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2008修订)

文章摘要 《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2008修订)》规范了我国限制进口技术的许可管理流程。核心要点包括: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技术不得进口;限制进口技术需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经技术和贸易审查后获得《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有效期3年),签订合同后再申请《技术进口许可证》。审查内容包括国家安全、公共道德、健康、环境、产业政策等。实务价值在于为企业提供清晰的进口技术审批路径,强调许可证是合同生效前提,并需办理海关、外汇等手续。该办法不适用于国防军工专有技术。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技术进口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凡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另行发布)中禁止进口的技术,不得进口。 国家对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凡进口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限制进口技术的,应按本办法履行进口许可手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是限制进口技术的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制进口技术的许可工作。中央管理企业,按属地原则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技术进口经营者进口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限制进口技术时,应填写《中国限制进口技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表1),报送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履行进口许可手续。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技术和贸易专家对申请进口的技术进行技术和贸易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进口。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清或有其他申请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或补充。 限制进口技术的贸易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政策,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  (二)是否符合我国对外承诺的义务;  (三)是否对建立或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造成不利影响。 限制进口技术的技术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危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二)是否危害人的健康或安全和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  (三)是否破坏环境;  (四)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我国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有利于维护我国经济技术权益。 进口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和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以下简称《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见附表2)。《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的有效期为3年。  技术进口经营者取得《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后,可对外签订技术进口合同。 技术进口经营者签订技术进口合同后,应持《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合同副本及其附件、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技术进口许可证。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本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技术进口经营者依照本办法第五条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履行进口许可手续时,可一并提交已签订的技术进口合同副本及其附件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技术和贸易专家对申请进口的技术进行技术和贸易审查,决定是否准予进口。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自批准进口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清或有其它申请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或补充。 技术进口经许可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向进口经营者颁发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和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技术进口许可证》,见附表3)。限制进口技术的进口合同自技术进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技术进口经营者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领取技术进口许可证前,应登录商务部网站上的“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网址:jsjckqy.fwmys.mofcom.gov.cn),按程序录入合同内容。 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如涉及限制进口技术,技术进口经营者依照本办法第五条或第十二条规定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时,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技术进口经营者获得《技术进口许可证》后,如需更改技术进口内容,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履行技术进口许可手续。 技术进口经营者凭《技术进口许可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  凡进口《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限制进口技术的,技术进口经营者应主动向海关出具《技术进口许可证》,海关凭《技术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商务部负责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技术进口许可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批准的技术进口许可事项向商务部备案。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的责任。 国防军工专有技术的进口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1年第18号令)同时废止。  附件:进口技术规章所附表格  附表1:(样)  中国限制进口技术申请书  No.__________

技术进口经营者(盖章)

 

技术进口经营者

法定代表人

 

申 请 日 期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

 

Email

 

是否代理进口

 

若为代理进口,委托方是

 

出口方国别(地区)

  

出口商

(中)

(英)

申请进口技术类别

技术领域

 

编号

 

技术名称

 
  

进口技术说明(可另附页)

  

        

备 注

  
 

技术审查意见

  

签字:

日期:

盖章:

 

 

贸易审查意见

  

签字:

日期:

盖章:

  附表2(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  PROPOSAL FOR TECHNOLOGY IMPORT LICEN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o:

1、技术进口经营者

Importer

2、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号

No. of proposal for technology import license

3、技术使用方

End user

4、申请书号

Application No.

 

5、出口商

Exporter

6、技术进口方式

Mode of technology import

7、技术名称:

Technology item

 

编号:

Code

8、备注:

Supplementary detail

9、批准机关签章

Issuing authority stamp & signature

 

10、批准日期

Issuing date

 

  附表3(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证  TECHNOLOGY IMPORT LICEN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1、技术进口经营者

Importer

 

2、技术进口许可证号

No. of technology import license

3、技术使用方

End user

 

4、申请书号

Application No.

5、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号

No. of proposal for technology import license

 

6、出口商

Exporter

 

7、技术进口方式

Mode of technology import

 

8、技术名称:

Technology item

编号:

Code

9、备注:

Supplementary detail

10、发证机关签章

Issuing authority stamp & signature

  

11、批准日期

Issuing date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限制进口技术的许可流程是什么?

限制进口技术的许可流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技术进口经营者需先向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中国限制进口技术申请书》。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书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技术和贸易专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贸易审查(是否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政策、对外承诺义务、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不利影响)和技术审查(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道德、健康、环境、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等)。审查通过后,颁发《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该意向书有效期为3年。第二阶段:技术进口经营者取得意向书后,可对外签订技术进口合同。签订合同后,需持意向书、合同副本及其附件、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技术进口许可证》。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真实性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颁发许可证。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限制进口技术的进口合同自技术进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才生效,即许可证是合同生效的法定前提条件。此外,技术进口经营者也可在首次申请时一并提交已签订的合同,此时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合并审查,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和贸易审查,并在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真实性审查。实务中,申请人应确保申请材料完整、内容清晰,否则商务主管部门可要求修改补充,可能延长审查时间。获得许可证后,如需更改技术内容,须按原程序重新申请许可。

技术进口许可的审查标准包括哪些?

技术进口许可的审查分为贸易审查和技术审查两大方面,两者均需获得通过。贸易审查主要考察三个方面:第一,是否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政策,是否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第二,是否符合我国对外承诺的义务,例如WTO相关义务或双边条约承诺;第三,是否对建立或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造成不利影响,即需评估进口技术是否会冲击国内同类产业或阻碍新兴产业成长。技术审查则更为全面,涵盖五项内容:第一,是否危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第二,是否危害人的健康或安全,以及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第三,是否破坏环境,包括生态平衡、污染排放等;第四,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是否有利于促进我国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第五,是否有利于维护我国经济技术权益,例如防止核心技术流失或被外国控制。实务中,审查机关会组织技术和贸易专家进行评审,专家意见是决策的重要依据。申请人应提前准备充分的技术说明材料,论证进口技术符合上述标准,尤其要关注是否涉及敏感领域(如国家安全、环境风险)。需要注意的是,审查标准具有较大的裁量空间,不同时期政策导向可能影响审查结果。对于涉及外商投资项目或需其他部门审批的投资项目,申请人还需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与技术进口申请一并审查。

违反该办法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违反《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追究法律责任。具体法律后果包括行政责任和可能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方面:对于未经许可擅自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撤销已颁发的许可证,并禁止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技术进出口经营活动。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许可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撤销许可,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技术进口经营者未按规定向海关出具《技术进口许可证》而擅自进口的,海关将不予放行,并可依据海关法予以处罚。此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如存在违法审批或监管失职,商务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方面:如果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走私罪、非法经营罪等刑事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能面临有期徒刑、罚金等刑罚。实务中,企业应特别注意:技术进口许可证是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手续的前置文件,未取得许可证即签订合同并支付款项,不仅合同无效,还可能面临外汇违规、税务违规等连带风险。建议企业在进口限制技术前,务必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合规操作。此外,该办法不适用于国防军工专有技术,军工技术另有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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