询专业机构,确认资金路径和架构的合法性。
境外投资项目需要履行哪些核准程序?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境外投资核准制度涉及两个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项目投资本身的核准或备案,商务部门负责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核准。按照规定,境内各类法人及其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进行的投资,包括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均需办理相应手续。前往台湾地区或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报国务院审核。n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引述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项目和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非资源类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其他项目按企业归属分级办理。发改委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必要时延长10日;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需在投标前报送书面信息报告,发改委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商务部门在征求驻外使领馆意见后,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并发放批准证书。n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书、境外企业章程、相关协议或合同、国内企业营业执照及资格证明;涉及购汇需提交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企业应在项目前期即启动核准程序,尤其注意竞标类项目的提前信息报送要求。实务中常见错误是材料不齐全或混淆核准与备案范围,导致审批延误。建议企业根据投资金额和行业性质,准确判断需要向哪级部门申报,并同步准备商务部门所需材料,以缩短整体周期。
设立海外离岸公司能否合法汇出外汇?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海外离岸公司不具有自动打通中国外汇管制的法律效力。我国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制,境内资金汇出属于资本项目交易,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注册离岸公司本身不需要中国政府审批,但该注册行为并不代表资金可以合法出境,投资者仍需就具体投资项目履行核准和外汇登记手续。n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明确指出,由于我国当时对设立离岸公司尚无法律规定,因此不涉及政府审批,投资者不能合法地汇出外汇或将境内资产投资到境外。若要合法汇出,必须按国家规定履行核准手续。同时,离岸公司注册后可开立离岸银行账户,作为资本运作工具,但该账户内的资金通常来源于境外,不能替代境内资金出境的合法通道。许多创业企业误以为持有离岸公司即可自由跨境转账,这显然不符合监管规则。n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创业企业若计划利用离岸公司开展境外业务,应当先规划好资金出境路径。合法操作顺序是:确定投资项目,向发改委和商务部门申请核准,取得批准文件,再凭文件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购汇和支付。切勿通过地下钱庄、虚假贸易或分拆购汇等方式规避监管,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此外,离岸公司注册地也有合规要求,应关注经济实质法案等新规,避免公司被认定为空壳而受到处罚。建议结合业务实质,合理安排离岸公司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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