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 April 26th, 2010, basing on alleged infringement of Hewlett-Packard (HP) and Toshiba on Aigo'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PR) on “USB PLUS”, Aigo filed suits against HP and Toshiba as well as their OEMs and distributors with Beijing No.1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and Xi'an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respectively. In its claims, Aigo demanded HP and Toshiba to stop exploiting its patented storage port technology.
Business Elite interviewed Mr. Chambers Yang on the issue. Mr. Yang firstly analyzed the dilemma and prospect of Aigo's campaign of self-protection on its IP rights, and furthered his analysis to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IP protection in China and that abroad. At last, he talked about the development of judicial means of IP protection in China and the strategies to be taken by Chinese enterpri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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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爱国者起诉惠普和东芝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爱国者起诉惠普和东芝的法律依据在于其拥有的“USB PLUS”存储接口相关专利权。该专利涉及一种将USB接口与eSATA接口整合的技术方案,属于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根据中国专利法律原则,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惠普和东芝作为全球知名电脑制造商,在笔记本电脑等产品中采用了可能落入该专利保护范围的技术,导致被诉侵权。在实务操作中,专利权人需要首先确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全面覆盖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即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同时,还需考虑等同侵权原则,即被诉技术方案中的某个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可能被认定为等同侵权。本案中,爱国者选择在北京和西安两地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起诉,利用了诉讼管辖规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分散诉讼压力,同时增加侵权方应诉成本。风险提示方面,专利侵权诉讼周期较长、举证要求高,专利权人需准备充分的技术比对分析报告和侵权证据,包括购买侵权产品、公证取证等。常见争议焦点包括专利权的稳定性(对方可能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技术特征对比的详细论证以及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此外,被告常以先用权、权利用尽或合法来源抗辩作为回应,权利人需对此做好预案。该案也警示企业在维权前应评估专利稳定性并做好证据保全,以提高胜诉率。
中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有哪些主要差异?
中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差异体现在多个维度。首先,从法律体系发展历史看,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较早,司法和执法体系相对成熟,判例丰富,赔偿数额较高;而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但近年来立法和司法不断完善,保护力度显著提升。其次,在诉讼实践层面,国外尤其是美国法院在证据开示制度下,当事人举证责任更重,庭审程序复杂,陪审团参与可能导致结果不确定性;中国法院则更注重书面证据审查和职权调查,程序相对高效,但证据保全和调查令的运用仍在发展之中。再次,赔偿标准方面,国外法院在计算损害赔偿时,常基于市场价值或合理许可费,并可能适用惩罚性赔偿;中国虽然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司法实践中实际适用案例有限,且赔偿额基数计算需要更强证据支持。此外,禁令救济的获取难度也存在差异,国外法院发布临时禁令的门槛较高,需要申请人提供充分担保;中国法院在行为保全方面近年来态度更加积极,可以为权利人提供快速救济。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在国内维权时享有主场优势,熟悉本地法律程序和裁判风格,但可能面临地方保护主义的隐性影响;在国外维权时,则需要适应不同法律传统、语言障碍和高昂律师费,同时要应对对方提出的专利无效反制。应对策略上,中国企业应当建立全球知识产权布局意识,提早申请海外专利,并在出口前进行侵权风险排查。同时,企业应善用中国司法体系中的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措施,及时固定侵权证据。在跨境争议中,可以考虑利用中国加入的相关国际条约和双边协议,协调多国并行诉讼策略,以形成谈判筹码。总之,认识到差异并制定针对性策略,是企业在全球化竞争中保护创新成果的关键。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近年有何进展及企业应对策略?
近年来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取得了长足进步,主要体现在专业化审判体系建设、损害赔偿力度加大、程序规则完善以及国际影响力提升等方面。中国设立了多家知识产权法院和知识产权法庭,实行跨区域管辖,集中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大大提升了审判专业性和效率。在实体规则上,法律明确了恶意侵权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并且各地法院在计算赔偿时逐步采用更加灵活和科学的证据规则,例如通过证据提交令、举证妨碍规则来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程序上,行为保全制度得到有效运用,能够快速制止持续侵权,避免权利人损失扩大。这些进展使得权利人更愿意通过诉讼途径维权。然而,仍存在一些挑战,比如维权周期长,一审二审程序耗时较长;技术事实查明依赖司法鉴定,可能增加成本和时间;部分案件中赔偿额仍难以完全覆盖权利人实际损失和维权开支。针对上述态势,企业应当制定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第一,强化专利质量,申请时注重权利要求的撰写技巧,避免保护范围过窄或公开不充分,同时定期进行专利稳定性分析。第二,建立监控机制,对竞争对手的产品进行定期侵权调查,发现侵权后及时进行证据保全和公证购买。第三,利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诉讼前尝试行政调解、仲裁或双方协商,必要时再启动司法程序。第四,在诉讼策略上,合理选择管辖法院,利用现有集中管辖规则选择对知识产权案件经验丰富的法院;同时准备全面有效的技术比对意见,必要时邀请技术调查官或专家辅助人出庭说明。第五,重视国际协调,若侵权产品涉及多个国家市场,应同步评估多国启动诉讼或行政投诉的可行性。最后,企业应保持与知识产权律师团队、专利代理机构的常态化合作,跟进司法政策变化,将知识产权保护融入研发、采购、销售全流程,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防范潜在的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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